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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4年1日1日起,在我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一律执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同年,财政部又制定下发了《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对所得税会计核算作了相应的规范。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有为数不少的财会人员在运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仍感到难以把握。笔者认为,问题的实质是对“递延税款”帐户的核算内容及其转销方法,尚未融会贯通的缘故,造成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感到无所适从。由此,笔者就其核算内容和操作方法介绍如下,以供参考。我们知道,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可分为“递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