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康熙六十一年八月,陕西巡抚噶什图奏请用通省火耗弥补亏空,孰料折子上去后,康熙立刻下谕痛批:“火耗关系重大,断不可行。自古以来,惟禁止火耗而已,不可开……加派之名,朕岂受乎?”“民间火耗只可议减,岂可加增?朕在位六十一年,从未加征民间火耗,尔等胆大昏愦,理应斩之!”看到这里,读者或许要问,究竟什么是火耗,康熙又为何对这个折子火冒三丈呢?
康熙晚年的无奈
明朝万历年间,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赋税一律征银上交国库。但是,由于当时没有标准化银圆,地方官府需将百姓交纳的零碎银两重铸为银锭才能上交,而熔铸过程中,原银两会有些许损耗。因此,地方官在百姓缴纳田赋时往往要求加收这部分损失,即所谓“火耗”。此外,官府征收“漕粮”时,也会因粮食晾晒、簸扬及长途运输而有所损耗——所有这些损耗(或说成本),官府不愿承担而将之转移给老百姓,即所谓“耗羡”。“耗”者,损耗;“羡”者,多余也。
通常来说,碎银熔铸的损耗其实并不大,每两至多也不过一至二分,即百分之一至二;粮食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的损耗及成本或许会大一些。但这些看似合理的要求,最后都无一例外地膨胀十几倍甚至几十倍。之后的所谓“耗羡”,都已不是原始字面上的意思而发展成正税之外的附加税,不容小视。最耐人寻味的是,这些收入并不上交朝廷而归地方官府掌管,朝廷虽明知如此,却从未公开承认过。
不承认并不代表不存在。康熙年后,征收火耗一如明代,且有不断加重的趋势,河南、山东等省的火耗率甚至达到正赋的八成左右。这些私征、私派、私用的所谓“耗羡”,不但加重了百姓负担,而且被地方官吏们视为约定俗成的“半合法”收入。如此,法外之税,又无监管,官吏们自然是上下其手,腐败丛生。
康熙是中国历史上少见的几个英主之一,对于这等乱象,他如何会看不明白呢?为何不加制止呢?究竟是因为年老力衰还是有意宽仁?是无力制止还是有其他方面的原因?情况看来并不简单。康熙四十八年九月,在给河南巡抚鹿佑的谕旨中,康熙说,所谓廉吏,也不是一文不取;若真的一文不取,那他的日常生活及家人胥役,又何以为生?如果州县官只取一分火耗,此外不取,那就是好官。若一概纠摘,岂不是参不胜参?同年十一月,康熙又说,凡事不可深究者太多,州县一分火耗,也是法所不应取。但仅以此法一概绳人,则人皆获罪,无所措手足矣!
由此看来,康熙不但对火耗心知肚明,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予以容忍。不仅是耗羡,康熙对地方官员收取节礼、规礼也同样采取姑息态度。康熙曾对官员直白地说:“外边汉官有一定规礼。朕管不得。”
当然,凡事得有个度,“只取一分,便是好官”。可惜的是,这只是康熙的一厢情愿,贪官欲壑难填,他们取的远不止一分而最高达八钱,两者相差有八十倍之多!
