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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将介绍所得税会计准则在我国的发展过程,比较新旧准则,并分析新准则下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以及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概述 变化
一、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概述
按照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要求,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首先根据税法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交所得税,然后根据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税法计税基础确定的暂时性差异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最后通过倒轧的方法来计算所得税费用。
二、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执行
所得税准则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取代了应付税款法等现行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会对上市公司和企业的财务报表数据产生影响。原来以应交税金的数额确定利润表上的所得税费用,现在要确认由于暂时性差异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新准则的实施必然影响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并最终影响企业的净利润。新会计准则要求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以后逐步扩大范围,最后推广到所有的大中型企业。因此,企业必须接受新的会计准则体系,评估实行所得税准则对于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对可供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做出决策,制定出企业自身的会计政策。此外,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对顺利实施所得税会计准则有着重要的影响。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理念和做法与现行会计实务有着较大的差异,会计人员面临专业技术和实务操作方面的挑战。体现在:(1)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从应付税款法等简单方法改为资产负债法,新旧转换中企业要按照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进行追溯调整,并将影响金额调整留存收益。(2)所得税会计准则中增加了职业判断和信息披露方面的内容,如判断递延所得税资产可确认上限、判断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等,这些都需要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三、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比较
(一)会计观念的转变——由收入费用观转向资产负债观。所得税会计的形成和发展是所得税法规和会计准则规定相互分离的必然结果,两者分离的程度和差异的种类直接影响和决定了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改进。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和负债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所得税费用。这一规定与我国传统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在确认计量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差异产生的原因在于会计理念的变化。
传统的所得税会计核算遵循收入费用观。收入费用观下,首先确认收入和费用,然后再根据配比原则将收入和费用按其经济性质上的一致性联系起来,并据以确定收益,这样可以得到各种性质的收益明细数据,这些数据比一个收益总额无疑更为有用,这是收入费用观最大的优点。但是,收入费用观强调收入和费用必须配比,那些不符合配比原则要求但又会对企业的收入或费用产生影响的项目,将作为跨期项目暂计到资产负债表中去,等到下一个会计期间再将其逐步转入利润表,这使得资产负债表成为前后两期利润表的过渡或中介,大大降低了资产负债表的有用性。
在收入费用观下,无论是应付税款法还是纳税影响会计法,都是通过会计利润,确认所得税费用,从而计算出净利润。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分为递延法和利润表债务法。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把本期由于暂时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在递延法下,资产负债表上递延税款的余额并不被认为代表企业真实的收款权利或付款义务。
资产负债观认为,企业的收益是期末净资产比期初净资产的净增长额,而净资产又是由资产减去负债计算得到的,所以,收益表现为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对交易和事项的会计处理包括确定资产和负债以及与这些交易或事项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动。在所得税会计准则制定中秉持资产负债观,旨在规范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而未涉及所得税费用的核算问题。认为只要资产和负债的会计核算符合真实、公允原则,所得税费用会计信息自然真实可靠。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下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正是坚持资产负债观念,通过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分析两者之间差异的性质,确定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从而得到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金额,并与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相比,确定当期应予进一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或应予转销的金额,作为构成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的递延所得税。这一方法保证了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与资产和负债概念的符合性,也保证了资产负债的真实公允。
二、新会计准则下所得税会计的主要变化
(一)新准则中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
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在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上采用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而非以前的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通过比较按企业会计准则和现行税法所确定的资产、负债相关项目的账面价值,来对其分别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并以此为基础确定所得税费用。由此可见,新准则在所得税会计中新增了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两个科目,用以分别替代之前的递延税款借贷方科目,这是一种以资产负债表观替代利润表观的表现。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的确认是企业所得税费用确认的前提。
(二)新准则中所得税会计确认计量的变化
由于会计和税法对收益、成本及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存在着不同,因此同一企业同一期间的经营成果在会计和税法下会存在着某种差异,而按照是否能够在后期给予转回可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新准则重点对暂行性差异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对永久性差异则无太大的变化,其具体如下:
(1)永久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指由于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现行税法在计算企业某一期间内的收益、费用或损失时所采用的规定不同、标准不同,因此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具有不可弥补性,即在日后的期间内不可能予以转回。在新准则中,对于永久性差异的会计处理与旧准则基本相同,并未出现太大的变化,只是在由于会计科目的变动因此出现了一些相关调整。
(2)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是指由于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从而导致的一种时间上的差异。新准则规定,由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所产生的在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的期间内,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或减少导致其未来期间内应交所得税的增加或减少的情况,应形成企业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这是与上述永久性差异的最大区别。而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交税金的影响,可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这两者分别与旧准则中的递延税款贷方和借方相类似。
(三)新准则中所得税减值处理的相关变化
新准则规定,企业需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这是与旧准则的又一巨大不同。若企业经核实,发现在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前期所获得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收益,因此应对其进行减值准备的计提。但是,若此后发现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对其再进行转回处理。由此可见,在资产负债表观下确立的所得税会计,其递延所得税资产被看做一项企业的实际资产,若其不能为企业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时,就理应为其计提减值准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概述 变化
