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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质量公报中的数字表达时数位太多 ,不利于简明扼要地表达各类监测结果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笔者根据国家标准在数字用法方面的一些规定结合环境监测实际情况 ,提出了如下建议 :化验室等原始记录中分析结果的数字表达应根据具体监测项目规定的标准分析方法的检测限所规定的数字精度来表达 ;而在报出结果时应根据各分析项目的质量标准指标确定的数字表达方式 (关键是有效数字的位数 )来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