康熙之所以容忍这些“法外之物”,原因有三:一是官员低薪制,二是各级官府普遍缺乏办公费,三是地方亏空太大。说到官员薪俸问题,监察御史赵禧早在康熙八年就有过一段议论,他说,总督每年支俸一百五十五两,巡抚一百三十两,知州八十两,知县四十五两。若以知县论,一家一日,粗食安饱,兼喂马匹,亦得费银五六钱,一月俸不足五六日之费,尚有二十余日将忍饥不食乎?不取之百姓,势必饥寒。督抚则必取之下属。俸禄不增,贪风不息;下情不达,廉吏难支。
养家活口之外,地方官员还得聘请幕友、书吏、仆役、家丁等,否则办公、顾问、保卫、勤杂等事务无人承担,这些编制外支出,全部由官员自掏腰包,朝廷是一分钱都不管的。除此外,过境官员的送往迎来、交际应酬,逢年过节还得打点孝敬各级上司,各种费用加起来,根本不是这点低微的俸禄所能应付的。
地方官员的困境还不仅于此。“三藩之乱”后,军需浩繁,朝廷加大了对地方的起运比例,甚至还会挪移正项钱粮,以致亏空日积月累,越积越大。
要解决这些问题,当然也不复杂——请中央拨款。但话说回来,地方上的亏空说白了就是欠中央的钱;若要给官员加薪、弥补地方办公经费,中央拿不出钱只能加税,而加税势必增加百姓负担,康熙又不愿承担这个骂名,正如他自己说的,“加派之名,朕岂受乎?”他宁可睁一眼闭一眼,实行得过且过的“鸵鸟政策”。
公开不能搞,查办又不行,康熙最后只能祭出儒家的道德大旗,寄望官员们本着天地良心,看在多年熟读诗书的份上,“只取一分,便是好官”。但如某句名言说的,“扫帚不到,灰尘照例不会自己跑掉”,道德反腐不奏效,他的这一烂摊子也只能留给雍正去解决了。
雍正的财政改革
对于康熙末年的巨额亏空及耗羡的滥征滥派,自诩比康熙老爷子还要洞察世情的雍正,自然心里跟明镜似的。即位之始,雍正即把清查亏空当成上任后的首要大事,赔补、革职、抄家,各种铁腕手段,一时闹得官员们怨声载道,几至“官不聊生”。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地方上的亏空也不是一天两天的事。其间,上任、下任交代不清,日积月累,很多其实形成了无头账。为此,一些督抚大员认为这样逼迫中下层官员也未必公平,于是提请“明定火耗额数”、以火耗弥补地方亏空并提取办公费的呼声再一次兴起。雍正元年五月,湖广总督杨宗仁奏请将耗羡提出二成,以充地方“一切公事之用”;山西巡抚诺敏则奏请将每年收取的五十五万火耗银全部归公,其中二十万两垫赔实无可追的亏空及地方其他公用。之后,山东巡抚黄炳、河南巡抚石文焯也都提出了类似的奏请。
耗羡归公关系重大,何况这是康熙生前一再反对的,雍正对此当然不敢大意。为慎重起见,雍正将此议交付廷议,以听取大臣们的意见。时为雍正宠臣的吏部右侍郎沈近思即为反对派官员之一。他认为,耗羡归公是“正项之外,更添正项”,今日如此,“他日必至耗羡之外,更添耗羡”。他还特别强调说,“臣尝为县令,故知其必不可行”。雍正听后诘问他:“你作县令时,收不收火耗?”沈近思答:“当然收。不收怎么养活妻儿老小?”雍正冷笑道:“你也是个读书明理的人。你这样做,难道就不是為了一己之私?”沈近思抗辩道:“妻儿老小不能不养,否则即绝人伦矣!”雍正听后大笑,“虽终不用其言,亦不以为忤也”。 沈近思是宠臣也是直臣,他敢于冒犯龙颜为民说话固然是一种胆魄,但最后也不得不承认,地方官员收取耗羡有一定的合理性。
廷议之前,山西巡抚诺敏将本省的改革情况奏报朝廷,要点包括:一是定火耗率,并以减火耗为原则。根据各州县情况,高者降至一、二成,低者加至一、二成之间;二是将火耗银公提司库,州县官无权经管,以防中饱私囊;三是用火耗银弥补无着亏空,以示公平;四是从火耗银中提取公费,杜绝滥派理由;五是考虑实际情况,提高官员的养廉标准。
雍正对此极为赞许,他夸奖说:“山西通省亏空,诸务废弛。今诺敏到任方半年,料理清楚,钱粮分厘皆有着落,实可谓天下抚臣中之第一者也。”事后,诺敏请求将分配剩余的三万余两银赏赐给自己养廉时,雍正朱批道:“不但全给尔,作为巡抚,这些何以够用?应当领银用以劝奖。”
