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职务犯罪的经济原因及经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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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经济原因是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最直接、最现实的原因。经济保障不足主要表现为司法人员待遇偏低,司法机关办公经费不足,物质装备偏差,易诱发刑讯逼供等侵权职务犯罪,出现以公权力为单位和个人谋取非法利益,以及高素质人才不易引进,执法效果难保障等问题。应改革工资制度,逐步缩小收入差距,建立司法机关经费保障机制,实行利益规避制度。
  【关键词】司法职务犯罪;经济原因;经济控制
  [ 中图分类号 ]D 922.294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673-5838-(2009)12-0061-03
  
  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生产的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1]经济原因是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最直接、 最现实的原因。[2]犯罪无论是作为群体犯罪还是作为个人犯罪现象,其根源都是生产方式的自身矛盾,与生产力发展一定历史阶段,一定生产力相联系。我国正处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这一过程必然对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经济保障不足就是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首要根源。
  
  一、经济保障不足的主要表现
  
  (一)司法人员的基本待遇偏低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在分配体制上逐步打破了平均主义的现象,实行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形式。由于从事国家公务,司法人员被剥夺了进行营利性经济行为的权利,但国家给予的补偿仅是低水平的薪金。基本待遇偏低使司法人员生活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特别是地区间的差距的急剧拉大,部分地区的司法人员中甚至出现了“赤贫”阶层。从调查情况看,国家司法人员的整体收入并不算低,但与社会其他一些行业相比还是远远落后于别人的,特别是随着近年来一些市、县财政经济状况的恶化,出现了司法人员工资无法正常发放的情况,有的一年里拖欠4个月工资,情况严重的地方,甚至一年里拖欠8个月的工资。据统计,我省法官中月工资收入不足一千元的占16%,而梅州地区全市法官平均月工资收入也仅为835.3元。
  (二)司法机关的办公经费不足、物质装备偏差
  要保证司法机关吃“皇粮”,这是多年来都在强调的一个问题。我国现有的体制决定了司法机关的经费均由本地财政解决,在经济欠发达的市、县财政分配给司法机关的经费只够维持整个机关的水、电费和一部分的办案经费。维持司法机关正常运转所必需的车辆费用及大部分办案经费都得不到解决。如2003年我省检察机关财政总拨入104270.99万元,其中财政预算拨入83712.33万元,赃款返还拨入14850.46万元,上级补助拨入5708.2万元。总支出为106213.57万元。人均财政拨入在5万元以上的检察院占23%,年人均财政拨入在3-5万元的检察院占22%,年人均财政拨入在3万元以下的检察院占了55%,年人均财政拨入1万元以下的单位有12个,其中陆河县人民检察院的年人均财政拨入低至0.26万元,全年的办公业务费只有7.28万元,根本无法保证机关正常运作。如汕头市潮南区检察院公诉科十几个人只有一台省院支持的旧电脑。每天干警要排队轮流打印起诉书。
  
