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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闲置空间或旧建筑代表城市的历史与居民的集体记忆,纪录过去的生活方式,同时也传达城市的特色。近年来“闲置空间再利用”概念,让人们逐渐重视闲置空间及旧建筑的议题,也发掘出闲置空间结合其它用途的无限潜力。而这些闲置空间于再利用作为其它用途的过程中,将再利用的概念结合闲置空间与建筑的特色,呈现新与旧元素的融合,透过闲置空间的再利用为地方文化发展提供了重要基础。
【关键词】闲置;空间;再利用
闲置空间再利用,已成为世界先进国家的主要空间政策与潮流,而在中国目前则仍处于发展阶段。中国社会从农业时代、工业时代,到现在的后工业时代,或信息时代,这些是西方通过数千年的努力才完成的。而中国从农业时代到信息时代,是在短短的一百年之内完成的。后工业时代的一个特殊现象:就是废弃的工业用地并不少见,这代表企业或国家力量重新在空间中配置,既存的利益团体解散,新的集团伺机投入土地开发计划的角力中来。就后工业时代都市发展来说,闲置空间之再利用将成为未来城市发展取向的重要指标,也呈现当代的理念与生活方式。
闲置空间(vacant or unoccupied spaces)的定义常与古迹、历史建筑、废弃空间、或过渡空间有部分重叠,但又未被真正厘清。其主要是指公有空间需要政府认可与认同,才能再利用。
然而这些空间除了是功能上的产物外,往往具有独特的文化风格、历史渊源,同时亦能反映出当时的建筑风格及语汇、空间的使用形态、产业风貌及当时营造技术所使用的材料、颜色、构法及外围环境所构成的社会脉络及纹理。因此产生闲置空间再利用这样的议题,绝对不只是基于经济及社会成本考量下的空间再利用面向而已,相对的是要延续其在空间中所呈现的一种在地产业的历史轨迹风貌,以及当地人文意识与情感能在闲置空间中被阅读,更进一步以可持续发展经营都市的视角来看,如何能在都市快速变迁中继续保留,呈现历史文化所积累的集体记忆及情感,如何在既有的相关法规中予以释放,并给予新的创造、诱发民间投资的法规,实则需要一个新的社会条件来予以支撑。
一、闲置空间产生与特质
闲置空间的产生,原因并非单一因素,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在都市蓬勃发展状态下,都市规模持续扩张与产业结构转换,以致整体都市空间结构失衡,使其较无竞争能力或产业演变遗留的空间形成闲置状态,例如市区旧有建筑物、废弃旧仓库、产业遗留建筑物等;二是市场需求性较低,导致成为闲置状态,显示建设前期并无确切调查和规划。
“闲置空间”应是指定为古迹、历史建筑或未经指定的旧有闲置建筑物或空间,在结构安全无恙,仍具有可再利用之价值者。着重要点系再利用以推广文化艺术价值的功能,但其中并无阐述此用词定义,以致各学者专家对此定义均略微出入,综合可分成空间状态、空间范围、使用形态三种类型。
(一)空间形态
闲置空间在字意上系指空间的某种特殊状态,闲置是状态、空间是对象,表示其无使用机能的特质。空间形态应为废弃空间,是多余空间、坏掉的空间、被遗忘的空间或过渡空间等,均系现阶段功能使用不足或目前处于废弃或停滞状态。
(二)空间范围
闲置空间不单指建筑物,也包含尚未被利用的建地或废弃空地、水岸桥梁及高架道路下方等,为更确实定义其范围,闲置空间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可将闲置空间分析出三种类型:
1.封闭式空间,如农舍、荒废工厂、没落村庄等。
2.半开放式空间,有主要建筑结构,无确切隔间独立,如养鸡场、大型仓库或废弃厂房等。
3.完全开放式空间,拥有广阔场地且建筑物较少或整区原是特殊活动的(如盐田、采矿场、古迹、具有历史价值建筑物),乃至学校校舍、一片林地等。
二、闲置空间的再利用
空间展现出人们在某事某地的社会文化价值与心理认同,即便不同的个体处于相同的空间中,仍会有不同的体验和感受,空间与人的关系随着科技发展与社会结构转型,环境的变迁让这些旧有的建筑物和土地的原本功能丧失,于是只留下历史的记忆并呈现闲置的状态。
“闲置空间”除了是功能上的产物外,往往具有独特的建筑风格与语汇、空间使用形态、产业风貌与当时营造技术所反映的材料、结构及与周边环境所形成的社会纹理。因此,闲置空间再利用不只是基于经济及社会成本考量,亦是延续其空间所呈现的一种在地人文产业的历史轨迹及地方情感,因此对于闲置空间的处理,无论公私部门、空间从业者或一般民众都可能就本身对土地使用与空间形式意涵的历史态度、美学态度、产业态度、社会态度、都市发展态度、经济发展态度或可持续发展态度来诠释空间的未来定位。
(一)闲置空间再利用之政策发展
若闲置空间为保存和可持续发展之策略,那么再利用便可作为一种发展手段,文化政策的指定即为其保障。多数闲置空间由地方政府管理,故闲置空间再利用之政策通常由政府制定,由上而下施行。
(二)闲置空间再利用的使用形态
