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新变化与相关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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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比较2006年《财务报表列报准则》,2012年财政部发布的该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增加了对持续经营能力、重要性和终止经营等重要会计概念的定义,完善了利润表的列报层次和提升了附注信息披露的功能。结合准则在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重点对持续经营能力界定的不足与附注披露内容的进一步扩展进行了探讨。
  2012年5月,财政部发布《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吸收了已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其公布反映出我国对2011年新修订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持续趋同以及对完善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尤其是财务报表体系所做出的努力。
  基于对意见稿的学习,笔者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与广大读者切磋。
  一、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新变化
  相比较原准则,意见稿在如下三个方面发生了较明显的变化,反映出新准则在完善财务报表列报、强化附注信息披露以及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方面所做的努力。
  (一)对重要会计概念进行了统一与规范
  在意见稿中,准则对持续经营能力、重要性、终止经营和正常营业周期等会计术语进行了统一定义,并对涉及专业判断的情况进行了规范,这样的规范提高了准则的可读性和可理解性,对于会计人员理解和掌握准则具有重要作用。
  1.持续经营能力
  意见稿规定,企业管理层在报表编制过程中就应当对自报告期末起至未来至少一年的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价,并通过列举的方法从市场和企业层面,从财务指标、经营风险以及管理层的主观意向等方面进行了概况性描述。此种描述虽不能穷尽所有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但也有利于企业管理层对准则中持续经营能力的理解,对企业管理层和会计人员理解持续经营能力信息的披露具有积极作用。
  2.重要性
  在意见稿中增加了重要性的定义,并且细化了判断报表项目重要性应考虑的因素。可以看出,意见稿的定义与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重要性的定义内涵基本一致,都是从财务报表使用者的角度来考虑报表错漏(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该严重程度在特定情况下会影响报表使用者的判断和决策。一句话,重要性实质上就是要求会计人员或注册会计师从报表使用者角度判断报表使用者的“容错程度”,即使用者对错漏的最大“容忍限度”就是报表项目的重要性。
  报表使用者,作为会计信息产品的“客户”,处于信息不对称现象中的弱势地位,因此从规范设计上就应合理保证这样的一个基本“营销思想”:“客户”对会计信息产品的“服务消费”应尽可能地免受财务报表重大错漏的影响,继而做出不当判断或决策。因此,在会计准则中增加对重要性概念的规范,一方面反映了准则制定机构对作为“客户”的报表使用者会计信息需求的重视,体现了“营销思想”在会计领域中的应用;另一方面也弥补了长期以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所强调的重要性原则在概念上的空缺。
  3.终止经营
  终止经营的情形对全球化背景下的现代企业来说将变得越来越普遍。因此,作为对持续经营假设的一种违背和对这种违背的制度性弥补措施,需要在报表附注中对终止经营情形加以披露和规范。
  意见稿规范了终止经营的概念,描述了终止经营的若干特点,如已处置或持有待售、可单独区分和计划性同时还明确了持有待售的确认条件。可以说,这样的定义和规范是对以会计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的概念框架披露层面的完善,同时也是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的务实考虑,当然也反映了与国际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趋同。
  4.正常营业周期
  意见稿对正常营业周期进行定义的目的,在于规范会计人员对资产负债表中的流动性项目和非流动性项目的划分,而这两个重要项目的划分对报表使用者的理解和判断以至于做出相应决策来说具有重大影响。
  (二)完善了利润表的列报和综合收益总额形成的层次,实现了利润表与资产负债表的进一步协调
  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要求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作为对原准则利润表格式的补充与完善。意见稿吸收了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同时对其他综合收益的含义进行了界定,这样,其他综合收益反映在利润表中同净利润一样都是扣除了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的概念。另外,意见稿中还将其他综合收益划分为可重分类进入损益和不能重分类进入损益两种类型。
  经过上述完善后,就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而言,形成了如下公式所表述的清晰的勾稽关系,充分反映了会计的全面损益观:
  △资产-△负债=净利润 其他综合收益=综合收益总额
  (符号“△”,指期末与期初的变动额。下同)
  (三)完善并加强了附注的信息披露功能
