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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十九届四中全会将社区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要求“健全社区管理和服务机制”,推动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作为社区服务的重要主体之一,物业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在社区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样遇到了诸多瓶颈。这些瓶颈存在的主要原因,就在于物业企业在社区治理中的角色没有设定清楚,并引致企业利润与公共服务、企业自主与行政安排、有限服务与无限需求三对矛盾,对物业企业参与社区治理、发挥合力作用形成现实制约。文章简要综述了物业企业参与社区治理的社会实践,进而讨论了物业企业参与社区治理的身份问题,提出了物业企业参与社区治理的角色设定建议,从而为物业企业参与社区治理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物业企业;社区治理;地方政府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2(2021)18-0040-03
社区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时代背景下,全国各地在探索社区治理有效形式的过程中,不约而同地注意到了物业企业的实际作用,通过明确法定职责、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将物业企业纳入到社区治理的主体阵列之中,为优化社区服务资源配置、改善社区居民生活幸福体验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在社区治理的设定场域中,如何处理好企业盈利与推动治理之间的矛盾,让物业企业既能在社区治理中发挥独特作用,又能有效保证企业发展,还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拟借鉴深圳市罗湖区吸收物业企业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经验,结合物业企业参与2020年以来疫情防控等重大社会事件中的表现,尝试设定物业企业参与社区治理的角色安排,探索物业企业参与社区治理的实践路径。
一、物业企业参与社区治理的主要形式
(一)以责任统筹为牵引的深圳罗湖经验。深圳市罗湖区自2016年启动物业企业参与基层治理创新以来,逐步构建社区党建、公共服务、融合共治“三大体系”,实现了社区治理中多元主体之间的良性共治,开辟了社区治理创新的新格局。罗湖区的治理创新之所以能够取得成效,政府主动发挥物业企业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是关键因素。罗湖区围绕物业企业参与社区治理的责任统筹,梳理了物业管理企业的法定主体责任42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了委托责任12大领域66项。罗湖区以社区治理责任统筹为牵引,通过党建引领、政策体系、立法保障,为物业企业参与社区治理廓清了环境、打足了底气、激发了动力。罗湖区推动物业企业参与基层治理的经验做法,已被吸收到《深圳市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整体来看,罗湖区的主要做法有三个方面:其一,建立共建机制,主要内容为统筹治理责任、建立政策体系、建立奖惩机制;其二,形成共治局面,主要内容为明确主责单位、延伸网格管理、开展联席共商;其三,共享治理成果,主要内容为保障企业得利、居民得惠、政府得心。
(二)以行政安排为支撑的生活垃圾管理。2020年5月1日,《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了“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城市居住地区,包括住宅小区、胡同、街巷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确定了物业企业在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的管理责任。《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在京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所在地区、街道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承担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基础设施、政策宣传、站点值守、垃圾分拣等大量工作,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精力,承担了因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带来的居民投诉压力。与此类似,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也都习惯于把物业服务企业作为落实上级安排的‘抓手’,让物业企业承担越来越多的政府管理职责或公共服务义务。由于物业企业不是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相对人存在的,虽然大多相安无事,但其参与积极性普遍比较差。