相比于康熙晚年的宽仁无为,雍正在实事求是、承认现实方面更值得称道。有了山西的成功经验,雍正于二年七月乾纲独断,宣布实行耗羡归公。
耗羡归公无疑是一项重大的财税改革。耗羡银由“非法”变“合法”,同时由“暗征”变“明征”,并使其数量和用途固定化。这样一来,地方官员不得再私自加派,明规则取代了潜规则,此前说不清道不明、半明半暗的财路由此被堵死,原本流失到州县官员手中的非法所得也被收归省库国库。这种做法,不仅完善了之前的财税制度,而且也是一种反腐、防腐的制度创新。
事实证明,雍正朝实行耗羡归公后,康熙末年以来的滥征加派之风得到明显遏制,而各省火耗率的普遍降低,也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百姓负担。以河南、山东为例,其火耗率由之前的八成分别降低到13%、18%,其他各省也都在一成左右。另外,耗羡归公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亏空并充实了国库,缓解了之前财政紧张的局面。据统计,到雍正三年时,户部存银由康熙六十一年的八百万两跃升至六千万两,三年间增长了六倍多。
雍正的这次改革,正如时人评价,“自耗羡归公后,一切弊窦,悉涤而清之,是为大利”。
以养廉银替换各项陋规
雍正的精明不是吹的。
在耗羡归公的制度设计上,其中一点值得特别注意,那就是监管上的“收支两条线”,即州县官员征收耗羡后,不再由其自行支用而是解归省库国库,由上级分派。这条建议,是山西布政使高成龄提出来的。此前州县官是用耗羡养上司,而上司既在经济上仰仗下级,监督也就无从谈起;现在反过来,耗羡提交上级掌管,下面的公费开支由此拨出,下级也无从挟制上司,上下级关系才能理顺,良性的官场风气才能形成。
当然,上下级的经济往来不仅仅在于耗羡。除此之外,节礼、门包、部费等,种种陋规,没有人公然索取,但又都是不成文的规矩,遵守则无事,不遵则处处为难。久而久之,地方上也就主动奉纳,上边也安然收受,正如流行的一句话,“未必记得谁送了,但一定记得谁没送”。
试举数例。雍正元年,年希尧上任广东巡抚后向雍正奏报:“巡抚衙门规例,司道府州县每节送巡抚节礼一万二千余两,一年四节约计银五万两,奴才钦遵圣训,概行拒绝。”广西布政使刘廷琛则上奏说,“节礼除土府州县从无馈送外,所有九府每节各四十两;六十三州县大小不同,或二十四两或十二两不等,约计每节得银一千三百余两”。同年,山东巡抚黄炳也奏报说,其主管的衙门每年收规礼银达11万两,规礼不除,吏治难清。
节礼之外,还有中央部门的部费。省外官员难免要与各部打交道,特别在奏销等方面,更有严格的时限性,而各部各书吏借机吹毛求疵、随意拖延驳回,“凡事不讲部费,事不能完结”。不得已之下,省外官员提前缴纳,以致部费逐渐演化成地方给中央官员的补贴,而且数目日益固定。但归根结底,“部员取之于督抚藩司,督抚藩司取之于州县,州县取之于火耗”。
雍正继位后即发出上谕,禁止钦差、各部官员接受地方馈赠,督抚也不得以此向州县摊派。雍正二年后,隨着耗羡归公政策的推行,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官员的很大一部分收入来源被截断,虽说在公费上有一定补偿,但官员还有家口及幕吏需要供养,在当时实行的低薪制下当然是无以为继。另一方面,雍正在堵死了官员的各种腐败渠道后,作为一国之君,他也得从大局考虑并顾及手下官员的感受,如让他们一点好处都没有,恐怕又会别生事端。由此,与耗羡归公配套的养廉银制度也随后推行。
北魏时,曾任中书侍郎的大臣高闾就说过,“饥寒切身,慈母不能保其子。今给禄,则廉者足以无滥,贪者足以劝慕;不给,则贪者得肆其奸,廉者不能自保。”这大概是最早提出“以酬廉吏”观点的。当然,养廉不能说空话,也不能零打碎敲,要有真金白银才能见实效。
