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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判定是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础,也是行政审判实务中的热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刘广明案中,将主观公权利与保护规范理论引入行政审判,只有当起诉人诉请保护的主观公权利,恰好落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行政实体法律规范的保护范围时,起诉人的原告主体资格才能被承认。起诉人基于反射性利益、明显不受法律规范保护的法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行政行为减损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