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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场邻里纠纷中,一棵历经近70载风雨沧桑、寄托着对亲人思念的梧桐树被人砍掉了。梧桐树的主人为此提起诉讼,不但要求砍树人赔偿树木损失,而且索赔精神损失费。法院最终判决梧桐树主人获精神损失费1000元。这棵树究竟有着怎样的历史?又承载着如何深切的寄托?
梧桐树不倒,弟弟一定还在世上
1939年6月,家住湖南省新晃县鱼市镇的杨高被派了壮丁。在抓丁人员上门时,恰逢杨高外出当长工。面对盘问,姚金珍死活不愿说出丈夫的下落。其中一个领头的怒不可遏:“男人跑了,把老婆关起来!”就在这时,只听见一声大吼:“别碰我嫂子!我替我哥去!”说话的是杨高16岁的亲弟弟杨龙。
姚金珍见杨龙要顶替哥哥去当兵,就哭着劝阻,杨龙流着眼泪说:“你和哥成了家有了孩子,哥走了这个家咋办?只有我去了。嫂子,我在门前栽上一棵梧桐树,这棵树要是死了,我就是死了,到时你们给我烧炷香;这棵树要是活着,我可能还在人世,我一定会回来的。”杨龙在屋后的山上挖了株小梧桐栽在家门前。
弟弟被抓壮丁后,杨高心里十分难过。有一天他听人说:“那次去的兵一上战场就死了30多个。”有的说:“杨龙所在的部队开赴了江西战场。”从此,再也没有杨龙的任何信息。杨高及家人认为:“杨龙肯定不在人世了,就替他烧些香以寄托思念之情吧。”因此逢年过节,杨高一家都要在梧桐树下烧些香纸给杨龙以示祭奠。“文革”期间,曾经有人反映杨高搞迷信活动,状告杨高,杨高与妻子被带到大队批斗、游街和吊打。
1995年春,原籍鱼市镇的台胞杨玉木老人从台湾回来探亲,向杨高夫妇提供了一个线索。杨玉木老人说,他在台湾新竹同乡会听人说,本镇还有一位老兵在台湾,但是不是杨龙不清楚。杨高想,莫非这人就是杨龙?如果他还在世,无论如何也要把他接回来叶落归根。杨高到县统战部门进行查询,没有查到杨龙的名字。杨高准备再向杨玉木打听,杨玉木老人却于1996年8月在台湾去世。
虽然杨龙生死未卜,但那棵梧桐树却一年年长大,焕发出勃勃生机。杨高一家认为:“只要这棵树不倒,弟弟杨龙一定还在人世!”因此,杨高一家对这棵树备加关爱。一次,杨高的孙子在梧桐树上用刀刻了几个字,被杨高狠狠地打了一顿。
梧桐被砍,嫂子悲痛欲绝
1998年12月,杨高因病去世。2000年5月,为了那棵梧桐树,姚金珍与隔壁邻居杨志德发生了纠纷。一天,杨志德10岁的孙子用木弓箭将梧桐树当靶子练,梧桐树身被射得伤痕累累。姚金珍见状如同射了她的心肝,她抢下孩子手里的弓箭,并用扫把将孩子打了几下。杨志德生了气,双方为此吵得伤了和气。
这株梧桐树下是一块责任田,2007年,耕种该田的村民死亡,组里将田安排给杨志德家耕种。当年4月,杨志德向姚金珍提出:“梧桐树荫遮了我家稻田的阳光,影响了稻谷产量,必须砍掉!”姚金珍一听顿时火冒三丈:“这田别人种了几十年,从没提过树荫遮田,你是无理取闹!”杨志德也不示弱:“别人不提是别人的事,你不砍我就砍!”2007年6月6日上午,杨志德未经姚金珍同意将梧桐树砍了部分树丫。谁知杨志德刚下树,姚金珍一块石头甩过去,刚好从杨志德的耳边飞过。杨志德见状恼羞成怒,他扑过去欲打姚金珍,姚金珍的儿子杨小番忙冲过去阻拦,两人扭打中,杨志德用柴刀背将杨小番的脑袋砸伤。事后,村组干部进行了调解,但杨志德不肯出医药费。
2007年8月2日,杨小番将杨志德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杨志德赔偿杨小番医药费120元。判决生效后,杨志德虽说把赔偿款交了,但心里总有一股无名火。2007年10月22日,趁杨小番不在家,杨志德手持一把利斧来到梧桐树下,将梧桐树砍倒在地。正在做家务的姚金珍跑出来一看梧桐树倒在地上,只觉得一阵气血上涌,顿时昏倒过去。经过村民的急救才渐渐苏醒过来。当天下午,回到家的杨小番看到自家的树被砍倒,母亲也病躺在床上不停地呻吟,一怒之下要去找杨志德拼命。幸好有人相劝才避免了一场流血事件。
法院判决,砍树赔偿精神损失
2007年11月12日,姚金珍、杨小番将杨志德告上法庭,要求杨志德赔偿梧桐树木损失200元及承担姚金珍的精神损失费2000元。该案开庭审理时,法官问及为什么要索赔精神损失费,杨小番及其委托律师提出:“梧桐树是我叔父杨龙所栽,栽树的用意是表示留念。几十年来,这棵树都由我家管理。为了这棵树,我父母亲在“文革”中还挨了批斗和吊打,精神上受到了摧残。现在树被杨志德强行砍倒,母亲心理上受不了这种打击而病倒了,是由杨志德砍树引起的,因此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失费!”
