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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0年12月3日,聂某到某县政府招待所与自称为“胡志”的人签订一份购销20吨电解铜的协议书,双方约定聂某在工商银行开设活期储蓄账户,存入购货资金备胡志查询,聂某收货并验收后,告知胡志取款密码,并提供聂某身份证复印件,胡志方可取款。签约当日聂某在该县工行临浦分理处存入人民币100元,以自己名字申办储蓄折卡合一牡丹灵通卡,领取了通存通兑储蓄存折,签收了灵通卡和密码信封。聂某返回东北后,于同年12月5日办理异地转存,存入人民币253900元,转至临浦分理处账户,准备用来购买电解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