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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文中均系化名)
相信广大股民都有这样的经历,站在证券公司大厅的屏幕前,看着指数线上上下下,心跳都会随着它的节奏波动起伏;每天固定时间守着股神、财经专家的节目,就想知道些最新动态和走势,恨不得自己也能有个内幕消息,借此大赚一把。但是,很多普通市民甚至是一些企业老板可能都没有意识到,利用内幕消息从中获利,是违反法律的行为,甚至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银茂公司法人代表林雨翔内幕交易案引起上海金融界、法学界和企业界广泛关注和思考。
林雨翔获悉A科技公司需要通过对外投资进行资产重组,便介绍A科技公司负责人与B矿产能源公司负责人洽谈投资开发矿产事宜并陪同考察商谈。在林雨翔的促成下,两家单位达成合作意向,A科技公司向B矿产能源公司投资3000万元用于开发B矿产能源公司下属子公司C矿业公司和D冶炼公司所属的铅锌矿、锑矿等。在得知此情况后,林雨翔出资购得C矿业公司19%的股权,并成为该公司董事。在A科技公司于证券交易所发布对外投资公告前一个月,林雨翔通过其控制的银茂公司证券账户大量买入A科技公司的股票,非法获利近400万元。
林雨翔作为此项对外投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采用内幕信息公开前低价买入、公开后高价卖出的方式非法买卖证券并从中获利的行为涉嫌内幕交易罪,被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后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林雨翔的家人闻讯,欲聘请以经济、金融、职务类法律风险防范见长的律师担任林雨翔的辩护人。我接受委托后,在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林雨翔,又经庭审调查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林雨翔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没有异议,但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林雨翔作为银茂公司的法人代表,利用内幕知情人员身份,非法买卖证券从中获利,情节严重的行为系单位犯罪。林雨翔应承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相应刑事责任。
2、被告人林雨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林雨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林雨翔认罪悔罪表现好,且系初犯,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采纳了对林雨翔从轻处罚的律师相关辩护意见,判处林雨翔犯内幕交易罪,处有期徒刑二年。
律师点评:
龙年伊始,有主流媒体就报道:“自2011年11月开始,证券监管部门明确表态将对证券期货违法、内幕交易等行为‘零容忍’,此后集中曝光了一批案件的查处情况及办案细节。”由此可见,今年,证监会将会持续高压证券违法。证监会的有关负责人在报道中强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内幕交易的易发、高发区,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的股票异常交易一直予以严密监控,一旦发现存在内幕交易行为,依法坚决查处。
上述案例便发生在上市公司对外投资进行资产重组时,这给广大企业及上市公司敲响了警钟,应引起企业高管的重视。我国现已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证券交易市场,尤其是上海在建设国际金融中心过程中,金融交易活动更加频繁。证券交易市场对于筹集资金,明确产权、优化结构、重组资本,对于国家加强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都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企业高管等尽管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但应增强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在传统观念中,获得内幕消息是快速谋财的有力途径,但是,证券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违背了这一基本原则,侵犯了国家对证券交易市场的管理秩序。同时,内幕交易行为往往获取非法暴利,使大多数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如,轰动一时的黄光裕案,因犯内幕交易罪,黄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元。
企业高管应了解我国刑法关于内幕交易罪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交易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条规定显示,此罪名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形式:
—是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进行内幕交易;
二是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泄露信息。
同时,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以该罪论处,如内幕交易数额较大的,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较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造成证券交易秩序混乱甚至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等。在上述案例中,林雨翔通过内幕交易获利近400万元,显然达到了入罪的标准,但由于他没有意识到信息保密,他的兄弟也利用此内幕信息非法获利9万余元,却没有入罪,这并非是法律的放任,而是我国刑法的迫不得已性和宽容性。尽管如此,广大企业高管还是应当谨守保密义务,既应严格自律,抵制内幕交易,也应注意因疏忽而泄露内幕信息,以防范可能陷入不必要的诉讼。
企业高管应了解内幕信息的范围
企业高管应清楚地了解需要保密的内幕信息的范围,所谓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但尚未公开、能够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信息。根据相关规定,内幕信息包括:
(1)证券发行人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一项或多项产生显著影响;
(2)证券发行人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
(4)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
(5)发行人未能归还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6)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大量经营性亏损;
(7)发行人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8)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9)可能对证券市场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国家政策变化;
……
(2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具有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22)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
(23)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发行人有控股权的大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
(24)发行人的收购或者合并;
(25)发行人的合并或者分立;
(26)其他重大信息。
企业高管在企业上市之际应防范金融法律风险
上海正在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大力集聚国内外金融机构总部和功能性金融机构,提升陆家嘴-外滩金融集聚区的服务辐射功能和环境配套水平。各级政府支持具有较好基础条件和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加快上市步伐。金融法治环境建设是营造金融良好发展环境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能使金融创新与风险防控有机结合,为金融创新发挥持续的动力提供保障;能维持并发扬契约精神、诚实守信的市场准则,营造良好的金融文化环境。
因此,作为企业高管,应了解和掌握金融法规和政策,正确区分内幕交易与正当交易的行为,明确并非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就永远不能从事相关证券交易。对于企业来说,内幕人员在法定期限内不允许实行证券交易,在此期限内实施证券交易行为的属于违法的内幕交易行为;但在此期限之外实施的证券交易行为则是正当的。企业家可通过熟悉金融法律专业的律师或法律顾问,明确法定期限,在合法的情况下,进行正当的投资行为,确保自身的投资利益,以防范金融法律风险。
