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子改嫁,权利作废?

来源 :现代家长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elle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问:2005年,我与曾某结婚,生有一子。曾某年迈的父亲由我夫妇及曾某之兄轮流照顾。2009年,曾某因病去世,我与曾兄仍继续轮流照顾曾父。2013年,我改嫁同村万某,之后仍赡养和照料曾父的生活起居。2015年,曾父去世,留下遗产若干。曾兄认为,既然我已改嫁,就不再是曾家的人,本来有的权利就作废了,无权继承曾父的遗产。我不在乎遗产,但这口气咽不下!请问,我和儿子有权继承曾父的遗产吗?
  井慧莲(广西河池)
  律师意见: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您在丈夫曾某去世后的6年里,代丈夫对其父亲履行了赡养义务,即使在改嫁后仍然照顾老人到去世为止,应认定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应取得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资格,有权继承曾父遗产。
  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您的丈夫先于其父去世,曾父去世发生遗产继承时,因没有遗嘱,您的丈夫曾某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依法由他和您的儿子代位继承。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12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因此,无论您改嫁与否,您儿子的代位继承权都不能被剥夺。
  综上所述,您公公的遗产应由曾兄、您及您的儿子3人共同继承。
其他文献
【摘要】高中信息技术教师要在高中信息技术课程教学中渗透德育,就必须努力钻研业务、切实提高自身修养。既要传授学生知识技能,又要关注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还要针对学生年龄特点,结合课程特点,挖掘德育教育素材,整合教育资源,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传统美德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最终在教学渗透过程中达到“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境界。  【关健词】信息技术 课堂教学 德育渗透  《普通高中信息技术课程标
幼儿的安全意识并非与生俱来,一些安全意识的产生或是安全知识的获得,往往是伴随着孩子们的哭泣声从“实践”中而来,即所谓吃一堑长一智。无疑教育工作者在安全教育过程中会处于被动。能否变被动为主动,化消极为积极,使幼儿在娱乐中获得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以及保护他人的能力,这是我们幼教工作中值得探索的一个问题。  缤纷的世界、五彩的生活,使得幼儿对身边的事物总是有着诸多的好奇,总想看个究竟,弄个明白,也正是
阐释船舶售后回租的理论基础,分析船舶融资租赁中售后回租出租人在海商和海事方面的法律风险,同时探讨风险的成因,发现背后潜在的影响,并相应地提出控制方案。通过研究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