杨志德在答辩中提出反诉:“我砍树造成姚金珍病倒是事实,但那棵梧桐树下面是我家的责任田,梧桐树的树荫遮住了田里禾苗的阳光,让我的稻谷减了产,对方也应赔偿我的稻谷减产损失!”梧桐树荫是否遮田?休庭后,法官来到实地进行调查走访,查明这棵梧桐树长大后有部分树枝荫了一点田,杨志德将荫田的树枝砍后,梧桐的树枝就不再荫田了。随后法官对梧桐树进行了评估,价值为15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鉴于这棵梧桐树是杨龙当作留念所栽,出于对杨龙替兄去当壮丁的感激,原告一家人几十年来尽心维护这棵树木的成长,为这棵树原告夫妻身心曾经遭受摧残。这棵梧桐树已经具有人格的象征意义。现被告杨志德将树砍掉后,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原告姚金珍病倒在床,被告杨志德在庭审中对此侵权事实并没有异议,因此,被告杨志德理应承担姚金珍的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
2008年1月8日,湖南省新晃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1、被告杨志德赔偿原告姚金珍、杨小番梧桐树损失150元,并承担姚金珍精神损失费1000元。2、驳回被告杨志德的反诉请求。
本案引发思考
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人身自由以及生命、身体、姓名、肖像、名誉、隐私、婚姻自主等权利,是公民与生俱来的、不需要参加任何民事法律关系即便取得的人在社会中所应享有的基本人权。这些权利是人能够作为一个人存在,并同他人协调地生存所必备的权利,也是人把自己与社会联结在一起并与社会发生各种联系与交往的前提。也即“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权利和价值。人格权与自然人本身的地位有关,人格权包含于人格中,有人格就有人格权,有人格权就一定有人格。作为个人而言,大多数的民事权利都可放弃、变更,唯独人格权这一类型的民事权利,不可以变更、转让、放弃。
于198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首次明确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其中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5项权利。多数中国人由此第一次知道,自己的肖像、姓名等还是一种民事权。当这种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去法院打官司,要求获得补偿。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从总体上解决了《民法通则》实施15年中所遇到的问题,是新中国人身权司法保护的一个总结性的、飞跃性的法律文件,因而被业内人士称为新中国人身权司法保护的又一个里程碑。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侵害人因侵权行为损害他人的正常意识、思维活动和一般心理状态,给受害人带来打击、造成悲伤或痛苦,受害人可依法获得赔偿权的法律制度。它是通过对侵权者的惩罚而使承受悲伤痛苦的受害人得以安抚或精神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四种情形:一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二是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四是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的精神损害。《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既可以是受害者本人,也可以是受害者的近亲属。《解释》第七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那么,侵害行为达到什么程度才会依法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呢?由于精神损害的大小没有秤称尺量,每个人的表现又不尽相同,有时甚至是看不见,摸不着。因此,针对精神损害程度,法律设定一个具体赔与不赔的标准,显得尤为重要。最高法院《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杨龙替兄去当壮丁,并在临行前栽下一棵具有象征其生死意义的梧桐树为兄嫂作为留念。