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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运用文献资料法,对改革开放40年以来我国运动项目协会改革进行了系统的回顾与总结。在改革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运动协会管理体制,即“中心+协会”的管理模式,这一模式在特定时期有利于我国体育事业的平稳发展,但由于其历史局限性,“实体化”改革进程受阻甚至停滞。文中提出要进一步推进改革应明确改革目标;划清中心与协会的性质;完善协会组织结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与法律建设。
关键词:运动项目协会;体制;改革
1改革开放40年以来运动项目协会改革历程
改革的萌芽与准备阶段(1978—1992)。1982年,国务院进行改革开放后第一次機构改革。1984—1987年,体育组织机构不断发生变革,提倡大力发展足球。1990年,国家体委将些群众基础比较好,又具备一定条件的项目协会事试办成独立经营的实体、半实体。到1992年底,这12个运动协会完成了实体化改革,使原来设在国家体委有关职能部门的协会变成了有机构、有人员的实体,初步实现了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与职能转变。
改革全面开展阶段(1992—1997)。1992年以后,中国体育项目协会的改革浪潮全面掀起,前批已经开始改革的项目协会带动越来越多的协会尝试改革,在1993年5月,国家体委出台了《国家体委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要求深化体育改革。进入20世纪,“中心+协会”模式的雏形开始成形,即项目中心既作为事业单位又作为相关单项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中心+协会”的管理模式是实行改革的重大举措。
改革调整与完善阶段(1998—至今)。1998年,国家体委更名为国家体育总局,从原来的国务院组成机构变成了国务院直属机构,在国务院机构改革推动下,国家体育总局开始了新的机构调整。2002年至2007年,新建或重组了10个运动管理中心。另外,2014年国发办46号文件《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初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以及2017年,十九大上习近平主席提出的“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协会改革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2改革开放以来运动项目协会改革的主要成效
改革目标与时俱进。改革目标是特定时代背景下对改革实践所作出的总体筹划部署,它是指导改革实践的基本依据。20世纪80年代,我国单项协会改革是按照建设“半权力半咨询性机构”的目标来推进改革实践。随着足协实体化改革的破冰以及项目管理中心的组建,协会逐渐成为了责权相统一、自我管理和发展的实体,协会的组织性质、机构和职能作用都发生了变化,协会“实体化”改革的步伐迈出了重要一步。
管理体制改革,运行机制转化稳步推进。20世纪80年代改革初期,由于当时体育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是为了进一步改善和强化政府对体育事业的管理领导。因此单项协会改革,不仅在行政管理上强调了体委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协会的双重管理,而且具体运行也要受制于体委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安排。20世纪90年代体育市场化改革启动实施以后,协会改革按照分类推进的改革原则,确立了名义型、事业型和社团型3种不同类型的改革方式。
3运动项目协会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
“自上而下”的行政色彩严重。政府通过行政方式管理体育,采取“自上而下”的社团创建模式,这种创建模式不仅与非营利组织自我发展的规律相违背,同时也使协会在成立初期就带有了沉重的政府背景和行政指令色彩,不利于协会自身的发展。
运动项目协会与政府组织结构权责不明。由于体育协会自身发展弱小,自主意识薄弱,在成立之初寻求政府庇佑以求得发展,因此在组织结构上与政府形成交叉。在职能上,作为单项体育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掌握着管理运动项目的实权。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权力过大,单项体育协会对项目的管理只停留在名义上,而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作为体育局的直属单位,本身就具有行政色彩,极易混淆政府行为与社团行为,这也造成了体育产业化与举国体制之间的矛盾。
协会运行机制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首先,从自身监督来看,协会自我监督重视程度不够,协会“使命感”与责任意识不强,很多协会的内部监督与评估工作仅仅是为了应付体育管理局开展的社会组织考核评估工作而开展的,并没有将监督与评估内化成内部的自觉意识。其次,法律法规体系内容缺失,例如2016年新修订的《社会团体监督管理条例》中仅仅规定了社会团体必须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但是关于监督的程序、监督的渠道等问题规则制度并没有详细的制定出来。
4推进协会改革的建议
明确改革的目标定位。进一步深化协会改革决不能仅仅把中心放在加强和完善当前的项目管理中心模式,或是长时间停留在某一模式,而是必须依据独立社团法人实体的基本要求,从组织机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逐步推动各运动项目协会朝着独立的经营实体方向转换。这不仅是进一步深化协会改革的基本要求,也是推动各体育事业整体发展的前提。
明确中心与协会的性质。明确界定项目管理中心的组织性质将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确立正确的方向。虽然目前项目管理中心组织模式仍然具有强烈的制度刚性,但至少在认识上我们必须明确,性质不同,目的和任务不同,政府需要通过各管理中心把握体育事业满足人们健康生活的需求,另一方面,协会也需要大力号召运动项目爱好者的加入,培养体育管理人才,增强协会举办大型赛事活动的能力。
完善协会管理制度,运行机制及法律建设。首先,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明确界定政府职能对协会的调控、管理范围,其次,协会必须通过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制度建设,实现人、财、物等与政府和事业单位分离,保障协会独立法人地位;第三,在运行机制上应明确协会的权责利,使协会在机构设置、人员任免、经费使用、国际交流等方面拥有自主权,使之真正成为自主决策、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负盈亏的社团法人。
参考文献
[1]张毅恒,彭道海,柳鸣毅.我国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改革的历史回顾与思考[J].体育与科学,2013,34(05):27-30.
[2]何强.我国单项运动协会改革的历史审视[J].体育学刊,2011,18(02):10-15.
