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海上人命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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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国际经济贸易的全球化以及航海技术的提高推动了国际海运业的发展,与此同时,海难事故也不断增多。这些重大的海难事故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对船上人员的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学术界对人命是否应作为海难救助的客体以及人命救助能否获得救助报酬等问题一直存在诸多争议,因此文章主要针对这两个问题对人命救助进行讨论。
  关键字:海上人命救助;海难救助客体;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
  一、海上人命救助概述
  (一)海上人命救助的概念
  海上人命救助从字面上看,即海难事故发生时救助人对遇险人员进行救助的行为。有学者将"海上人命救助"定义为在有关人员遭受海上风险时,救助人基于法定的义务对其采取的搜索寻觅措施和相应的支援营救行为。[ ]
  (二)海上人命救助的分类
  海上人命救助,可以依所救助的对象不同划分为财产人命救助、独立的人命救助和纯人命救助。其中,财产人命救助是指救助人同时成功救助了人命和财产;独立的人命救助是指人命救助人仅成功地救助了人命,其他救助人则是成功地救助了财产;纯人命救助则是指仅救起了人命的情形。[ ]
  (三)海上人命救助的性质
  从国际条约和各国海商法对海上人命救助的相关规定上看,国际社会普遍地将单纯的人命救助作为一种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产生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因此,若违反了相应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二、学术界对相关问题的争论
  在"人命是否应作为海难救助的客体"以及"人命救助能否获得救助报酬"这两个问题上,学界一直存在着各种争议。综合各家观点对上述问题的理解无外乎存在两大阵营,即否定论和肯定论。
  (一)否定论
  持否定论的学者认为人命救助不属于海难救助的客体,因此,人命救助也就不能获得救助报酬。主要理由有三,一方面是救助者单纯救助人命的行为是一种人道主义精神的彰显、品德高尚的体现,是对"见义勇为"、"助人为乐"优良传统的弘扬。因此,出于此种目的的救助行为本质上也就不应主动要求获得救助报酬;另一方面人的生命是无法用金钱加以衡量的,既然不能确定人命的获救价值,那么依附于获救财产之上形成的救助报酬请求权也就没有存在的依据。人命从性质上看也不属于财产的范畴,所以请求救助报酬缺乏存在的基础;第三方面是从国际条约和大多数国家的海商法的规定来看,救助海上人命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而海难救助构成要件之一就是救助行为必须是自愿的,这种自愿要求救助人基于自己的意识实施救助行为,而不能是基于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有救助义务的救助行为即使救助人认为自己是"自愿"的,也应当被认定为是"非自愿",这种义务救助不能构成海难救助。因此,法律赋予船长救助海上人命的法定义务,在救助他船遇险人命时是履行其法定义务,从性质上看是法律约束的救助,不构成海难救助,也不能获得救助报酬。
  (二)肯定论
  持肯定论观点的学者认为人命属于海难救助的客体。根据认可程度的不同,肯定论又分为"相对肯定"和"绝对肯定"两种情形。"相对肯定论"是国际公约和大多数国家国内立法所采取的方式,主张对于单纯的人命救助,救助方不能获得救助报酬请求权,只有在同时救助人命和财产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救助报酬或者是合理的份额。"绝对肯定论"主张人命是独立的海难救助客体,基于人命救助行为所产生的救助报酬请求权也应是独立的,其中也包括单纯的人命救助。
  三、争议问题之我见
  从法理学的角度看,海难救助法律制度所提倡的价值目标就在于鼓励人们多多救助遇险的船舶、财物和人命,从而保障海上航行和贸易的安全。因此,笔者认为无论是出于人道主义精神还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当人命与财产处于同一危险中时,应将人命作为优先的价值目标。
  (一)关于"否定论"