按光绪《清会典事例》,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各省总督养廉银在1.3万至2万两,巡抚l万至1.5万两,布政使5千至9千两,知府8百至4千两,知州5百至2千两,知县4百至2千两上下。其他如河道总督6千两,漕运总督1万两,盐运使5千两,都是原俸的几十甚至上百倍。对于京官,则先后推行“恩俸”和“双俸”制,使其收入增加明显。
应当指明的是,官员的养廉银是包含办公费用在内的。乾隆时期,曾有人奏请督抚藩臬所奏事件俱用驿站,乾隆对此十分恼火并斥责说:“督抚藩臬每年廉俸不薄,即遣人寄奏,途间资斧需用无多,而必欲吝此区区,过为计较,尤属见小。”由此可以看出,这些支出包括聘请幕吏等应该由官员自付,只有公务办得妥当并经营得法,剩余的才能纳入私人腰包。
总体而言,耗羡归公与养廉银制度是相辅相成的,在这一系列改革后,一般的守法官员不必再为生计发愁,而部分官员的贪腐之路也相对被堵死,欲贪而不能,且风险成本大为提高。如此,雍正朝国库较康熙朝要充足许多,官场风气有所扭转,百姓负担也轻了不少。正如雍正自己说的,“近观各省吏治,虽未必能彻底澄清,然而贪赃犯法及侵盗钱粮者,亦觉甚少”;“朕之施恩于官者,实施恩于民。之意无非欲百姓等催科不扰,皆乐业于田间”。
当然,“法无至善”,任何制度或政策都不可能一劳永逸解决所有问题。正如晚清四川总督丁宝桢说的,嘉庆年后,养廉银“层层减扣,所剩无几”,最终各种节礼、规费死灰复燃,加上地方各项开支日渐增加,一些官员贪欲无底,耗羡归公与养廉银制度也就到了必须重新变革的时候了。
原载于《同舟共进》2014年第5期,转载请注明出处
康熙晚年的无奈
明朝万历年间,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赋税一律征银上交国库。但是,由于当时没有标准化银圆,地方官府需将百姓交纳的零碎银两重铸为银锭才能上交,而熔铸过程中,原银两会有些许损耗。因此,地方官在百姓缴纳田赋时往往要求加收这部分损失,即所谓“火耗”。此外,官府征收“漕粮”时,也会因粮食晾晒、簸扬及长途运输而有所损耗——所有这些损耗(或说成本),官府不愿承担而将之转移给老百姓,即所谓“耗羡”。“耗”者,损耗;“羡”者,多余也。
通常来说,碎银熔铸的损耗其实并不大,每两至多也不过一至二分,即百分之一至二;粮食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的损耗及成本或许会大一些。但这些看似合理的要求,最后都无一例外地膨胀十几倍甚至几十倍。之后的所谓“耗羡”,都已不是原始字面上的意思而发展成正税之外的附加税,不容小视。最耐人寻味的是,这些收入并不上交朝廷而归地方官府掌管,朝廷虽明知如此,却从未公开承认过。
不承认并不代表不存在。康熙年后,征收火耗一如明代,且有不断加重的趋势,河南、山东等省的火耗率甚至达到正赋的八成左右。这些私征、私派、私用的所谓“耗羡”,不但加重了百姓负担,而且被地方官吏们视为约定俗成的“半合法”收入。如此,法外之税,又无监管,官吏们自然是上下其手,腐败丛生。
康熙是中国历史上少见的几个英主之一,对于这等乱象,他如何会看不明白呢?为何不加制止呢?究竟是因为年老力衰还是有意宽仁?是无力制止还是有其他方面的原因?情况看来并不简单。康熙四十八年九月,在给河南巡抚鹿佑的谕旨中,康熙说,所谓廉吏,也不是一文不取;若真的一文不取,那他的日常生活及家人胥役,又何以为生?如果州县官只取一分火耗,此外不取,那就是好官。若一概纠摘,岂不是参不胜参?同年十一月,康熙又说,凡事不可深究者太多,州县一分火耗,也是法所不应取。但仅以此法一概绳人,则人皆获罪,无所措手足矣!