(三)以社会责任为激励的新冠疫情防控。2020年初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让物业企业作为保护社区安全的“最后一道门”而站在了社会舆论的潮头之上。疫情期间,各大物业企业全员上岗,设置检查卡口开展测温登记,创新消杀方式增强消杀效果,开展生活用品代采买降低接触风险,保障居家隔离人员生活需要,在线开展社区居民文化活动疏解心理压力,承担了社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日常工作。从防控过程中的物业参与来看,一方面是疫情突如其来,政府主导的公共卫生防护力量不足以有效应对,以物业企业为代表的社会组织力量成为有效补充;另一方面,社区的卫生和安全保障,本身也是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基本服务内容,合同虽然约定了不可抗力的责任豁免,但是绝大多数物业企业都将疫情防控期间的服务表现作为展现服务實力、塑造品质形象的重要机会。在这种品牌塑造的内在驱动之下,物业企业以履行社会责任为自我激励,从疫情防控的动作安排、社区居民的生活需要、服务情况的形象宣传等几个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让全社会突然认识到一个一直被忽略的事实:物业服务已经是社区生活的必需品,更是社区治理的重要参与者。
二、物业企业参与社区治理的身份问题
从上述关于物业企业参与社区治理的简述可以看出,物业企业以什么身份参与社区治理,仍然是制约物业企业发挥更大治理作用的重要因素。罗湖区政府的责任统筹,尝试从立法角度赋予物业企业的参与身份;其他大多数地方政府的行政安排,让物业企业成为免费的公共服务辅助;而物业企业在新冠肺炎疫情的表现,是以履行社会责任的名义体现了物业企业参与社区治理的内在驱动,社会责任的模糊边界让社区居民对付费的物业服务产生了无限服务的想象。这些尝试和冲突,都根源于物业企业参与社区治理的身份模糊问题。笔者尝试从物业企业、地方政府、社区居民三个视角来讨论这个问题的解决方向。出于讨论的需要,有必要对“地方政府”“社区居民”两个概念分别做一个简单的限定。“地方政府”,指的是与物业企业有直接行政监管关系的县区政府、街道(镇)政府、居委会等,及其所属职能部门;“社区居民”,指的是居住在已经引入物业服务的城市小区的群众,以及由其产生的业委会。 (一)企业视角。物业企业首先是一个市场竞争主体,追逐利润增长是其核心目的。在潜在利益的吸引下,物业企业对参与社区治理有着一定的内驱力,而社区治理属于公共服务范畴,有着较高的公益属性。这就形成了物业企业参与社区治理的第一个矛盾:企业利润与公共服务的矛盾。如果参与社区治理能够带来足够收益,矛盾自然被调和;如果参与社区治理没有足够的收益,但企业收益与投入基本持平,因为有企业参与社区治理的内驱作为支撑,矛盾依然不会失控;一旦企业参与社区治理带来的综合收益小于企业投入,这种情形就很难持续,物业企业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就会被挫伤,甚至会在企业外部矛盾的压力之下退出相应的社区服务市场。
(二)政府视角。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1]。”这为推进社区治理指明了方向。地方政府在履行社区治理的推进职责时,需要提高社区居民的组织化程度。在社区居民组织化方面,物业企业因其与居民之间相对较为密切的互动而被视为良好的治理抓手;依托物业企业推进社区治理,也符合“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的基本导向[2];除了物业企业以外,其他能够有效组织社区居民的社会组织还很薄弱。这就是政府或主动、或被动将物业企业作为社会管理向下延伸之“抓手”的社区治理背景所在。就大多数地方政府而言,希望物业企业积极发挥紧密联系居民的优势,义务帮助政府完成社会管理事务的落地落实,认为这是属地企业的本分所在。这就形成了企业参与社区治理的第二个身份矛盾:企业自主与行政安排之间的矛盾。政府部门的任务安排,作为政府监管对象的属地物业企业,既不敢拒绝,更不会主动要求相应补偿;这样一来,物业企业要确保自身的利润增长指标,就只能在压缩服务成本上寻找空间,进而降低服务水平[3]。
(三)居民视角。在物业企业的服务实践中,社区居民对于物业的期望往往超出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范围,很少有居民对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去判定自己的诉求是否符合要求。社区居民在入住小区以后,遇到问题会优先求助于物业企业;而物业企业出于维护客群关系的目的,也经常会满足社区居民超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需求[4]。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居民需求,一般的物业企业都有统一的响应规范;但是对于超出服务合同约定范围的居民需求,物业企业不一定有统一的响应规范,就容易导致居民不满,或是因为服务标准不一致,或是没有对同样诉求的不同居民给予同样的响应和服务[5]。这就形成了物业企业参与社区治理的第三个身份矛盾:有限服务与无限需求之间的矛盾。
三、物业企业参与社区治理的角色设定