对闲置空间再利用中,于使用形态的探讨,可分为三种使用模式:
1.被动式以保存为出发点而后考虑再利用方式。
2.主动式以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期望未来能继续使用。
3.需求式以具备需求性寻找闲置空间之运用。
(三)闲置空间再利用的经营模式
国内闲置空间再利用多作为艺术文化空间用途,再利用的方案成功与否取决于能否将闲置空间转化为空间经营的能力,除了考量经营和企划内容外,也要评估闲置空间的经营模式和空间使用的适合程度。国内闲置空间再利用的经营方式,依据产权和经费筹措方式不同可分为三种类型:
1.公办公营
由政府编制固定预算和固定人员,早期多数历史性建筑及建筑群落的再利用多数采用此类政策,由主管部门拨款支付所有支出,并由所属单位编列人员进驻管理,除政府拨款外,门票也是收入来源之一,经营者不需承担自负盈亏的风险。
2.公办民营
通过与社会团体或单位合作,由政府提供所属闲置空间,委托社会团体或单位进驻管理,经营者需自负盈亏。空间运营政策受政府部门文化空间政策的限制。
3.私有经营
由社会团体或单位投资,运作经费由私有单位自行出资,包括空间修缮费用和管理费用等,政府可提供相应政策鼓励和支持,空间运营政策亦受政府部门文化空间政策的限制。
經旧有空间形成闲置状态,而后再利用保存观念发展,赋予濒临绝境的老建筑新生命,并提升原有旧建筑基础价值,更能在保存之余又兼具保障居民权益;因建筑风貌完善的保存下来,可直接性反映当时独特的建筑风格及语汇、空间的使用形态、产业风貌、营造技术所使用的材料、颜色、构筑法及周边环境所构成的社会脉络及纹理,能突显当地特有特色并妥善延续居民对此的地方情感。
结语
“闲置空间再利用”议题的提出,相对于文化资产保存与历史建筑活化利用的发展,提供一个转化与多样化的接口,而世界各国其实也开始将其作为国家空间与文化政策的重点目标。因此在目前“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下,文化资产保存与历史建筑作为呈现地方经验特色,就地域吸引力而言,无疑是地方文化发展的重要基础,更是诱发文化、艺术创意和活化地方人文生活表现的重要源泉。
参考文献:
[1][美]克莱尔·库珀·马库斯,卡罗琳·弗朗西斯.人性场所:城市开放空间设计导则[M].俞孔坚,等,译.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2][意]布鲁诺·赛维.建筑空间论——如何品评建筑[M].张似赞,译.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3][日]高桥鹰志+EBS组.环境行为与空间设计[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关键词】闲置;空间;再利用
闲置空间再利用,已成为世界先进国家的主要空间政策与潮流,而在中国目前则仍处于发展阶段。中国社会从农业时代、工业时代,到现在的后工业时代,或信息时代,这些是西方通过数千年的努力才完成的。而中国从农业时代到信息时代,是在短短的一百年之内完成的。后工业时代的一个特殊现象:就是废弃的工业用地并不少见,这代表企业或国家力量重新在空间中配置,既存的利益团体解散,新的集团伺机投入土地开发计划的角力中来。就后工业时代都市发展来说,闲置空间之再利用将成为未来城市发展取向的重要指标,也呈现当代的理念与生活方式。
闲置空间(vacant or unoccupied spaces)的定义常与古迹、历史建筑、废弃空间、或过渡空间有部分重叠,但又未被真正厘清。其主要是指公有空间需要政府认可与认同,才能再利用。
然而这些空间除了是功能上的产物外,往往具有独特的文化风格、历史渊源,同时亦能反映出当时的建筑风格及语汇、空间的使用形态、产业风貌及当时营造技术所使用的材料、颜色、构法及外围环境所构成的社会脉络及纹理。因此产生闲置空间再利用这样的议题,绝对不只是基于经济及社会成本考量下的空间再利用面向而已,相对的是要延续其在空间中所呈现的一种在地产业的历史轨迹风貌,以及当地人文意识与情感能在闲置空间中被阅读,更进一步以可持续发展经营都市的视角来看,如何能在都市快速变迁中继续保留,呈现历史文化所积累的集体记忆及情感,如何在既有的相关法规中予以释放,并给予新的创造、诱发民间投资的法规,实则需要一个新的社会条件来予以支撑。
一、闲置空间产生与特质
闲置空间的产生,原因并非单一因素,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在都市蓬勃发展状态下,都市规模持续扩张与产业结构转换,以致整体都市空间结构失衡,使其较无竞争能力或产业演变遗留的空间形成闲置状态,例如市区旧有建筑物、废弃旧仓库、产业遗留建筑物等;二是市场需求性较低,导致成为闲置状态,显示建设前期并无确切调查和规划。
