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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05年,我与曾某结婚,生有一子。曾某年迈的父亲由我夫妇及曾某之兄轮流照顾。2009年,曾某因病去世,我与曾兄仍继续轮流照顾曾父。2013年,我改嫁同村万某,之后仍赡养和照料曾父的生活起居。2015年,曾父去世,留下遗产若干。曾兄认为,既然我已改嫁,就不再是曾家的人,本来有的权利就作废了,无权继承曾父的遗产。我不在乎遗产,但这口气咽不下!请问,我和儿子有权继承曾父的遗产吗?
井慧莲(广西河池)
律师意见: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您在丈夫曾某去世后的6年里,代丈夫对其父亲履行了赡养义务,即使在改嫁后仍然照顾老人到去世为止,应认定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应取得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资格,有权继承曾父遗产。
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您的丈夫先于其父去世,曾父去世发生遗产继承时,因没有遗嘱,您的丈夫曾某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依法由他和您的儿子代位继承。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12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因此,无论您改嫁与否,您儿子的代位继承权都不能被剥夺。
综上所述,您公公的遗产应由曾兄、您及您的儿子3人共同继承。
井慧莲(广西河池)
律师意见: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您在丈夫曾某去世后的6年里,代丈夫对其父亲履行了赡养义务,即使在改嫁后仍然照顾老人到去世为止,应认定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应取得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资格,有权继承曾父遗产。
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您的丈夫先于其父去世,曾父去世发生遗产继承时,因没有遗嘱,您的丈夫曾某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依法由他和您的儿子代位继承。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12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因此,无论您改嫁与否,您儿子的代位继承权都不能被剥夺。
综上所述,您公公的遗产应由曾兄、您及您的儿子3人共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