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河长”:福建省河长制的有效实施——以福建省三明市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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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公共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因信息不对称以及处在压力型体制内的现实因素,以及在上级政府监督不力与激励不足的情景中,政策变通一直是阻碍河长制有效实施的难题.福建省三明市通过“河长制智慧管理平台”,创新性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监督和量化,强化组织监管信息化建设,实现动态式、一体化、全覆盖管理,从组织结构、组织制度、组织观念进行三位一体化转型,从而保障河长制的顺利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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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时任中共福州市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谋划了福州的金融工作,集中体现在《福州市20年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设想》的金融体制改革一章.其中所蕴含的金融工作理念十分丰富,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准确的目标导向、清晰的问题导向和开放前瞻的发展视野.
《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涉及《民法典》可否溯及适用的问题.原则上,《民法典》不溯及既往.对于一时性法律事实,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对于持续性法律事实,在一般情形下即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涉及合同履行争议时分段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有利追溯、空白追溯作为《民法典》溯及既往的例外,在适用范围上互为补充,在构成要件上互相牵制,在法律效果上层次分明.不过,即使在有利追溯、空白追溯的例外情形下,《民法典》的溯及力也是有限度的,要受到既判力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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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地通行权是指土地权利人(被围绕地人)在与公路(或通路)无正常(适宜)的联络、导致不能为通常的使用时,得请求相邻土地的权利人(周围地人、围绕地人)容忍自己于必要范围内通行的权利.法特性上其属于不动产相邻关系法系统中的法定权利,相应地乃是对通行地(周围地、围绕地)人不动产土地权利的限制.大陆法与英美法各国家和地区民法大多有此制度或规则的明文.我国《民法典》第291条确立了相邻关系通行权,然其完整的法理、学理、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效果等的解释论系统尚付阙如,应予以构建或释明,期冀《民法典》的该规则可切实地作用于我
正义的概念和范畴,在持不同理论立场的思想家眼中呈现出不同的样态,引发了人们对正义是否是一个值得法理学研究的对象这一问题的深刻思考.瑞特纳帕拉(Suri Ratnapala)通过对法律是什么、为何以及如何遵守法律的法哲学演进的梳理和追问,独创性地区分“依法的正义”和“法律的正义”两种概念,对于法律与道德以及正义的法哲学内核做出了当代诠释和发展.所谓“依法的正义”,是指法律是实现正义的手段和工具;“法律的正义”,则指特定法律的正义性或道德正当性.但是,只有个体间认知的耦合,才会导致关于正义行为的道德规则的汇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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