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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竞争监管机构与航运经营者之间围绕着海运业 反竞争行为的博弈由来已久.航运经营者希望维持运价 协同、运力控制等限制竞争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欧盟竞 争监管机构与法院却对航运经营者的反竞争行为严格规 制.即使在欧盟取消班轮公会反垄断整体豁免之前,欧盟 司法实践就体现出严格解释反垄断整体豁免、限缩班轮公 会法律范畴、禁止其他形式国际航运组织享有豁免、禁止 多式联运内陆区段享有豁免的态度.欧盟在司法实践中 还通过规制国际航运组织的“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禁止 限制成员缔结独立服务合同、对航运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