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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工程量清单计价在建筑工程造价的特点有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为了确保顺利地开展建筑工程各项事业,在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时,我们要按照一定的方法和步骤对工程量清单管理模式的工程造价进行有效控制。工程量清单是把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内所有的项目和内容,根据项目位置、性质、价格等列表出来,主要作为计算造价的依据。在工程全过程造价控制中,工程量清单具有重要的地位。本文首先陈述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点,并且对工程不平衡报价的结算进行了研究,然后对清单报价条件下的单价合同、总价合同结算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 工程量清单;房屋建筑;造价
建筑工程造价的含义就是指建设项目过程需要的费用,所有从规划到竣工验收的全部成本。其中包括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和预备费及税金。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工程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整体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以及规费和税金。
一、工程量清单的计价特点
1、工程量清单计价具有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和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特点。
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制定在全国区域进行统一编码的建设项目,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以达到标准定价。制定规则和方法是强制性的,任何建筑企业必须在实践中遵循这一规定,这是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第一次在相关文件中对政府的管辖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2、市场经济的规律可以被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完全的反映出来 应该实行企业自主报价,如果公司还没有制定一个固定的报价,应按照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所制定的关于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规定进行。通过引进自报价模式,有利于企业非常有效的控制成本支出,从而有助于继续保持企业良好的业务发展。
3、对于市场的风险可以进行合理的分担 由于房屋建筑项目的实施过程具有不确定性以和变化等诸多因素,所以,在建设过程中存在很大的因素;推行工程量清单,投标单位只需要将自己所报的成本、单价等费用进行管理即可,不承担清单工程量的计算、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等其它风险。这部分风险主要由招标单位承担。 4、在市场对企业可以形成有序的竞争 以前的工程量定额计价模式除规定了反映人工、材料以及机械的消耗量之外,而且还明确的规定了施工措施消耗部分。虽然有关部门在价格指数公布在一定时间内,并作为调整价格的依据,但是这种依据最终所反映出的价格只是社会平均价格。但是工程量清单计价则让施工单位自己明确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以及施工措施消耗量和其他一些相应的价格,从而可以在市场中看到真实的建筑产品价格。
二、工程不平衡报价结算的研究
不平衡报价指的是投标人在维持工程总价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利用清单项目收款的先后次序关系和工程量清单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變更,在一定范围内有意识地调整工程量清单的一些子目的报价,既不提高总价,也不影响中标,同时还能在结算时得到非常好的经济效益。由于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综合单价均包含管理费及利润,这就给施工企业利用不平衡报价策略创造了更加隐蔽的空间,在这种情况难以完全避免的前提下,业主可通过以下方法防范不平衡报价,降低不平衡报价带来的风险。
1、要把招标之前的准备工作作为重点
(1)要把招标图纸的设计质量进行提高。
(2)要把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质量进行提高,避免给不平衡报价留下余地。
(3)要对主要的材料价格进行控制。
(4)在招投标的过程中要遏制不平衡报价的中标。
我们在招标的文件中,可以把各种不平衡报价的惩罚措施清楚的写出来,例如:某项不平衡报价幅度大于某临界值时,则该标书被视为为废标。
2、要对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进行评审,从而达到对不平衡报价中标的遏制。
当前,在进行评标时大多数都是由项目特征的不同性从而采取符合各种项目的评标定标方法,主要是被认可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法等,不管选择哪种方法,评标者都要对“低价中标”的原则进行非常深入的理解,要注意防止承建商潜在的不平衡报价。在审查投标单位报价时不仅要审查总价,还要审查每一个单价,因为总成本低并不意味着每个项目标价都低。对于分项工程单价价值较高、工程量较大、主要材料的单价价值较高、分项变更的可能性较大的项目要重点研究。
