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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美国、欧盟及其成员国、日本等国的相关立法及其变迁发现,在"跟进诉讼"中,法院承认由反垄断执法机构所作出的认定存在垄断行为的调查结论和行政决定的约束力已成为一项占主导地位的规则和发展趋势。如果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关于认定存在垄断行为的调查结论通过正式的行政法律文件的形式作出并已经生效,则该结论对于受理相关反垄断"跟进诉讼"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具有约束力,但人民法院承认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行政决定仅以该行政决定认定存在垄断行为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