[3]李启迪.我国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改革与发展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11.
[4]杨丽芳.我国单项运动协会体制改革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13.
作者简介
柴孟雅(1994—),女,汉,河南周口,硕士研究生,成都体育学院,体育人文社会学。
关键词:运动项目协会;体制;改革
1改革开放40年以来运动项目协会改革历程
改革的萌芽与准备阶段(1978—1992)。1982年,国务院进行改革开放后第一次機构改革。1984—1987年,体育组织机构不断发生变革,提倡大力发展足球。1990年,国家体委将些群众基础比较好,又具备一定条件的项目协会事试办成独立经营的实体、半实体。到1992年底,这12个运动协会完成了实体化改革,使原来设在国家体委有关职能部门的协会变成了有机构、有人员的实体,初步实现了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与职能转变。
改革全面开展阶段(1992—1997)。1992年以后,中国体育项目协会的改革浪潮全面掀起,前批已经开始改革的项目协会带动越来越多的协会尝试改革,在1993年5月,国家体委出台了《国家体委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要求深化体育改革。进入20世纪,“中心+协会”模式的雏形开始成形,即项目中心既作为事业单位又作为相关单项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中心+协会”的管理模式是实行改革的重大举措。
改革调整与完善阶段(1998—至今)。1998年,国家体委更名为国家体育总局,从原来的国务院组成机构变成了国务院直属机构,在国务院机构改革推动下,国家体育总局开始了新的机构调整。2002年至2007年,新建或重组了10个运动管理中心。另外,2014年国发办46号文件《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初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以及2017年,十九大上习近平主席提出的“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协会改革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2改革开放以来运动项目协会改革的主要成效
改革目标与时俱进。改革目标是特定时代背景下对改革实践所作出的总体筹划部署,它是指导改革实践的基本依据。20世纪80年代,我国单项协会改革是按照建设“半权力半咨询性机构”的目标来推进改革实践。随着足协实体化改革的破冰以及项目管理中心的组建,协会逐渐成为了责权相统一、自我管理和发展的实体,协会的组织性质、机构和职能作用都发生了变化,协会“实体化”改革的步伐迈出了重要一步。
管理体制改革,运行机制转化稳步推进。20世纪80年代改革初期,由于当时体育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是为了进一步改善和强化政府对体育事业的管理领导。因此单项协会改革,不仅在行政管理上强调了体委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协会的双重管理,而且具体运行也要受制于体委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安排。20世纪90年代体育市场化改革启动实施以后,协会改革按照分类推进的改革原则,确立了名义型、事业型和社团型3种不同类型的改革方式。
3运动项目协会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
“自上而下”的行政色彩严重。政府通过行政方式管理体育,采取“自上而下”的社团创建模式,这种创建模式不仅与非营利组织自我发展的规律相违背,同时也使协会在成立初期就带有了沉重的政府背景和行政指令色彩,不利于协会自身的发展。
运动项目协会与政府组织结构权责不明。由于体育协会自身发展弱小,自主意识薄弱,在成立之初寻求政府庇佑以求得发展,因此在组织结构上与政府形成交叉。在职能上,作为单项体育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掌握着管理运动项目的实权。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权力过大,单项体育协会对项目的管理只停留在名义上,而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作为体育局的直属单位,本身就具有行政色彩,极易混淆政府行为与社团行为,这也造成了体育产业化与举国体制之间的矛盾。
协会运行机制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首先,从自身监督来看,协会自我监督重视程度不够,协会“使命感”与责任意识不强,很多协会的内部监督与评估工作仅仅是为了应付体育管理局开展的社会组织考核评估工作而开展的,并没有将监督与评估内化成内部的自觉意识。其次,法律法规体系内容缺失,例如2016年新修订的《社会团体监督管理条例》中仅仅规定了社会团体必须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但是关于监督的程序、监督的渠道等问题规则制度并没有详细的制定出来。
4推进协会改革的建议
明确改革的目标定位。进一步深化协会改革决不能仅仅把中心放在加强和完善当前的项目管理中心模式,或是长时间停留在某一模式,而是必须依据独立社团法人实体的基本要求,从组织机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逐步推动各运动项目协会朝着独立的经营实体方向转换。这不仅是进一步深化协会改革的基本要求,也是推动各体育事业整体发展的前提。
明确中心与协会的性质。明确界定项目管理中心的组织性质将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确立正确的方向。虽然目前项目管理中心组织模式仍然具有强烈的制度刚性,但至少在认识上我们必须明确,性质不同,目的和任务不同,政府需要通过各管理中心把握体育事业满足人们健康生活的需求,另一方面,协会也需要大力号召运动项目爱好者的加入,培养体育管理人才,增强协会举办大型赛事活动的能力。
完善协会管理制度,运行机制及法律建设。首先,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明确界定政府职能对协会的调控、管理范围,其次,协会必须通过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制度建设,实现人、财、物等与政府和事业单位分离,保障协会独立法人地位;第三,在运行机制上应明确协会的权责利,使协会在机构设置、人员任免、经费使用、国际交流等方面拥有自主权,使之真正成为自主决策、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负盈亏的社团法人。
参考文献
[1]张毅恒,彭道海,柳鸣毅.我国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改革的历史回顾与思考[J].体育与科学,2013,34(05):27-30.
[2]何强.我国单项运动协会改革的历史审视[J].体育学刊,2011,18(02):10-15.
[3]李启迪.我国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改革与发展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11.
[4]杨丽芳.我国单项运动协会体制改革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13.
作者简介
柴孟雅(1994—),女,汉,河南周口,硕士研究生,成都体育学院,体育人文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