  二、经济保障不足的直接危害
  
  (一)技侦设备落后,诱发刑讯逼供等侵权职务犯罪
  技侦设备水平低,落后的侦查手段使侦查人员承受着巨大的工作压力,保持紧张的生活节奏,而侦查机关内部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获得成功升迁的途径又进一步加重了侦查人员的挫折感。以公安为例,由于公安机关的人员进出的渠道不顺畅,吐故纳新的机制不健全。这些年来,公安系统各部门陆续补充了数十万新干警,但进来的大部分是转业军人、干部子弟等未经过专业训练的人员,而对屡犯错误、违法乱纪等不适于继续在司法部门工作人又很难调出去。加上入警后业务素质保障不力,这都为警察队伍的纯洁埋下了隐患。警察队伍的业务水平、办案能力又得不到保障,技侦设备跟不上,缺乏侦查破案以及同犯罪作斗争的技能和经验,不善于使用多种手段进行讯问,加之特权思想严重,或因破案心切、急功近利、方法简单粗暴:或法律意识淡薄,不重证据,轻信口供,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行为较为突出,以引供、诱供、指供,甚至刑讯逼供获取证据,侵犯公民或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案件屡有出现,酿出了不少致伤致死的恶性后果。
  (二)以公权力为个人攫取非法利益
  在当前司法人员的薪俸不高,权力的滥用与物质的交换所能获得的利益是如此的丰厚和诱人的情况下,利益追逐成为一些职能部门或者有权人员权力行使的价值目标。绝大多数的司法职务犯罪分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铤而走险,导致司法权力的异化,把司法权力作为一种资源,投放于市场,以“权力出租”的方式,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从而产生经济权力化或者权力经济化。如公安侦查人员在案件侦查中,检察人员在案件审查批捕或者起诉中,法院的审判人员在案件的审理中,就有可能利用各自的侦查权、检察权或审判权,向他人索要、收受金钱、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从而产生了各种以司法权换取物质利益的司法职务犯罪,如徇私枉法、枉法裁判、受贿等等。如我省佛山市中级法院经济庭副庭长朱某,在担任顺德某建设工程公司经理李某诉顺德某镇拖欠工程款一案的主审法官过程中,视其工程款项较大,便与朱元某(朱某的老乡)共谋,向上诉人索要12万元,以称用以疏通中院领导的关系,并向李某许诺,若事情未办妥,将如数归还。经双方讨价还价后,确定由李先付10万元,待判决后再付2万元。后因合议庭认定合同无效,朱意识到该案不能按李的请求进行判决,无奈将钱退还李某。
  (三)以公权力为单位攫取非法利益
  与司法机关物质装备偏差对应的是,相应地区的犯罪却没有因经济贫困而减少,相反却增加了。这就必然产生犯罪案件增加,所需办案经费增长同社会提供给司法机关的经费严重不足的突出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一些地方便公开或变相下达创收指标或采取让司法机关“断奶自养”的方法,将干警工资、补贴、奖金与涉案资金返还挂钩,导致有些部门和干警受利益驱动,不严格执法,乱收滥罚,以罚代刑,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为钱办案。如我省乳源瑶族自治县法院执行局局长李某于2003年依据申请执行人邹某提供的被执行人卢某在韶关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有14万元人民币的债权,即带其所在庭的工作人员及申请人邹某前往韶关市建设开发公司,查封了被执行人卢某在该公司的款项14万元,之后,被告人李某在没有任何相关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滥用职权,擅自将邹某申请执行查封被执行人卢某在韶关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款项14万元中的10万元给了与本案无关的文某,致使申请执行人邹某申请执行的101885.52元至今未能执行完毕。
  (四)高素质人才不易引进,执法效果难以保障
  司法机关担负着依法惩治犯罪,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繁重任务。但是,司法人才队伍的现状不容乐观,司法队伍的素质与形势和任务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在人才引进、储备、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1)人才总量不足。特别是在沿海城市、大中城市等流动人口较多的地方,警力非常紧张,远远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2)高素質人才短缺。整个司法系统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只占干警总数的16.5%左右。专业带头人、办案能手短缺,相当一部分人不能适应岗位需求,部分人达不到任职条件,以致有的地方出现了“三分之一的人能干,三分之一的人跟着干,三分之一的人站着看”的说法。(3)人才结构布局不尽合理。从知识结构看,非政法专业的人多,法律专业的人少;从分布情况看,人才大多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大中城市、各级领导机关以及一些“热点”岗位,基层特别是办案一线岗位人才缺乏,西部地区个别县级司法部门甚至连一个政法院校本科毕业生都没有。[3]形成上述问题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经济保障不足,对人才培养的投入不够,人才引进难,人才流失严重。如2004年,我省检察机关本科以上学历的干部3308人,占全省现有干部总数9964人的33.2%,低于全国10个百分点。特别是粤东、粤西、粤北等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更面临人才断层的危险。如陆河县检察院在机构改革后,现只有5个检察员和3个助理检察员。汕尾市检察院2000年到2003年计划招录本科生10名,全部落空。
  