3、对施工合同条款进行完善
要建立一种认识即在工程管理中的所有行为都要把合同作为最基本的依据,加强工程管理中合同的核心地位。
(1)在进行结算时,大部分情况下不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2)要把措施项目的报价进行固定。
不管招标方可能发生的洽商变更对工作内容或工程量造成任何形式或程度的改变,都不可以构成投标方修改其措施项目价格或提出任何索赔的理由。
三、清单报价条件下的单价合同、总价合同结算
1、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是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中标的市场价格(综合单价)。它包含了规费、税金之外的全部费用。是相对定额计价的完全价格。竣工结算应按以下办法进行
(1)了解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
(2)建施双方调整、核定工程量;
(3)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之内的(指各分项),综合单价不调整;
(4)当工程量变化(指正负)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指单项),超过部分或剩余部分的工程量,其综合单价可由施工单位提出调整后单价,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后计入结算;
(5)在竣工结算时,综合单价的组合内容价格发生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之内的,综合单价不变。超过约定幅度的超过部分,按合同约定条件调整。 (6)因工程实体项目数量发生变化,影响到措施项目单价的,应区别实体项目工程量的变动幅度和相应的措施项目,按合同约定办法结算;
(7)其他项目的预留金、材料及成品半成品购置费,不再计入工程量结算;
(8)建设单位供给的材料、成品半成品,按实供数量和“甲方供材价格表”计价后从结算中扣减;
(9)零星工作项目按监理公司或建设单位代表签证数量和投标价格结算。总承包服务费,无特殊情况的,按原中标价格结算;
(10)工程量清单有“暂定金额”项目的,应按签证工程量及双方认定的综合单价结算,基价作为“固定单价”(这种方法不足取)的应按其合同约定单价结算。
2、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是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对中标价格的一种固定方式,表明在原招标条件的约定范围内中标价款是不可调整的基期价格,随着施工合同的履行和时间的推移,基期价之外将发生不可预料的工程数量或费用之变化。这些变化有的来自设计变更和签证,有的来自市场物价波动,还有的来自造价管理部门的指令性或指导性文件,固定总价合同的竣工结算主要是针对上述变化部分,即结算变更部分和风险幅度之外的相关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造价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固定总价合同应视不同情况按下述方法办理结算:
(1)固定总价(合同价)不变,列入结算总额;
(2)施工合同未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且无变更的,结算时不得调整总价,也不计算风险费,但由于某些材料价格幅度很大,造价主管部门有指导性调整文件的,应从实际出发和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调整;
(3)合同约定了风险范围和幅度,但未说明风险幅度之外调价办法的,不再计算幅度之外费用,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计算。
(4)施工合同對设计变更和签证约定结算办法的,按合同约定办法结算;
(5)施工合同对设计变更未约定具体结算办法且未说明可以“依实结算的”,应依照标书编制依据及方法,由建施双方补签“结算协议”后进行结算,否则按原合同约定结算。当施工合同载明允许“依实结算”可按以下方法结算:
a、先按设计变更通知单指定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原设计文件,重新计算调(增)减工程量(不考虑原中标文件工程量)再按中标文件取定的综合基价相应子目、取费标准、材料价格计算调(增)减金额。
b、按变更通知单要求,计算分部分项变更后工程量,再按变更后相应取费标准,施工期间的材料价格及原合同约定的综合基价相应子目、计价办法进行结算。
(6)由于设计变更范围较大,无法进行调整结算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建施双方应根据有关规定重新签订结算协议,进行依实结算。
四、结语
总的来说,工程造价控制是实现房建项目投资目标的重要途径,虽然它对投资的节约可能是有限的,但它对有效避免投资浪费。所以,在招投标阶段到竣工结算阶段,必须有效控制合同造价,仔细签订并且执行合同内容,从而进一步强管理力度,充分掌握市场价格信息,按照该项目的进展速度和工作量的规模,对工作人员的时间进行合理安排,明确材料数量。这不仅使施工管理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同时也有效控制了工程投资,大大提高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齐宝库,王洪涛,白庶.清单计价下的工程建设全过程造价管理与控制[J].沈阳建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
[2]周景阳.基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工程造价控制方法研究[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3]梁庚贺,王和平.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应用[M].天津:天津人发出版社.