基于前述讨论,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结论:物业企业参与社区治理,需要物业企业、政府、社区居民等各方对物业企业的参与角色有一个较为清晰的定位。从满足社区治理需要出发,从化解前文分析出的三对身份矛盾着手,我们尝试设定物业企业在社区治理中的三个角色:尊重其市场个体地位,还原其市场利润追求者的角色,化解利润增长与公共服务的矛盾;以法定社会个体间关系来认识和处理地方政府与物业企业之间的关系,设定物业企业为个别公共服务事项供给者的角色,通过依法行政的程序和手段,化解行政安排与企业自主之间的矛盾;尊重合同缔结双方的权利、义务,还原物业企业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缔约方的角色,化解有限服务与无限需求之间的矛盾。
(一)市场利润的追逐者。2020年初的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物业企业与地方政府、社区居民一起,自发建立了社区防护的临时自治机制,协调开展防护政策宣传、消毒消杀、出入管制、排查登记等工作,不仅要照顾被隔离观察居民的日常生活,还提供了代买代购、代收快递、照顾老幼等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深入到了社区的日常管理和居民生活,成为社区自治的重要参与者和邻里守望的重要组织者,物业服务与社区治理呈现出高度重构的发展趨势。物业企业本质上是一个市场个体,追逐利润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所在,有利可图是调动物业企业参与社区治理积极性、创造性的关键。通过行政手段强迫物业企业参与社区治理,承担公共服务成本,其实质是行政本位主义的表现,将物业企业当作公共服务的仆从,势必伤害物业企业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甚至挫伤其市场成长的主动性。目前来看,参考罗湖区的做法,制定物业企业参与社区治理的规则,给予相应的服务补偿,保证其市场利润的正常获取,应是一个相对可取的选择。地方政府关照物业服务与社区治理内容相似、结构趋同的实际,设定参与社区治理的准入门槛、验收标准、服务收益,用可预期的参与收益来吸引物业企业参与社区治理,并引导这些企业主动调整自己的服务水准向设定的准入门槛和验收标准看齐。这样一来,势必增加社区治理的社会力量来源,还能构造引领公共服务标准的指挥棒。
(二)公共服务的供给者。向社会组织或市场个体购买公共服务,已经不是新生事物。物业企业作为市场个体,提供付费公共服务,与其他公共服务供给者相比,具有较为突出的优势,但也有明显的不足。物业企业与社区居民联系紧密,在克服公共消费难以统一控制方面具有自身组织优势;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服务内容覆盖了社区公共部位,紧密衔接着居民私有物业,承担新的公共服务内容的边际成本相对较低。这是物业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相对优势,其不足在于物业企业本身也是社会个体,是公共服务的消费者,且物业企业千差万别,执行公共服务的能力并不相同。解决这些不足,需要地方政府进行顶层设计,将公共服务需求转化为“产品需求”,将对物业企业的要求转化为“合作条件”,然后向物业企业公开投放,考察不同的“供应商”,验收相同的“服务品”。
(三)服务合同的履约者。地方政府在调动物业企业参与社区治理的过程中,除了解决公共服务购买的问题之外,还要关注“两端”:一个是“需求端”,服务需求来源于地方政府的社区治理需求和社区居民的生活需求,注意将购买的公共服务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服务相区别,避免社区居民将社区治理的体验混同于物业企业的服务反馈;另一个是“供给端”,物业企业在提供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时,要凸显其社区治理的公共属性,淡化企业服务的个体色彩,避免社区居民将其与物业服务混同,无限扩大对物业服务合同的理解和想象。
总之,物业企业参与社区治理,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其角色设定问题。各方要尊重其市场利润的追逐需求,不能因为其物业服务带有天然的社区公共服务特点就忽略了其市场个体的本质属性。若要有效调动物业企业参与社区治理,地方政府在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通过行政程序设定物业企业公共服务供给者的角色,应当是一个比较合适的尝试。在此过程中,地方政府和社区居民要将物业企业放置在服务合同的契约关系中来对待,合理运用合同手段引导其服务、约束其权利、监督其义务,督促物业企业扮演好社区治理的参与角色,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出应有贡献。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9年10月3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N].人民日报, 2019-11-06(A01).
[2] 杨智品.以“小物管”推动“大治理”——深圳市罗湖区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基层治理改革启示[J].中国物业管理,2021(2):60-61.
[3] 王鹏,刘寅坤.加强社区物业管理 完善基层社会治理[N].中国建设报,2020-9-17(A01).