  三、司法职务犯罪的经济控制
  
  经济控制,是指即从经济上堵塞导致司法工作人员犯罪的渠道,通过改善司法人员工资收入、司法机关经费保障机制、推行高薪养廉等方面入手从经济上消除职务犯罪的后顾之忧,减少经济原因对公正执法的压力,把“从严治警”与“从优待警”结合起来,确保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无犯罪必要”,从而尽最大程度削减犯罪意愿。
  (一)改革工资制度,逐步缩小收入差距
  提高公务人员待遇,加大其犯罪成本的做法已被普遍认为是一项有益于遏制腐败的措施。社会分配不公往往会导致司法人员严重的心理失衡,萌生以权谋私的不良动机。计划体制遗留下来的平均主义模式也不利于调动司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往往会产生办事效率低,相互推诿,消极怠工的不良习气。所以,必须改革工资制度,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消除社会分配不公和平均主义。一方面政府要尽力改善国家司法人员的物质待遇,逐步推行“高薪养廉”,并加强对一线有特殊贡献司法工作人员的特殊奖励;二是对非法暴富予以严厉打击,建立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制,对社会财富予以合理调节,防止贫富悬殊过大,正确引导人们的消费观念和价值观念。通过从政策上调整个体劳动者和从事商业活动者以及进行行业垄断经营部门劳动者的收入所得,以使这部分人的实际收入水平,比目前的水平有所下降,不致因他们的高收入而导致社会贫富悬殊。三是逐步缩小地区分配差别,加强地区之间的收入调节。目前,东南沿海省份和一些开放地区人均收入水平高,而大多数内陆省份与某些尚未开放的地区,司法工作人员在经济上形成了巨大落差。因此,应大大缓解该分配失调的矛盾。必须切实增强贫困地區行使司法职权的能力,加快内地改革步伐,缩小各个地区之间司法工作人员的分配差别,从而为防治司法工作人员犯罪奠定丰富的物质基础。
  (二)建立司法机关经费保障机制
  经费的匮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权”的无力,而职务犯罪则体现了“公权”的滥用。当前有些地方财政不能保证办案和司法工作必须的经费,只好出台一些土政策,让政法部门自己想办法解决基本工资之外的费用,所以利益驱动、出钱办案、办案为钱的现象屡禁不止。更有甚者,有的地方财政由于不能保证司法经费足额到位,便给司法机关下达创收任务。因此,目前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就是让司法机关彻底吃“皇粮”, 既建立起由国家财政为保障的司法机关经费保障体制。司法机关经费应由国家财政统一拨出,由公、检、法、司实行条块管理,保证经济相对贫困地区的司法机关经费不因地方财政无力支付而得不到保障, 如此,相信许多单位就不会再一门心思违法办案搞钱了,也将起到这也客观上使其相对地不想为,从而减少司法人员贪利型职务犯罪。另外,对侦查部门来说,相应地也有了加大侦查工作科技投入的资本,增加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减少对口供的依赖程度,也将有利于遏止渎职侵权职务犯罪。
  (三)实行利益规避制度
  为了保证执法超脱于执法者的具体利益,让执法行为与执法所带来的具体利益分流是十分必要的。利益规避即可以控制利益动因萌发,又可避免执法者以权谋私,同时还可以对其执法行为带来的利益流向予以监督,以保证执法的各阶段、环节相互制约,而不留空档。当前司法机关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今后还应实行决定处罚的机关与办案追缴机关分开,执行机关与收取机关分离,使任何执法活动不包含具体执法主体的自身利益,并通过程序独有的内在理性价值和外在工具价值契合,实现执法公正。通过利益规避制度可有效地防止司法人员受利益驱动办案而犯罪。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C] .(2) .
  [2]孙谦.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研究[M] .法律出版社,1998.
  [3]中央有关部委人才工作的新思路和新举措[N].中国青年报,2003-12-25.http://www.cas.cn/html/Dir/2003/12/25/98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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