【关键词】 工程量清单;房屋建筑;造价
建筑工程造价的含义就是指建设项目过程需要的费用,所有从规划到竣工验收的全部成本。其中包括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和预备费及税金。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工程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整体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以及规费和税金。
一、工程量清单的计价特点
1、工程量清单计价具有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和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特点。
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制定在全国区域进行统一编码的建设项目,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以达到标准定价。制定规则和方法是强制性的,任何建筑企业必须在实践中遵循这一规定,这是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第一次在相关文件中对政府的管辖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2、市场经济的规律可以被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完全的反映出来 应该实行企业自主报价,如果公司还没有制定一个固定的报价,应按照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所制定的关于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规定进行。通过引进自报价模式,有利于企业非常有效的控制成本支出,从而有助于继续保持企业良好的业务发展。
3、对于市场的风险可以进行合理的分担 由于房屋建筑项目的实施过程具有不确定性以和变化等诸多因素,所以,在建设过程中存在很大的因素;推行工程量清单,投标单位只需要将自己所报的成本、单价等费用进行管理即可,不承担清单工程量的计算、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等其它风险。这部分风险主要由招标单位承担。 4、在市场对企业可以形成有序的竞争 以前的工程量定额计价模式除规定了反映人工、材料以及机械的消耗量之外,而且还明确的规定了施工措施消耗部分。虽然有关部门在价格指数公布在一定时间内,并作为调整价格的依据,但是这种依据最终所反映出的价格只是社会平均价格。但是工程量清单计价则让施工单位自己明确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以及施工措施消耗量和其他一些相应的价格,从而可以在市场中看到真实的建筑产品价格。
二、工程不平衡报价结算的研究
不平衡报价指的是投标人在维持工程总价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利用清单项目收款的先后次序关系和工程量清单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變更,在一定范围内有意识地调整工程量清单的一些子目的报价,既不提高总价,也不影响中标,同时还能在结算时得到非常好的经济效益。由于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综合单价均包含管理费及利润,这就给施工企业利用不平衡报价策略创造了更加隐蔽的空间,在这种情况难以完全避免的前提下,业主可通过以下方法防范不平衡报价,降低不平衡报价带来的风险。
1、要把招标之前的准备工作作为重点
(1)要把招标图纸的设计质量进行提高。
(2)要把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质量进行提高,避免给不平衡报价留下余地。
(3)要对主要的材料价格进行控制。
(4)在招投标的过程中要遏制不平衡报价的中标。
我们在招标的文件中,可以把各种不平衡报价的惩罚措施清楚的写出来,例如:某项不平衡报价幅度大于某临界值时,则该标书被视为为废标。
2、要对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进行评审,从而达到对不平衡报价中标的遏制。
当前,在进行评标时大多数都是由项目特征的不同性从而采取符合各种项目的评标定标方法,主要是被认可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法等,不管选择哪种方法,评标者都要对“低价中标”的原则进行非常深入的理解,要注意防止承建商潜在的不平衡报价。在审查投标单位报价时不仅要审查总价,还要审查每一个单价,因为总成本低并不意味着每个项目标价都低。对于分项工程单价价值较高、工程量较大、主要材料的单价价值较高、分项变更的可能性较大的项目要重点研究。
3、对施工合同条款进行完善
要建立一种认识即在工程管理中的所有行为都要把合同作为最基本的依据,加强工程管理中合同的核心地位。
(1)在进行结算时,大部分情况下不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2)要把措施项目的报价进行固定。
不管招标方可能发生的洽商变更对工作内容或工程量造成任何形式或程度的改变,都不可以构成投标方修改其措施项目价格或提出任何索赔的理由。
三、清单报价条件下的单价合同、总价合同结算