由此看来,康熙不但对火耗心知肚明,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予以容忍。不仅是耗羡,康熙对地方官员收取节礼、规礼也同样采取姑息态度。康熙曾对官员直白地说:“外边汉官有一定规礼。朕管不得。”
当然,凡事得有个度,“只取一分,便是好官”。可惜的是,这只是康熙的一厢情愿,贪官欲壑难填,他们取的远不止一分而最高达八钱,两者相差有八十倍之多!
康熙之所以容忍这些“法外之物”,原因有三:一是官员低薪制,二是各级官府普遍缺乏办公费,三是地方亏空太大。说到官员薪俸问题,监察御史赵禧早在康熙八年就有过一段议论,他说,总督每年支俸一百五十五两,巡抚一百三十两,知州八十两,知县四十五两。若以知县论,一家一日,粗食安饱,兼喂马匹,亦得费银五六钱,一月俸不足五六日之费,尚有二十余日将忍饥不食乎?不取之百姓,势必饥寒。督抚则必取之下属。俸禄不增,贪风不息;下情不达,廉吏难支。
养家活口之外,地方官员还得聘请幕友、书吏、仆役、家丁等,否则办公、顾问、保卫、勤杂等事务无人承担,这些编制外支出,全部由官员自掏腰包,朝廷是一分钱都不管的。除此外,过境官员的送往迎来、交际应酬,逢年过节还得打点孝敬各级上司,各种费用加起来,根本不是这点低微的俸禄所能应付的。
地方官员的困境还不仅于此。“三藩之乱”后,军需浩繁,朝廷加大了对地方的起运比例,甚至还会挪移正项钱粮,以致亏空日积月累,越积越大。
要解决这些问题,当然也不复杂——请中央拨款。但话说回来,地方上的亏空说白了就是欠中央的钱;若要给官员加薪、弥补地方办公经费,中央拿不出钱只能加税,而加税势必增加百姓负担,康熙又不愿承担这个骂名,正如他自己说的,“加派之名,朕岂受乎?”他宁可睁一眼闭一眼,实行得过且过的“鸵鸟政策”。
公开不能搞,查办又不行,康熙最后只能祭出儒家的道德大旗,寄望官员们本着天地良心,看在多年熟读诗书的份上,“只取一分,便是好官”。但如某句名言说的,“扫帚不到,灰尘照例不会自己跑掉”,道德反腐不奏效,他的这一烂摊子也只能留给雍正去解决了。
雍正的财政改革
对于康熙末年的巨额亏空及耗羡的滥征滥派,自诩比康熙老爷子还要洞察世情的雍正,自然心里跟明镜似的。即位之始,雍正即把清查亏空当成上任后的首要大事,赔补、革职、抄家,各种铁腕手段,一时闹得官员们怨声载道,几至“官不聊生”。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地方上的亏空也不是一天两天的事。其间,上任、下任交代不清,日积月累,很多其实形成了无头账。为此,一些督抚大员认为这样逼迫中下层官员也未必公平,于是提请“明定火耗额数”、以火耗弥补地方亏空并提取办公费的呼声再一次兴起。雍正元年五月,湖广总督杨宗仁奏请将耗羡提出二成,以充地方“一切公事之用”;山西巡抚诺敏则奏请将每年收取的五十五万火耗银全部归公,其中二十万两垫赔实无可追的亏空及地方其他公用。之后,山东巡抚黄炳、河南巡抚石文焯也都提出了类似的奏请。
