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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逐渐成为公司法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据不完全统计,超过一半的公司法案件涉及到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根据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股权转让事项应由股权转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并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实现优先购买权以转让人履行通知义务作为起点,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我国《公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通知的内容、对象等仅做了笼统的规定,并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其中"股权转让通知"这一过程产生不少纠纷。本文通过对国内公司法中关于股权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