原告姚金珍一家人几十年来尽心维护这棵树木的成长,作为对杨龙的思念之物,原告夫妻曾为此身心遭受摧残,都坚定信念:只要树在,杨龙就可能活在人世。由此赋予这棵梧桐树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可见这梧桐树的存活对原告一家人来说显得尤其重要。被告杨志德无视这一客观现实,执意将树砍毁,不仅造成了该树所有人的直接损失,最重要的在于严重损害了姚金珍一家人的情感,导致姚金珍老人病倒在床。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杨志德承担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妥。■
编辑:卢劲杉
梧桐树不倒,弟弟一定还在世上
1939年6月,家住湖南省新晃县鱼市镇的杨高被派了壮丁。在抓丁人员上门时,恰逢杨高外出当长工。面对盘问,姚金珍死活不愿说出丈夫的下落。其中一个领头的怒不可遏:“男人跑了,把老婆关起来!”就在这时,只听见一声大吼:“别碰我嫂子!我替我哥去!”说话的是杨高16岁的亲弟弟杨龙。
姚金珍见杨龙要顶替哥哥去当兵,就哭着劝阻,杨龙流着眼泪说:“你和哥成了家有了孩子,哥走了这个家咋办?只有我去了。嫂子,我在门前栽上一棵梧桐树,这棵树要是死了,我就是死了,到时你们给我烧炷香;这棵树要是活着,我可能还在人世,我一定会回来的。”杨龙在屋后的山上挖了株小梧桐栽在家门前。
弟弟被抓壮丁后,杨高心里十分难过。有一天他听人说:“那次去的兵一上战场就死了30多个。”有的说:“杨龙所在的部队开赴了江西战场。”从此,再也没有杨龙的任何信息。杨高及家人认为:“杨龙肯定不在人世了,就替他烧些香以寄托思念之情吧。”因此逢年过节,杨高一家都要在梧桐树下烧些香纸给杨龙以示祭奠。“文革”期间,曾经有人反映杨高搞迷信活动,状告杨高,杨高与妻子被带到大队批斗、游街和吊打。
1995年春,原籍鱼市镇的台胞杨玉木老人从台湾回来探亲,向杨高夫妇提供了一个线索。杨玉木老人说,他在台湾新竹同乡会听人说,本镇还有一位老兵在台湾,但是不是杨龙不清楚。杨高想,莫非这人就是杨龙?如果他还在世,无论如何也要把他接回来叶落归根。杨高到县统战部门进行查询,没有查到杨龙的名字。杨高准备再向杨玉木打听,杨玉木老人却于1996年8月在台湾去世。
虽然杨龙生死未卜,但那棵梧桐树却一年年长大,焕发出勃勃生机。杨高一家认为:“只要这棵树不倒,弟弟杨龙一定还在人世!”因此,杨高一家对这棵树备加关爱。一次,杨高的孙子在梧桐树上用刀刻了几个字,被杨高狠狠地打了一顿。
梧桐被砍,嫂子悲痛欲绝
1998年12月,杨高因病去世。2000年5月,为了那棵梧桐树,姚金珍与隔壁邻居杨志德发生了纠纷。一天,杨志德10岁的孙子用木弓箭将梧桐树当靶子练,梧桐树身被射得伤痕累累。姚金珍见状如同射了她的心肝,她抢下孩子手里的弓箭,并用扫把将孩子打了几下。杨志德生了气,双方为此吵得伤了和气。
这株梧桐树下是一块责任田,2007年,耕种该田的村民死亡,组里将田安排给杨志德家耕种。当年4月,杨志德向姚金珍提出:“梧桐树荫遮了我家稻田的阳光,影响了稻谷产量,必须砍掉!”姚金珍一听顿时火冒三丈:“这田别人种了几十年,从没提过树荫遮田,你是无理取闹!”杨志德也不示弱:“别人不提是别人的事,你不砍我就砍!”2007年6月6日上午,杨志德未经姚金珍同意将梧桐树砍了部分树丫。谁知杨志德刚下树,姚金珍一块石头甩过去,刚好从杨志德的耳边飞过。杨志德见状恼羞成怒,他扑过去欲打姚金珍,姚金珍的儿子杨小番忙冲过去阻拦,两人扭打中,杨志德用柴刀背将杨小番的脑袋砸伤。事后,村组干部进行了调解,但杨志德不肯出医药费。
2007年8月2日,杨小番将杨志德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杨志德赔偿杨小番医药费120元。判决生效后,杨志德虽说把赔偿款交了,但心里总有一股无名火。2007年10月22日,趁杨小番不在家,杨志德手持一把利斧来到梧桐树下,将梧桐树砍倒在地。正在做家务的姚金珍跑出来一看梧桐树倒在地上,只觉得一阵气血上涌,顿时昏倒过去。经过村民的急救才渐渐苏醒过来。当天下午,回到家的杨小番看到自家的树被砍倒,母亲也病躺在床上不停地呻吟,一怒之下要去找杨志德拼命。幸好有人相劝才避免了一场流血事件。
法院判决,砍树赔偿精神损失
2007年11月12日,姚金珍、杨小番将杨志德告上法庭,要求杨志德赔偿梧桐树木损失200元及承担姚金珍的精神损失费2000元。该案开庭审理时,法官问及为什么要索赔精神损失费,杨小番及其委托律师提出:“梧桐树是我叔父杨龙所栽,栽树的用意是表示留念。几十年来,这棵树都由我家管理。为了这棵树,我父母亲在“文革”中还挨了批斗和吊打,精神上受到了摧残。现在树被杨志德强行砍倒,母亲心理上受不了这种打击而病倒了,是由杨志德砍树引起的,因此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失费!”