耗羡归公关系重大,何况这是康熙生前一再反对的,雍正对此当然不敢大意。为慎重起见,雍正将此议交付廷议,以听取大臣们的意见。时为雍正宠臣的吏部右侍郎沈近思即为反对派官员之一。他认为,耗羡归公是“正项之外,更添正项”,今日如此,“他日必至耗羡之外,更添耗羡”。他还特别强调说,“臣尝为县令,故知其必不可行”。雍正听后诘问他:“你作县令时,收不收火耗?”沈近思答:“当然收。不收怎么养活妻儿老小?”雍正冷笑道:“你也是个读书明理的人。你这样做,难道就不是為了一己之私?”沈近思抗辩道:“妻儿老小不能不养,否则即绝人伦矣!”雍正听后大笑,“虽终不用其言,亦不以为忤也”。 沈近思是宠臣也是直臣,他敢于冒犯龙颜为民说话固然是一种胆魄,但最后也不得不承认,地方官员收取耗羡有一定的合理性。
廷议之前,山西巡抚诺敏将本省的改革情况奏报朝廷,要点包括:一是定火耗率,并以减火耗为原则。根据各州县情况,高者降至一、二成,低者加至一、二成之间;二是将火耗银公提司库,州县官无权经管,以防中饱私囊;三是用火耗银弥补无着亏空,以示公平;四是从火耗银中提取公费,杜绝滥派理由;五是考虑实际情况,提高官员的养廉标准。
雍正对此极为赞许,他夸奖说:“山西通省亏空,诸务废弛。今诺敏到任方半年,料理清楚,钱粮分厘皆有着落,实可谓天下抚臣中之第一者也。”事后,诺敏请求将分配剩余的三万余两银赏赐给自己养廉时,雍正朱批道:“不但全给尔,作为巡抚,这些何以够用?应当领银用以劝奖。”
相比于康熙晚年的宽仁无为,雍正在实事求是、承认现实方面更值得称道。有了山西的成功经验,雍正于二年七月乾纲独断,宣布实行耗羡归公。
耗羡归公无疑是一项重大的财税改革。耗羡银由“非法”变“合法”,同时由“暗征”变“明征”,并使其数量和用途固定化。这样一来,地方官员不得再私自加派,明规则取代了潜规则,此前说不清道不明、半明半暗的财路由此被堵死,原本流失到州县官员手中的非法所得也被收归省库国库。这种做法,不仅完善了之前的财税制度,而且也是一种反腐、防腐的制度创新。
事实证明,雍正朝实行耗羡归公后,康熙末年以来的滥征加派之风得到明显遏制,而各省火耗率的普遍降低,也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百姓负担。以河南、山东为例,其火耗率由之前的八成分别降低到13%、18%,其他各省也都在一成左右。另外,耗羡归公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亏空并充实了国库,缓解了之前财政紧张的局面。据统计,到雍正三年时,户部存银由康熙六十一年的八百万两跃升至六千万两,三年间增长了六倍多。
雍正的这次改革,正如时人评价,“自耗羡归公后,一切弊窦,悉涤而清之,是为大利”。
以养廉银替换各项陋规
雍正的精明不是吹的。
在耗羡归公的制度设计上,其中一点值得特别注意,那就是监管上的“收支两条线”,即州县官员征收耗羡后,不再由其自行支用而是解归省库国库,由上级分派。这条建议,是山西布政使高成龄提出来的。此前州县官是用耗羡养上司,而上司既在经济上仰仗下级,监督也就无从谈起;现在反过来,耗羡提交上级掌管,下面的公费开支由此拨出,下级也无从挟制上司,上下级关系才能理顺,良性的官场风气才能形成。
当然,上下级的经济往来不仅仅在于耗羡。除此之外,节礼、门包、部费等,种种陋规,没有人公然索取,但又都是不成文的规矩,遵守则无事,不遵则处处为难。久而久之,地方上也就主动奉纳,上边也安然收受,正如流行的一句话,“未必记得谁送了,但一定记得谁没送”。