一、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概述
按照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要求,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首先根据税法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交所得税,然后根据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税法计税基础确定的暂时性差异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最后通过倒轧的方法来计算所得税费用。
二、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执行
所得税准则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取代了应付税款法等现行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会对上市公司和企业的财务报表数据产生影响。原来以应交税金的数额确定利润表上的所得税费用,现在要确认由于暂时性差异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新准则的实施必然影响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并最终影响企业的净利润。新会计准则要求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以后逐步扩大范围,最后推广到所有的大中型企业。因此,企业必须接受新的会计准则体系,评估实行所得税准则对于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对可供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做出决策,制定出企业自身的会计政策。此外,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对顺利实施所得税会计准则有着重要的影响。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理念和做法与现行会计实务有着较大的差异,会计人员面临专业技术和实务操作方面的挑战。体现在:(1)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从应付税款法等简单方法改为资产负债法,新旧转换中企业要按照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进行追溯调整,并将影响金额调整留存收益。(2)所得税会计准则中增加了职业判断和信息披露方面的内容,如判断递延所得税资产可确认上限、判断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等,这些都需要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三、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比较
(一)会计观念的转变——由收入费用观转向资产负债观。所得税会计的形成和发展是所得税法规和会计准则规定相互分离的必然结果,两者分离的程度和差异的种类直接影响和决定了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改进。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和负债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所得税费用。这一规定与我国传统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在确认计量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差异产生的原因在于会计理念的变化。
传统的所得税会计核算遵循收入费用观。收入费用观下,首先确认收入和费用,然后再根据配比原则将收入和费用按其经济性质上的一致性联系起来,并据以确定收益,这样可以得到各种性质的收益明细数据,这些数据比一个收益总额无疑更为有用,这是收入费用观最大的优点。但是,收入费用观强调收入和费用必须配比,那些不符合配比原则要求但又会对企业的收入或费用产生影响的项目,将作为跨期项目暂计到资产负债表中去,等到下一个会计期间再将其逐步转入利润表,这使得资产负债表成为前后两期利润表的过渡或中介,大大降低了资产负债表的有用性。
在收入费用观下,无论是应付税款法还是纳税影响会计法,都是通过会计利润,确认所得税费用,从而计算出净利润。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分为递延法和利润表债务法。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把本期由于暂时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在递延法下,资产负债表上递延税款的余额并不被认为代表企业真实的收款权利或付款义务。
资产负债观认为,企业的收益是期末净资产比期初净资产的净增长额,而净资产又是由资产减去负债计算得到的,所以,收益表现为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对交易和事项的会计处理包括确定资产和负债以及与这些交易或事项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动。在所得税会计准则制定中秉持资产负债观,旨在规范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而未涉及所得税费用的核算问题。认为只要资产和负债的会计核算符合真实、公允原则,所得税费用会计信息自然真实可靠。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下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正是坚持资产负债观念,通过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分析两者之间差异的性质,确定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从而得到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金额,并与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相比,确定当期应予进一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或应予转销的金额,作为构成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的递延所得税。这一方法保证了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与资产和负债概念的符合性,也保证了资产负债的真实公允。
二、新会计准则下所得税会计的主要变化
(一)新准则中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
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在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上采用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而非以前的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通过比较按企业会计准则和现行税法所确定的资产、负债相关项目的账面价值,来对其分别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并以此为基础确定所得税费用。由此可见,新准则在所得税会计中新增了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两个科目,用以分别替代之前的递延税款借贷方科目,这是一种以资产负债表观替代利润表观的表现。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的确认是企业所得税费用确认的前提。
(二)新准则中所得税会计确认计量的变化
由于会计和税法对收益、成本及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存在着不同,因此同一企业同一期间的经营成果在会计和税法下会存在着某种差异,而按照是否能够在后期给予转回可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新准则重点对暂行性差异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对永久性差异则无太大的变化,其具体如下:
(1)永久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指由于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现行税法在计算企业某一期间内的收益、费用或损失时所采用的规定不同、标准不同,因此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具有不可弥补性,即在日后的期间内不可能予以转回。在新准则中,对于永久性差异的会计处理与旧准则基本相同,并未出现太大的变化,只是在由于会计科目的变动因此出现了一些相关调整。
(2)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是指由于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从而导致的一种时间上的差异。新准则规定,由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所产生的在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的期间内,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或减少导致其未来期间内应交所得税的增加或减少的情况,应形成企业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这是与上述永久性差异的最大区别。而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交税金的影响,可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这两者分别与旧准则中的递延税款贷方和借方相类似。
(三)新准则中所得税减值处理的相关变化
新准则规定,企业需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这是与旧准则的又一巨大不同。若企业经核实,发现在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前期所获得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收益,因此应对其进行减值准备的计提。但是,若此后发现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对其再进行转回处理。由此可见,在资产负债表观下确立的所得税会计,其递延所得税资产被看做一项企业的实际资产,若其不能为企业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时,就理应为其计提减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