(作者系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黄浦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相信广大股民都有这样的经历,站在证券公司大厅的屏幕前,看着指数线上上下下,心跳都会随着它的节奏波动起伏;每天固定时间守着股神、财经专家的节目,就想知道些最新动态和走势,恨不得自己也能有个内幕消息,借此大赚一把。但是,很多普通市民甚至是一些企业老板可能都没有意识到,利用内幕消息从中获利,是违反法律的行为,甚至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银茂公司法人代表林雨翔内幕交易案引起上海金融界、法学界和企业界广泛关注和思考。
林雨翔获悉A科技公司需要通过对外投资进行资产重组,便介绍A科技公司负责人与B矿产能源公司负责人洽谈投资开发矿产事宜并陪同考察商谈。在林雨翔的促成下,两家单位达成合作意向,A科技公司向B矿产能源公司投资3000万元用于开发B矿产能源公司下属子公司C矿业公司和D冶炼公司所属的铅锌矿、锑矿等。在得知此情况后,林雨翔出资购得C矿业公司19%的股权,并成为该公司董事。在A科技公司于证券交易所发布对外投资公告前一个月,林雨翔通过其控制的银茂公司证券账户大量买入A科技公司的股票,非法获利近400万元。
林雨翔作为此项对外投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采用内幕信息公开前低价买入、公开后高价卖出的方式非法买卖证券并从中获利的行为涉嫌内幕交易罪,被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后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林雨翔的家人闻讯,欲聘请以经济、金融、职务类法律风险防范见长的律师担任林雨翔的辩护人。我接受委托后,在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林雨翔,又经庭审调查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林雨翔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没有异议,但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林雨翔作为银茂公司的法人代表,利用内幕知情人员身份,非法买卖证券从中获利,情节严重的行为系单位犯罪。林雨翔应承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相应刑事责任。
2、被告人林雨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林雨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林雨翔认罪悔罪表现好,且系初犯,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采纳了对林雨翔从轻处罚的律师相关辩护意见,判处林雨翔犯内幕交易罪,处有期徒刑二年。
律师点评:
龙年伊始,有主流媒体就报道:“自2011年11月开始,证券监管部门明确表态将对证券期货违法、内幕交易等行为‘零容忍’,此后集中曝光了一批案件的查处情况及办案细节。”由此可见,今年,证监会将会持续高压证券违法。证监会的有关负责人在报道中强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内幕交易的易发、高发区,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的股票异常交易一直予以严密监控,一旦发现存在内幕交易行为,依法坚决查处。
上述案例便发生在上市公司对外投资进行资产重组时,这给广大企业及上市公司敲响了警钟,应引起企业高管的重视。我国现已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证券交易市场,尤其是上海在建设国际金融中心过程中,金融交易活动更加频繁。证券交易市场对于筹集资金,明确产权、优化结构、重组资本,对于国家加强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都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企业高管等尽管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但应增强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在传统观念中,获得内幕消息是快速谋财的有力途径,但是,证券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违背了这一基本原则,侵犯了国家对证券交易市场的管理秩序。同时,内幕交易行为往往获取非法暴利,使大多数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如,轰动一时的黄光裕案,因犯内幕交易罪,黄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元。
企业高管应了解我国刑法关于内幕交易罪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交易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条规定显示,此罪名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形式:
—是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进行内幕交易;
二是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泄露信息。
同时,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以该罪论处,如内幕交易数额较大的,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较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造成证券交易秩序混乱甚至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等。在上述案例中,林雨翔通过内幕交易获利近400万元,显然达到了入罪的标准,但由于他没有意识到信息保密,他的兄弟也利用此内幕信息非法获利9万余元,却没有入罪,这并非是法律的放任,而是我国刑法的迫不得已性和宽容性。尽管如此,广大企业高管还是应当谨守保密义务,既应严格自律,抵制内幕交易,也应注意因疏忽而泄露内幕信息,以防范可能陷入不必要的诉讼。
企业高管应了解内幕信息的范围
企业高管应清楚地了解需要保密的内幕信息的范围,所谓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但尚未公开、能够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信息。根据相关规定,内幕信息包括:
(1)证券发行人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一项或多项产生显著影响;
(2)证券发行人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
(4)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
(5)发行人未能归还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6)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大量经营性亏损;
(7)发行人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8)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9)可能对证券市场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国家政策变化;
……
(2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具有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22)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
(23)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发行人有控股权的大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
(24)发行人的收购或者合并;
(25)发行人的合并或者分立;
(26)其他重大信息。
企业高管在企业上市之际应防范金融法律风险
上海正在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大力集聚国内外金融机构总部和功能性金融机构,提升陆家嘴-外滩金融集聚区的服务辐射功能和环境配套水平。各级政府支持具有较好基础条件和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加快上市步伐。金融法治环境建设是营造金融良好发展环境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能使金融创新与风险防控有机结合,为金融创新发挥持续的动力提供保障;能维持并发扬契约精神、诚实守信的市场准则,营造良好的金融文化环境。
因此,作为企业高管,应了解和掌握金融法规和政策,正确区分内幕交易与正当交易的行为,明确并非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就永远不能从事相关证券交易。对于企业来说,内幕人员在法定期限内不允许实行证券交易,在此期限内实施证券交易行为的属于违法的内幕交易行为;但在此期限之外实施的证券交易行为则是正当的。企业家可通过熟悉金融法律专业的律师或法律顾问,明确法定期限,在合法的情况下,进行正当的投资行为,确保自身的投资利益,以防范金融法律风险。
(作者系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黄浦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