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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县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巩固和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动基础教育以及县域内各类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4]2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省级综合性督导评估(以下简称“督导评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