  附注表现为对表内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说明,或对重大表外事项的说明。由于不受报表格式以及编表规则的限制,相比较报表本身而言,附注信息的表达方式更为灵活,所表述的内容更为详尽和丰富,因此附注的信息含量以及信息相关性更高。同时由于附注数据需要与报表数据相互关联勾稽,所以附注信息的可靠性并未因相关性提高而降低。相比较原准则,意见稿对附注的完善和加强具体体现在如下方面:
  1.强化了附注在整个报表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我们知道,附注是财务报表体系中除四大报表之外的第五个组成部分,但意见稿明确提出:财务报表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这句话具有两层含义,首先,在整个报表体系,附注同四大财务报表一样具有相同的地位;其次,附注信息是重要的。这一规定强化了附注在整个报表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对会计和审计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会计和审计工作中,企业管理层往往比较重视财务报表尤其是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而轻视甚至忽视报表附注。企业会计人员往往将附注编制工作交由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代劳,企业管理层对此已是司空见惯,并不加以干涉并纠正。而会计人员和管理层由于未经历附注的形成过程,对影响报表使用者判断和决策的重要信息(如报表项目的重要性、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因素等)也就缺少评价和判断。由于编制工作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工作中代劳,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并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管理层的会计责任,因此,这种情形实际上降低了会计信息质量,减小了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并增加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   2.对附注披露的内容进行了规范与整合,形成了三个级别的披露层次,并明确了基本的披露顺序
  基于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附注信息需求层次的细分,意见稿将附注的内容划分为三大层次,即最低限度披露层次、强调披露层次和或有披露层次。
  最低限度披露层次,就是在一般情况下,附注应当按顺序至少披露七个方面的内容,如企业基本情况、编制基础、遵从性声明、重要会计政策/估计及其变更以及差错更正说明、报表重要项目和或有事项等需要说明的事项。最低限度的披露是为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最一般的、共性的信息需求,对企业的附注信息披露来说具有普遍性。另外,意见稿明确地将“企业的基本情况”列为第一项必须披露的内容,而不再是原准则中“补丁式”的披露要求。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报表使用者基本信息需求的尊重,也符合报表使用者应首先了解企业基本情况的正常阅读习惯。
  强调披露层次,即除了最低限度的披露内容之外,应准则要求在附注中应当进行披露的事项信息,作为对所披露事项的强调与详细说明。如其他综合收益信息、终止经营信息、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的股利信息以及费用按性质分类的信息。
  或有披露层次,即企业管理层需将对报表信息使用者决策与判断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进行披露,这种披露依赖于管理层对事件进行评价而产生的结论,具有一定的或有性,是会计审慎原则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体现。如管理层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价并对其产生重大怀疑时,就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影响因素。
  需要强调的是,我国利润表中的费用是按照功能进行分类的,除此之外,意见稿在附注中还增加了按照费用性质进行费用分类并披露的内容,这条规定对于增强利润表信息尤其是费用信息的透明度,对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量、判断未来的收益能力、了解费用的构成与比重具有重要作用。
  3.强调了企业管理层的会计责任
  伴随着对附注在整个报表体系中地位的强调,意见稿强调了企业管理层的各种会计责任,体现在附注信息上就是增加了对如下信息的披露:第一,在企业基本情况中增加对“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信息的披露;第二,在会计准则遵从性声明中明确了声明的内容,即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声明;第三,强调了管理层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关注、评价和或有披露的责任。
  在附注中增加对企业管理层会计责任的强调,有助于提高和强化附注在管理层心目中的地位,对于加强附注信息的编制与披露工作、界定管理层的会计责任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是一种有效的信息公示或声明,具有积极作用。
  二、对相关问题的探讨
  我们可以从以上三个方面看出,意见稿的发布对于保持同国际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明确附注在报表体系中的地位以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作用。但通过对意见稿的学习与研究,笔者注意到意见稿在如下方面存在着改进的余地,在此与大家共同探讨、切磋。