[4] 打造先行示范区物管改革的“罗湖模式”[N].深圳特区报,2019-11-04(A08).
[5] 袁巍,朱国庆.中铁建物业勇抗疫情 铁道兵传人坚守美好[N].http://www.creb.com.cn/cj/108733.jhtml.
[关键词]物业企业;社区治理;地方政府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2(2021)18-0040-03
社区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时代背景下,全国各地在探索社区治理有效形式的过程中,不约而同地注意到了物业企业的实际作用,通过明确法定职责、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将物业企业纳入到社区治理的主体阵列之中,为优化社区服务资源配置、改善社区居民生活幸福体验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在社区治理的设定场域中,如何处理好企业盈利与推动治理之间的矛盾,让物业企业既能在社区治理中发挥独特作用,又能有效保证企业发展,还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拟借鉴深圳市罗湖区吸收物业企业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经验,结合物业企业参与2020年以来疫情防控等重大社会事件中的表现,尝试设定物业企业参与社区治理的角色安排,探索物业企业参与社区治理的实践路径。
一、物业企业参与社区治理的主要形式
(一)以责任统筹为牵引的深圳罗湖经验。深圳市罗湖区自2016年启动物业企业参与基层治理创新以来,逐步构建社区党建、公共服务、融合共治“三大体系”,实现了社区治理中多元主体之间的良性共治,开辟了社区治理创新的新格局。罗湖区的治理创新之所以能够取得成效,政府主动发挥物业企业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是关键因素。罗湖区围绕物业企业参与社区治理的责任统筹,梳理了物业管理企业的法定主体责任42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了委托责任12大领域66项。罗湖区以社区治理责任统筹为牵引,通过党建引领、政策体系、立法保障,为物业企业参与社区治理廓清了环境、打足了底气、激发了动力。罗湖区推动物业企业参与基层治理的经验做法,已被吸收到《深圳市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整体来看,罗湖区的主要做法有三个方面:其一,建立共建机制,主要内容为统筹治理责任、建立政策体系、建立奖惩机制;其二,形成共治局面,主要内容为明确主责单位、延伸网格管理、开展联席共商;其三,共享治理成果,主要内容为保障企业得利、居民得惠、政府得心。
(二)以行政安排为支撑的生活垃圾管理。2020年5月1日,《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了“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城市居住地区,包括住宅小区、胡同、街巷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确定了物业企业在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的管理责任。《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在京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所在地区、街道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承担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基础设施、政策宣传、站点值守、垃圾分拣等大量工作,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精力,承担了因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带来的居民投诉压力。与此类似,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也都习惯于把物业服务企业作为落实上级安排的‘抓手’,让物业企业承担越来越多的政府管理职责或公共服务义务。由于物业企业不是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相对人存在的,虽然大多相安无事,但其参与积极性普遍比较差。
