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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财产的分配核心,破产利益的有效处理全仰赖破产管理人的积极作为行为,因此破产管理人的公正公平性直接影响了破产程序进行和破产债权人的受偿,它也是我国商法与国际成熟法规范接轨的象征性指标,研究该项制度的重要性由此可见。
关键词 破产管理人 破产法 完善
中图分类号:DF411 文献标识码:A
一、破产管理人概述
破产管理人制度,以市场化的方式运作企业破产,使破产程序更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我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是法院指定,并赋予债权人会议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的权利。对于破产管理人的产生时间,我国是在破产程序开始的同时指定管理人。法律规定管理人主要由清算组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依照规定执行职务,要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豍
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各国破产立法和我国破产法可知,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豎破产管理人接受的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
第二,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破产管理人应对破产财产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说明财产种类、性质、原值、现值、保存地点等,豏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对,对营业状况予以了解掌握。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收回破产人未收回债权和要求未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从而为更好地保全破产财产,为随时顺利地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做准备。
第三,代表破产人进行必要的民事及其它活动。破产人将破产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后,破产人并不丧失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但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分权,也丧失了对破产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开展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而破产管理人就取得了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的以破产财产为标的民事活动的权利。一般来说,破产管理人可依法实施以下民事及其它活动:聘任必要的清算工作人员;为清算之目的,继续破产人的营业;参加诉讼、和解或仲裁;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的合同;询问破产人等。
第四,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处理、变价和分配。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破产管理人应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豐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交给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破产管理人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
第五,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法院。此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时,破产管理人应及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豑
三、关于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建议
我国《企业破产法》在酝酿许久后,终于在2007年开始实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引进势必将对未来的经济社会及法治发展产生远大的影响,社会对一项新的制度需要时间才能加以消化、使其真正融入。自实施以来,破产管理人不负众望的引起各界的关注和共鸣,但有些地方仍有待完善之处。
首先,在现有的法律明文外,我们尚须其它配合的法规范来提升破产管理人的实务操作性,由其是有关破产管理人的完善监督制度,确保新的制度可以在高度法律稳定性下施行。在破产管理人基于侵害而使破产程序、破产相关方蒙受不利益结果的时候,也可以依法追究其责任。
其次,我国应尽快建立破产管理人行会组织或自治机构,在管理人资格审查、业务绩效评定、定期考核等管理人素质方面确保行业高效运行,并且维持理性公正的行业秩序,惩治不合规范的管理人并同时给与管理人必要的支持。豒此项制度适度的分担法院监督的职能,也弥补债权人专业知识的不足,如此不但有力破产程序进行、管理人职业秩序,更有望降低破产费用成本,不失为发扬管理人机制的优良方法。
另外,除了监督机制,我国应建立完整的管理人报酬体系,制定报酬计算的标准和调整方针,确保管理人报酬的何理化和破产财团利益最大化,建议在现行报酬制度上加以细化相关配套,例如奖励方式等激励性质规定,以提供管理人在处理破产财团过程的便利。□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法学院)
注释:
韩传华. 企业破产法解析.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齐树洁着. 破产法. 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
王卫国. 破产法精义. 法律出版社,2007.
王艳华. 破产法学. 郑州大学出版社,2009.
范健,王建文. 破产法. 法律出版社,2009
汪奇蕙. 破产管理人法律问题研究. 清华大学,2010.
关键词 破产管理人 破产法 完善
中图分类号:DF411 文献标识码:A
一、破产管理人概述
破产管理人制度,以市场化的方式运作企业破产,使破产程序更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我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是法院指定,并赋予债权人会议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的权利。对于破产管理人的产生时间,我国是在破产程序开始的同时指定管理人。法律规定管理人主要由清算组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依照规定执行职务,要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豍
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各国破产立法和我国破产法可知,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豎破产管理人接受的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
第二,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破产管理人应对破产财产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说明财产种类、性质、原值、现值、保存地点等,豏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对,对营业状况予以了解掌握。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收回破产人未收回债权和要求未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从而为更好地保全破产财产,为随时顺利地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做准备。
第三,代表破产人进行必要的民事及其它活动。破产人将破产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后,破产人并不丧失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但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分权,也丧失了对破产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开展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而破产管理人就取得了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的以破产财产为标的民事活动的权利。一般来说,破产管理人可依法实施以下民事及其它活动:聘任必要的清算工作人员;为清算之目的,继续破产人的营业;参加诉讼、和解或仲裁;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的合同;询问破产人等。
第四,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处理、变价和分配。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破产管理人应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豐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交给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破产管理人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
第五,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法院。此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时,破产管理人应及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豑
三、关于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建议
我国《企业破产法》在酝酿许久后,终于在2007年开始实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引进势必将对未来的经济社会及法治发展产生远大的影响,社会对一项新的制度需要时间才能加以消化、使其真正融入。自实施以来,破产管理人不负众望的引起各界的关注和共鸣,但有些地方仍有待完善之处。
首先,在现有的法律明文外,我们尚须其它配合的法规范来提升破产管理人的实务操作性,由其是有关破产管理人的完善监督制度,确保新的制度可以在高度法律稳定性下施行。在破产管理人基于侵害而使破产程序、破产相关方蒙受不利益结果的时候,也可以依法追究其责任。
其次,我国应尽快建立破产管理人行会组织或自治机构,在管理人资格审查、业务绩效评定、定期考核等管理人素质方面确保行业高效运行,并且维持理性公正的行业秩序,惩治不合规范的管理人并同时给与管理人必要的支持。豒此项制度适度的分担法院监督的职能,也弥补债权人专业知识的不足,如此不但有力破产程序进行、管理人职业秩序,更有望降低破产费用成本,不失为发扬管理人机制的优良方法。
另外,除了监督机制,我国应建立完整的管理人报酬体系,制定报酬计算的标准和调整方针,确保管理人报酬的何理化和破产财团利益最大化,建议在现行报酬制度上加以细化相关配套,例如奖励方式等激励性质规定,以提供管理人在处理破产财团过程的便利。□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法学院)
注释:
韩传华. 企业破产法解析.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齐树洁着. 破产法. 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
王卫国. 破产法精义. 法律出版社,2007.
王艳华. 破产法学. 郑州大学出版社,2009.
范健,王建文. 破产法. 法律出版社,2009
汪奇蕙. 破产管理人法律问题研究. 清华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