  1.对持续经营能力的探讨
  意见稿规定,企业管理层在编制报表的过程中就需要对自报告期末起未来至少一年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价,如果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有重大怀疑的,就应当进行披露相关因素。笔者认为有如下问题值得讨论:
  第一,这个规定是要求管理层自己披露对自己将会产生严重不利后果的信息,这样的“负面”披露一定会引起市场的消极反应,是管理层极为不愿意看到的情况。因此,在实践中即使存在着严重影响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不利因素,也会因管理层强烈的“选择性”披露动机而加以隐瞒或回避。因此,笔者认为,从准则设计上应更关心“如何保证准则的实施”,而不是单纯地“如何实施准则”,因此,意见稿的规定实际上是无法真正达到制度本身所想要达到的效果的。
  第二,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实际上是要求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一次判断)的客观存在进行主观判断(二次判断,即重大怀疑),多次的主观判断大大减少了信息的可靠性和准则的可行性。笔者认为,从准则设计上应最大程度地减少管理层进行主观判断的机会与程度。在这里,是否可以要求会计人员采用事项列举的方法,将所列举事项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的不利影响的程度留给使用者自己去判断,即是否可以这样规定:企业管理层应至少每年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价,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各种市场和非市场因素都应该在附注中按照影响力大小和类别加以披露。
  第三,从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认识和划分来讲,意见稿规定:“企业如有获利经营的历史且有财务资源支持,则通常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并不严谨和全面,在实践中,出于集团或公司战略的需要,有些公司的确是处于持续亏损甚至于资不抵债的状况,但由于有外部资金输入而持续存在。那么该如何评价此类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呢?也就是说,持续经营能力强调的是持续经营这个客观事实,还是持续经营背后的自身盈利能力问题;换句话说,持续经营能力是指企业依赖于自身经营能力而持续存在,还是也可以依赖外部资金支持而存在。这个才是准则需要加以解决的事情。
  2.对扩展附注披露内容的探讨
  笔者认为,除了意见稿中所规范的附注披露内容外,还应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扩展:
  第一,在附注中留出对特殊行业信息披露进行规范的条款空间。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公司(如污水处理厂或高速公路公司等)以BOT(或TOT)方式进入公用事业并向社会提供准公共产品,由于产品的“准公共”特性,各利益相关方尤其是消费者(如用水人或高速通行驾驶员)不仅对实际的“服务产品”产生消费需求,还对会计信息产品产生“信息需求”。因此,对消费知情权的保障,对于保护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利益和保证广大用户缴费的积极性,继而保证整个价值链的良好运行具有重要作用。以污水处理行业为例,利益相关方尤其是用水人(即排污户,关系到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对以污水处理成本为核心的相关技术和财务信息有着强烈的需求动机。但在现实中,这些公司会以成本信息属于公司的商业机密或没有对外披露义务为由而拒绝对外披露,其后果就是由于污水处理成本信息的不透明导致产生如下种种代理问题:许多水务公司每逢水价听证会召开时“集体哭穷”为涨价造势;用水者认为污水处理费收费过高而拒绝、逃避或消极对待缴费义务;政府职能部门在进行对污水处理行业或具体污水处理厂的扶持或评价其经营绩效时无从着手等等。
  因此,笔者建议,在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中增加对涉及公用事业的公司的披露义务,或者在附注中留出对这些行业信息进行披露的条款空间,以提高我国公用事业的相关成本和价值信息的透明度,推动我国公用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在附注中增加对企业危机事件的披露,以推动企业实际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近年来,我国频发涉及食品安全、环境污染或生产事故等各类企业危机事件,如2011年发生的蒙牛乳业“产品抽检黄曲霉毒素超标”事件,2010~2011年发生的“中石油大连公司一年烧起四把火”以及新近发生的酒鬼酒“塑化剂超标”事件等等。危机事件的发生、发展以及最终结果,都会对报表信息使用者的相关判断与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另一方面,企业对危机事件的应对与披露也反映着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知程度与履行。因此,笔者认为,在附注中应增加对企业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危机事件的披露,企业应当对危机事件的起因、类型、应对措施、控制程度(已控制或即将失去控制)以及已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后果等进行披露。这种附注披露要求,反映了企业管理层在危机事件中的态度、重视程度,同时也是对管理层诚信水平的考量。在现代信息时代,媒体对危机事件的全方位报道会有助于报表使用者对管理层的上述披露进行理性和自主的判断,进而有助于推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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