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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起人的认定标准有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之争。基于一些原因,如实质标准缺乏可行的衡量基准,不能使权利义务保持一致,与设立中的公司发起人和发起人合伙之间的关系不协调,并且无法由受信义务得出实质标准可行等,实质标准在我国法上并不具有可行性。我国《公司法》就发起人的认定标准采纳的是形式标准,具有务实、灵活、高效的优点,且能与商法注重维护的保护商事交易安全的理念相一致,故此有坚守这一标准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