1、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是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中标的市场价格(综合单价)。它包含了规费、税金之外的全部费用。是相对定额计价的完全价格。竣工结算应按以下办法进行
(1)了解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
(2)建施双方调整、核定工程量;
(3)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之内的(指各分项),综合单价不调整;
(4)当工程量变化(指正负)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指单项),超过部分或剩余部分的工程量,其综合单价可由施工单位提出调整后单价,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后计入结算;
(5)在竣工结算时,综合单价的组合内容价格发生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之内的,综合单价不变。超过约定幅度的超过部分,按合同约定条件调整。 (6)因工程实体项目数量发生变化,影响到措施项目单价的,应区别实体项目工程量的变动幅度和相应的措施项目,按合同约定办法结算;
(7)其他项目的预留金、材料及成品半成品购置费,不再计入工程量结算;
(8)建设单位供给的材料、成品半成品,按实供数量和“甲方供材价格表”计价后从结算中扣减;
(9)零星工作项目按监理公司或建设单位代表签证数量和投标价格结算。总承包服务费,无特殊情况的,按原中标价格结算;
(10)工程量清单有“暂定金额”项目的,应按签证工程量及双方认定的综合单价结算,基价作为“固定单价”(这种方法不足取)的应按其合同约定单价结算。
2、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是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对中标价格的一种固定方式,表明在原招标条件的约定范围内中标价款是不可调整的基期价格,随着施工合同的履行和时间的推移,基期价之外将发生不可预料的工程数量或费用之变化。这些变化有的来自设计变更和签证,有的来自市场物价波动,还有的来自造价管理部门的指令性或指导性文件,固定总价合同的竣工结算主要是针对上述变化部分,即结算变更部分和风险幅度之外的相关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造价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固定总价合同应视不同情况按下述方法办理结算:
(1)固定总价(合同价)不变,列入结算总额;
(2)施工合同未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且无变更的,结算时不得调整总价,也不计算风险费,但由于某些材料价格幅度很大,造价主管部门有指导性调整文件的,应从实际出发和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调整;
(3)合同约定了风险范围和幅度,但未说明风险幅度之外调价办法的,不再计算幅度之外费用,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计算。
(4)施工合同對设计变更和签证约定结算办法的,按合同约定办法结算;
(5)施工合同对设计变更未约定具体结算办法且未说明可以“依实结算的”,应依照标书编制依据及方法,由建施双方补签“结算协议”后进行结算,否则按原合同约定结算。当施工合同载明允许“依实结算”可按以下方法结算:
a、先按设计变更通知单指定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原设计文件,重新计算调(增)减工程量(不考虑原中标文件工程量)再按中标文件取定的综合基价相应子目、取费标准、材料价格计算调(增)减金额。
b、按变更通知单要求,计算分部分项变更后工程量,再按变更后相应取费标准,施工期间的材料价格及原合同约定的综合基价相应子目、计价办法进行结算。
(6)由于设计变更范围较大,无法进行调整结算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建施双方应根据有关规定重新签订结算协议,进行依实结算。
四、结语
总的来说,工程造价控制是实现房建项目投资目标的重要途径,虽然它对投资的节约可能是有限的,但它对有效避免投资浪费。所以,在招投标阶段到竣工结算阶段,必须有效控制合同造价,仔细签订并且执行合同内容,从而进一步强管理力度,充分掌握市场价格信息,按照该项目的进展速度和工作量的规模,对工作人员的时间进行合理安排,明确材料数量。这不仅使施工管理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同时也有效控制了工程投资,大大提高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齐宝库,王洪涛,白庶.清单计价下的工程建设全过程造价管理与控制[J].沈阳建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
[2]周景阳.基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工程造价控制方法研究[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3]梁庚贺,王和平.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应用[M].天津:天津人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