“闲置空间”应是指定为古迹、历史建筑或未经指定的旧有闲置建筑物或空间,在结构安全无恙,仍具有可再利用之价值者。着重要点系再利用以推广文化艺术价值的功能,但其中并无阐述此用词定义,以致各学者专家对此定义均略微出入,综合可分成空间状态、空间范围、使用形态三种类型。
(一)空间形态
闲置空间在字意上系指空间的某种特殊状态,闲置是状态、空间是对象,表示其无使用机能的特质。空间形态应为废弃空间,是多余空间、坏掉的空间、被遗忘的空间或过渡空间等,均系现阶段功能使用不足或目前处于废弃或停滞状态。
(二)空间范围
闲置空间不单指建筑物,也包含尚未被利用的建地或废弃空地、水岸桥梁及高架道路下方等,为更确实定义其范围,闲置空间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可将闲置空间分析出三种类型:
1.封闭式空间,如农舍、荒废工厂、没落村庄等。
2.半开放式空间,有主要建筑结构,无确切隔间独立,如养鸡场、大型仓库或废弃厂房等。
3.完全开放式空间,拥有广阔场地且建筑物较少或整区原是特殊活动的(如盐田、采矿场、古迹、具有历史价值建筑物),乃至学校校舍、一片林地等。
二、闲置空间的再利用
空间展现出人们在某事某地的社会文化价值与心理认同,即便不同的个体处于相同的空间中,仍会有不同的体验和感受,空间与人的关系随着科技发展与社会结构转型,环境的变迁让这些旧有的建筑物和土地的原本功能丧失,于是只留下历史的记忆并呈现闲置的状态。
“闲置空间”除了是功能上的产物外,往往具有独特的建筑风格与语汇、空间使用形态、产业风貌与当时营造技术所反映的材料、结构及与周边环境所形成的社会纹理。因此,闲置空间再利用不只是基于经济及社会成本考量,亦是延续其空间所呈现的一种在地人文产业的历史轨迹及地方情感,因此对于闲置空间的处理,无论公私部门、空间从业者或一般民众都可能就本身对土地使用与空间形式意涵的历史态度、美学态度、产业态度、社会态度、都市发展态度、经济发展态度或可持续发展态度来诠释空间的未来定位。
(一)闲置空间再利用之政策发展
若闲置空间为保存和可持续发展之策略,那么再利用便可作为一种发展手段,文化政策的指定即为其保障。多数闲置空间由地方政府管理,故闲置空间再利用之政策通常由政府制定,由上而下施行。
(二)闲置空间再利用的使用形态
对闲置空间再利用中,于使用形态的探讨,可分为三种使用模式:
1.被动式以保存为出发点而后考虑再利用方式。
2.主动式以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期望未来能继续使用。
3.需求式以具备需求性寻找闲置空间之运用。
(三)闲置空间再利用的经营模式
国内闲置空间再利用多作为艺术文化空间用途,再利用的方案成功与否取决于能否将闲置空间转化为空间经营的能力,除了考量经营和企划内容外,也要评估闲置空间的经营模式和空间使用的适合程度。国内闲置空间再利用的经营方式,依据产权和经费筹措方式不同可分为三种类型:
1.公办公营
由政府编制固定预算和固定人员,早期多数历史性建筑及建筑群落的再利用多数采用此类政策,由主管部门拨款支付所有支出,并由所属单位编列人员进驻管理,除政府拨款外,门票也是收入来源之一,经营者不需承担自负盈亏的风险。
2.公办民营
通过与社会团体或单位合作,由政府提供所属闲置空间,委托社会团体或单位进驻管理,经营者需自负盈亏。空间运营政策受政府部门文化空间政策的限制。
3.私有经营
由社会团体或单位投资,运作经费由私有单位自行出资,包括空间修缮费用和管理费用等,政府可提供相应政策鼓励和支持,空间运营政策亦受政府部门文化空间政策的限制。
經旧有空间形成闲置状态,而后再利用保存观念发展,赋予濒临绝境的老建筑新生命,并提升原有旧建筑基础价值,更能在保存之余又兼具保障居民权益;因建筑风貌完善的保存下来,可直接性反映当时独特的建筑风格及语汇、空间的使用形态、产业风貌、营造技术所使用的材料、颜色、构筑法及周边环境所构成的社会脉络及纹理,能突显当地特有特色并妥善延续居民对此的地方情感。
结语
“闲置空间再利用”议题的提出,相对于文化资产保存与历史建筑活化利用的发展,提供一个转化与多样化的接口,而世界各国其实也开始将其作为国家空间与文化政策的重点目标。因此在目前“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下,文化资产保存与历史建筑作为呈现地方经验特色,就地域吸引力而言,无疑是地方文化发展的重要基础,更是诱发文化、艺术创意和活化地方人文生活表现的重要源泉。
参考文献:
[1][美]克莱尔·库珀·马库斯,卡罗琳·弗朗西斯.人性场所:城市开放空间设计导则[M].俞孔坚,等,译.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2][意]布鲁诺·赛维.建筑空间论——如何品评建筑[M].张似赞,译.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3][日]高桥鹰志+EBS组.环境行为与空间设计[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