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与发展生产力

来源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kingstarKS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具有自身的性质和特点,这个性质和特点决定了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和生产力;反落后的社会生产和不断增长的人民群众物质文化需要之间的矛盾确立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是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逻辑必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自觉地调整生产关系与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直接的同一性。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形成了集中体现在基本路线、基本纲领中的正确处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矛盾及其地矛盾的基本方策。
其他文献
美国反垄断法的与实践一直处于世界前沿,其规则制企业合并的理论在美国历史上的主要有三大学派,即:结构学派、芝加哥学派、新产业经济学派。其规制合并的具体是突出了重性与灵活性的特点。为我国反垄断法制订及合并的宽容与控制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原判决国法院有管辖权是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重要条件。各国判断原判决国法院有无管辖权的做法不尽相同。我国判断原判决国法院有无管辖权的依据除了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民事诉讼法中也应加以规定。我国应规定原判决国法院依其本国法应有管辖权,但我国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和外国法院的过分管辖权,我国可以不承认原判决国法院的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