杨志德在答辩中提出反诉:“我砍树造成姚金珍病倒是事实,但那棵梧桐树下面是我家的责任田,梧桐树的树荫遮住了田里禾苗的阳光,让我的稻谷减了产,对方也应赔偿我的稻谷减产损失!”梧桐树荫是否遮田?休庭后,法官来到实地进行调查走访,查明这棵梧桐树长大后有部分树枝荫了一点田,杨志德将荫田的树枝砍后,梧桐的树枝就不再荫田了。随后法官对梧桐树进行了评估,价值为15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鉴于这棵梧桐树是杨龙当作留念所栽,出于对杨龙替兄去当壮丁的感激,原告一家人几十年来尽心维护这棵树木的成长,为这棵树原告夫妻身心曾经遭受摧残。这棵梧桐树已经具有人格的象征意义。现被告杨志德将树砍掉后,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原告姚金珍病倒在床,被告杨志德在庭审中对此侵权事实并没有异议,因此,被告杨志德理应承担姚金珍的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
2008年1月8日,湖南省新晃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1、被告杨志德赔偿原告姚金珍、杨小番梧桐树损失150元,并承担姚金珍精神损失费1000元。2、驳回被告杨志德的反诉请求。
本案引发思考
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人身自由以及生命、身体、姓名、肖像、名誉、隐私、婚姻自主等权利,是公民与生俱来的、不需要参加任何民事法律关系即便取得的人在社会中所应享有的基本人权。这些权利是人能够作为一个人存在,并同他人协调地生存所必备的权利,也是人把自己与社会联结在一起并与社会发生各种联系与交往的前提。也即“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权利和价值。人格权与自然人本身的地位有关,人格权包含于人格中,有人格就有人格权,有人格权就一定有人格。作为个人而言,大多数的民事权利都可放弃、变更,唯独人格权这一类型的民事权利,不可以变更、转让、放弃。
于198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首次明确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其中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5项权利。多数中国人由此第一次知道,自己的肖像、姓名等还是一种民事权。当这种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去法院打官司,要求获得补偿。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从总体上解决了《民法通则》实施15年中所遇到的问题,是新中国人身权司法保护的一个总结性的、飞跃性的法律文件,因而被业内人士称为新中国人身权司法保护的又一个里程碑。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侵害人因侵权行为损害他人的正常意识、思维活动和一般心理状态,给受害人带来打击、造成悲伤或痛苦,受害人可依法获得赔偿权的法律制度。它是通过对侵权者的惩罚而使承受悲伤痛苦的受害人得以安抚或精神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四种情形:一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二是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四是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的精神损害。《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既可以是受害者本人,也可以是受害者的近亲属。《解释》第七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那么,侵害行为达到什么程度才会依法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呢?由于精神损害的大小没有秤称尺量,每个人的表现又不尽相同,有时甚至是看不见,摸不着。因此,针对精神损害程度,法律设定一个具体赔与不赔的标准,显得尤为重要。最高法院《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杨龙替兄去当壮丁,并在临行前栽下一棵具有象征其生死意义的梧桐树为兄嫂作为留念。原告姚金珍一家人几十年来尽心维护这棵树木的成长,作为对杨龙的思念之物,原告夫妻曾为此身心遭受摧残,都坚定信念:只要树在,杨龙就可能活在人世。由此赋予这棵梧桐树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可见这梧桐树的存活对原告一家人来说显得尤其重要。被告杨志德无视这一客观现实,执意将树砍毁,不仅造成了该树所有人的直接损失,最重要的在于严重损害了姚金珍一家人的情感,导致姚金珍老人病倒在床。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杨志德承担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妥。■
编辑:卢劲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