(三)以社会责任为激励的新冠疫情防控。2020年初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让物业企业作为保护社区安全的“最后一道门”而站在了社会舆论的潮头之上。疫情期间,各大物业企业全员上岗,设置检查卡口开展测温登记,创新消杀方式增强消杀效果,开展生活用品代采买降低接触风险,保障居家隔离人员生活需要,在线开展社区居民文化活动疏解心理压力,承担了社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日常工作。从防控过程中的物业参与来看,一方面是疫情突如其来,政府主导的公共卫生防护力量不足以有效应对,以物业企业为代表的社会组织力量成为有效补充;另一方面,社区的卫生和安全保障,本身也是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基本服务内容,合同虽然约定了不可抗力的责任豁免,但是绝大多数物业企业都将疫情防控期间的服务表现作为展现服务實力、塑造品质形象的重要机会。在这种品牌塑造的内在驱动之下,物业企业以履行社会责任为自我激励,从疫情防控的动作安排、社区居民的生活需要、服务情况的形象宣传等几个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让全社会突然认识到一个一直被忽略的事实:物业服务已经是社区生活的必需品,更是社区治理的重要参与者。
二、物业企业参与社区治理的身份问题
从上述关于物业企业参与社区治理的简述可以看出,物业企业以什么身份参与社区治理,仍然是制约物业企业发挥更大治理作用的重要因素。罗湖区政府的责任统筹,尝试从立法角度赋予物业企业的参与身份;其他大多数地方政府的行政安排,让物业企业成为免费的公共服务辅助;而物业企业在新冠肺炎疫情的表现,是以履行社会责任的名义体现了物业企业参与社区治理的内在驱动,社会责任的模糊边界让社区居民对付费的物业服务产生了无限服务的想象。这些尝试和冲突,都根源于物业企业参与社区治理的身份模糊问题。笔者尝试从物业企业、地方政府、社区居民三个视角来讨论这个问题的解决方向。出于讨论的需要,有必要对“地方政府”“社区居民”两个概念分别做一个简单的限定。“地方政府”,指的是与物业企业有直接行政监管关系的县区政府、街道(镇)政府、居委会等,及其所属职能部门;“社区居民”,指的是居住在已经引入物业服务的城市小区的群众,以及由其产生的业委会。 (一)企业视角。物业企业首先是一个市场竞争主体,追逐利润增长是其核心目的。在潜在利益的吸引下,物业企业对参与社区治理有着一定的内驱力,而社区治理属于公共服务范畴,有着较高的公益属性。这就形成了物业企业参与社区治理的第一个矛盾:企业利润与公共服务的矛盾。如果参与社区治理能够带来足够收益,矛盾自然被调和;如果参与社区治理没有足够的收益,但企业收益与投入基本持平,因为有企业参与社区治理的内驱作为支撑,矛盾依然不会失控;一旦企业参与社区治理带来的综合收益小于企业投入,这种情形就很难持续,物业企业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就会被挫伤,甚至会在企业外部矛盾的压力之下退出相应的社区服务市场。
(二)政府视角。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1]。”这为推进社区治理指明了方向。地方政府在履行社区治理的推进职责时,需要提高社区居民的组织化程度。在社区居民组织化方面,物业企业因其与居民之间相对较为密切的互动而被视为良好的治理抓手;依托物业企业推进社区治理,也符合“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的基本导向[2];除了物业企业以外,其他能够有效组织社区居民的社会组织还很薄弱。这就是政府或主动、或被动将物业企业作为社会管理向下延伸之“抓手”的社区治理背景所在。就大多数地方政府而言,希望物业企业积极发挥紧密联系居民的优势,义务帮助政府完成社会管理事务的落地落实,认为这是属地企业的本分所在。这就形成了企业参与社区治理的第二个身份矛盾:企业自主与行政安排之间的矛盾。政府部门的任务安排,作为政府监管对象的属地物业企业,既不敢拒绝,更不会主动要求相应补偿;这样一来,物业企业要确保自身的利润增长指标,就只能在压缩服务成本上寻找空间,进而降低服务水平[3]。
(三)居民视角。在物业企业的服务实践中,社区居民对于物业的期望往往超出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范围,很少有居民对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去判定自己的诉求是否符合要求。社区居民在入住小区以后,遇到问题会优先求助于物业企业;而物业企业出于维护客群关系的目的,也经常会满足社区居民超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需求[4]。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居民需求,一般的物业企业都有统一的响应规范;但是对于超出服务合同约定范围的居民需求,物业企业不一定有统一的响应规范,就容易导致居民不满,或是因为服务标准不一致,或是没有对同样诉求的不同居民给予同样的响应和服务[5]。这就形成了物业企业参与社区治理的第三个身份矛盾:有限服务与无限需求之间的矛盾。
三、物业企业参与社区治理的角色设定
基于前述讨论,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结论:物业企业参与社区治理,需要物业企业、政府、社区居民等各方对物业企业的参与角色有一个较为清晰的定位。从满足社区治理需要出发,从化解前文分析出的三对身份矛盾着手,我们尝试设定物业企业在社区治理中的三个角色:尊重其市场个体地位,还原其市场利润追求者的角色,化解利润增长与公共服务的矛盾;以法定社会个体间关系来认识和处理地方政府与物业企业之间的关系,设定物业企业为个别公共服务事项供给者的角色,通过依法行政的程序和手段,化解行政安排与企业自主之间的矛盾;尊重合同缔结双方的权利、义务,还原物业企业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缔约方的角色,化解有限服务与无限需求之间的矛盾。