  早期的海难救助,有些被救助人会因生命被救而送上礼物以表谢意,但法律并未强制要求获救方支付报酬,且世人认为救助人命是高尚品德的表现,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不属于海难救助的客体,不应获得救助报酬。然这种价值导向会使得救助人认为救助生命不及救助财产有价值,严重的会导致救助人为了赚取报酬仅救财产而无视人命的现象。否定单纯人命救助的报酬请求权,可能会导致救助人在参与救助活动中只注重救助财产不救助人命;或者在遇险人员没有可救财产时拒绝救人;或在财产和人命同时遇难的情况下选择先就财产后救人等情况的产生。笔者认为否定单纯人命救助的报酬请求权,会大大降低救助人救助人命的积极性,也违背了海难救助制度建立的法律初衷。
  (二)关于"肯定论"
  无论是"相对肯定论"还是"绝对肯定论",二者都认可人命可以作为海难救助的客体。划分二者的依据主要在于是否承认救助报酬请求的独立性。[ ]"相对承认论"仍主张人命无法单独获得救助报酬,只有在同时救助了财产和人命,且成功救助了财产的情况下,人命救助人才有权主张救助报酬。而"绝对承认论"则主张人命是一个独立的海难救助客体,故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也无须依附救助财产而独立存在。
  四、完善我国海商法海难救助制度的建议
  救助人在实施救助的过程中也可能会面临着恶劣天气等风险,并在这样一种危险的状态下,采取一切措施进行人命救助。因此,基于对价和公平原则的考虑,笔者认为应当将人命作为海难救助的客体之一,给予人命救助人以救助报酬。再者,建立救助报酬机制的目的本就在于鼓励海上人命和财产的救助。若救助人冒着巨大的风险进行了人命救助却得不到相应报酬,就会严重影响救助人实施救助的积极性,不利于维护海上贸易的安全。故笔者建议《海商法》在修改海难救助部分时,能明确规定人命是海难救助的客体之一,并赋予人命救助人享有救助报酬的权利。当然笔者也不否认在作出这种规定后,可能会出现没报酬不救人的负面情况。因此,如何解决救助人和被救助人因救助报酬所产生的对立局面是关键。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英国设立海事基金的做法,由国家、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建立人命救助专项基金以鼓励海上人命救助。一方面,若财产救助人和人命救助人为同一主体,则在财产救助成功的情况下,应当适当增加救助报酬;而在仅有人命救助人,或者财产和人命虽同时遇险但财产救助不成功,或虽有获救财产,但其获救价值不足以满足支付救助报酬的需要,被救助人无力偿付救助报酬等情况下,也应给付单纯人命救助人救助报酬。但是人命救助人获得救助报酬不应以在取得人命救助效果为要件,且该报酬是从相关部门设立的人命救助专项基金中进行支付。另一方面,明确规定人命救助是救助人或船长、船员应承担的义务,并明确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要想妥善地解决救助人和被救助人因救助报酬所产生的对立局面还要结合相应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五、结论
  通过上文对相关问题的探讨,笔者认同"绝对肯定论"的观点,即人命应当作为海难救助的客体,人命救助人也应有权获得救助报酬。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当将人命应当作为海难救助的客体。同时为了鼓励救助人参与海上人命救助的积极性,应当给予人命救助人(包括单纯人命救助人)相应的救助报酬。
  参考文献:
  [1]穆建华:海上人命救助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1,第2页
  [2]尹雪松:海难救助中人命救助问题的研究,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0,第12页
  [3]刘玉荣:"论海难救助中的对人救助",载《对外经贸》,2012年第5期,第123页
  [4]刘刚仿:论海难救助的客体,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第163页
  [5]傅志军:"海难救助价值目标发展的研究",载《海大法律评论》,2008年刊
  [6]刘刚仿:"中国海难救助客体法律制度的梳理与完善--兼议中国海商法相关制度的修改",载《中国海商法年刊》,2011年第3期
  作者简介:齐悦,1991年生,女,辽宁盘锦人,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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