试举数例。雍正元年,年希尧上任广东巡抚后向雍正奏报:“巡抚衙门规例,司道府州县每节送巡抚节礼一万二千余两,一年四节约计银五万两,奴才钦遵圣训,概行拒绝。”广西布政使刘廷琛则上奏说,“节礼除土府州县从无馈送外,所有九府每节各四十两;六十三州县大小不同,或二十四两或十二两不等,约计每节得银一千三百余两”。同年,山东巡抚黄炳也奏报说,其主管的衙门每年收规礼银达11万两,规礼不除,吏治难清。
节礼之外,还有中央部门的部费。省外官员难免要与各部打交道,特别在奏销等方面,更有严格的时限性,而各部各书吏借机吹毛求疵、随意拖延驳回,“凡事不讲部费,事不能完结”。不得已之下,省外官员提前缴纳,以致部费逐渐演化成地方给中央官员的补贴,而且数目日益固定。但归根结底,“部员取之于督抚藩司,督抚藩司取之于州县,州县取之于火耗”。
雍正继位后即发出上谕,禁止钦差、各部官员接受地方馈赠,督抚也不得以此向州县摊派。雍正二年后,隨着耗羡归公政策的推行,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官员的很大一部分收入来源被截断,虽说在公费上有一定补偿,但官员还有家口及幕吏需要供养,在当时实行的低薪制下当然是无以为继。另一方面,雍正在堵死了官员的各种腐败渠道后,作为一国之君,他也得从大局考虑并顾及手下官员的感受,如让他们一点好处都没有,恐怕又会别生事端。由此,与耗羡归公配套的养廉银制度也随后推行。
北魏时,曾任中书侍郎的大臣高闾就说过,“饥寒切身,慈母不能保其子。今给禄,则廉者足以无滥,贪者足以劝慕;不给,则贪者得肆其奸,廉者不能自保。”这大概是最早提出“以酬廉吏”观点的。当然,养廉不能说空话,也不能零打碎敲,要有真金白银才能见实效。
按光绪《清会典事例》,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各省总督养廉银在1.3万至2万两,巡抚l万至1.5万两,布政使5千至9千两,知府8百至4千两,知州5百至2千两,知县4百至2千两上下。其他如河道总督6千两,漕运总督1万两,盐运使5千两,都是原俸的几十甚至上百倍。对于京官,则先后推行“恩俸”和“双俸”制,使其收入增加明显。
应当指明的是,官员的养廉银是包含办公费用在内的。乾隆时期,曾有人奏请督抚藩臬所奏事件俱用驿站,乾隆对此十分恼火并斥责说:“督抚藩臬每年廉俸不薄,即遣人寄奏,途间资斧需用无多,而必欲吝此区区,过为计较,尤属见小。”由此可以看出,这些支出包括聘请幕吏等应该由官员自付,只有公务办得妥当并经营得法,剩余的才能纳入私人腰包。
总体而言,耗羡归公与养廉银制度是相辅相成的,在这一系列改革后,一般的守法官员不必再为生计发愁,而部分官员的贪腐之路也相对被堵死,欲贪而不能,且风险成本大为提高。如此,雍正朝国库较康熙朝要充足许多,官场风气有所扭转,百姓负担也轻了不少。正如雍正自己说的,“近观各省吏治,虽未必能彻底澄清,然而贪赃犯法及侵盗钱粮者,亦觉甚少”;“朕之施恩于官者,实施恩于民。之意无非欲百姓等催科不扰,皆乐业于田间”。
当然,“法无至善”,任何制度或政策都不可能一劳永逸解决所有问题。正如晚清四川总督丁宝桢说的,嘉庆年后,养廉银“层层减扣,所剩无几”,最终各种节礼、规费死灰复燃,加上地方各项开支日渐增加,一些官员贪欲无底,耗羡归公与养廉银制度也就到了必须重新变革的时候了。
原载于《同舟共进》2014年第5期,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