(一)市场利润的追逐者。2020年初的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物业企业与地方政府、社区居民一起,自发建立了社区防护的临时自治机制,协调开展防护政策宣传、消毒消杀、出入管制、排查登记等工作,不仅要照顾被隔离观察居民的日常生活,还提供了代买代购、代收快递、照顾老幼等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深入到了社区的日常管理和居民生活,成为社区自治的重要参与者和邻里守望的重要组织者,物业服务与社区治理呈现出高度重构的发展趨势。物业企业本质上是一个市场个体,追逐利润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所在,有利可图是调动物业企业参与社区治理积极性、创造性的关键。通过行政手段强迫物业企业参与社区治理,承担公共服务成本,其实质是行政本位主义的表现,将物业企业当作公共服务的仆从,势必伤害物业企业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甚至挫伤其市场成长的主动性。目前来看,参考罗湖区的做法,制定物业企业参与社区治理的规则,给予相应的服务补偿,保证其市场利润的正常获取,应是一个相对可取的选择。地方政府关照物业服务与社区治理内容相似、结构趋同的实际,设定参与社区治理的准入门槛、验收标准、服务收益,用可预期的参与收益来吸引物业企业参与社区治理,并引导这些企业主动调整自己的服务水准向设定的准入门槛和验收标准看齐。这样一来,势必增加社区治理的社会力量来源,还能构造引领公共服务标准的指挥棒。
(二)公共服务的供给者。向社会组织或市场个体购买公共服务,已经不是新生事物。物业企业作为市场个体,提供付费公共服务,与其他公共服务供给者相比,具有较为突出的优势,但也有明显的不足。物业企业与社区居民联系紧密,在克服公共消费难以统一控制方面具有自身组织优势;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服务内容覆盖了社区公共部位,紧密衔接着居民私有物业,承担新的公共服务内容的边际成本相对较低。这是物业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相对优势,其不足在于物业企业本身也是社会个体,是公共服务的消费者,且物业企业千差万别,执行公共服务的能力并不相同。解决这些不足,需要地方政府进行顶层设计,将公共服务需求转化为“产品需求”,将对物业企业的要求转化为“合作条件”,然后向物业企业公开投放,考察不同的“供应商”,验收相同的“服务品”。
(三)服务合同的履约者。地方政府在调动物业企业参与社区治理的过程中,除了解决公共服务购买的问题之外,还要关注“两端”:一个是“需求端”,服务需求来源于地方政府的社区治理需求和社区居民的生活需求,注意将购买的公共服务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服务相区别,避免社区居民将社区治理的体验混同于物业企业的服务反馈;另一个是“供给端”,物业企业在提供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时,要凸显其社区治理的公共属性,淡化企业服务的个体色彩,避免社区居民将其与物业服务混同,无限扩大对物业服务合同的理解和想象。
总之,物业企业参与社区治理,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其角色设定问题。各方要尊重其市场利润的追逐需求,不能因为其物业服务带有天然的社区公共服务特点就忽略了其市场个体的本质属性。若要有效调动物业企业参与社区治理,地方政府在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通过行政程序设定物业企业公共服务供给者的角色,应当是一个比较合适的尝试。在此过程中,地方政府和社区居民要将物业企业放置在服务合同的契约关系中来对待,合理运用合同手段引导其服务、约束其权利、监督其义务,督促物业企业扮演好社区治理的参与角色,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出应有贡献。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9年10月3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N].人民日报, 2019-11-06(A01).
[2] 杨智品.以“小物管”推动“大治理”——深圳市罗湖区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基层治理改革启示[J].中国物业管理,2021(2):60-61.
[3] 王鹏,刘寅坤.加强社区物业管理 完善基层社会治理[N].中国建设报,2020-9-17(A01).
[4] 打造先行示范区物管改革的“罗湖模式”[N].深圳特区报,2019-11-04(A08).
[5] 袁巍,朱国庆.中铁建物业勇抗疫情 铁道兵传人坚守美好[N].http://www.creb.com.cn/cj/108733.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