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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在中国的经济发展中如影随行,在经历了20多年的高速增长之后,我国经济正遭受资源、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制约。目前,我国经济运行中出现的资源性的原材料涨价、能源供应紧张,从不同的角度警示人们:如果在“十一五”不重视经济增长方式的变革,不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我国经济增长就会缺乏后劲,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将难以实现。
一、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症结所在
应该清醒地看到,虽然我国现已开始了循环经济建设的步伐,但面临的问题仍不少,而其中最主要的:
首先是制度建设缺位。循环经济从诞生之日起,就比其它任何一种经济形式更加依赖于制度的保障。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循环经济的终极目标是既要经济发展,又要环境得到保护。它的实施过程主要包括资源开发、清洁生产、废弃物综合利用三个环节。从经济学角度看,这三个环节要么具有外部性,要么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而且不同环节引发的外部性也不尽相同。显然,如果单靠市场的力量而没有制度作保障,这种经济模式是难以为继的。
目前,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一个最突出问题就是相应的制度建设缺位。法律和法规作为一种强制手段,可以有效的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这是所有循环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的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重要手段。而我国,目前除了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外,还没有具体明确企业责任和义务的法律法规,也缺少更加具体的专项法律法规,如在单个企业的循环经济方面,关于废弃条件的设置、强制回收和回用名录的建立、回收和回用率的确定等问题,都有待进一步的立法规制;对一些高污染行业、高资源消耗行业以及资源再生行业也没有相应可行的法律法规。
其次是管理部门分割,政府越位现象较为突出。循环经济是对传统经济增长方式、传统环境治理方式进行的一次重大变革,这场变革不仅触及到了不同集团的物质利益,而且更深层次的矛盾还存在于人类物质利益与生态利益的对立,因此,循环经济制度的建立需要有一个充分展开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通过各利益主体的博弈,最终达到各集团最优战略选择的集合,这就使循环经济的建立需要比传统经济有更多的政府介入。但是,政府介入并不意味着政府要包办一切。如果政府过多地进行干涉,就会使其偏离正常运行的轨道。
目前,从实践看,我国循环经济发展中过于注重政府的作用。从循环经济倡导之日至今,我们听到更多的是政府的声音,看到更多的是政府忙碌的身影,政府不仅在政策制定、法规建立等基础工作方面表现完全,而且还把行政干预的触角伸入到市场各个角落,将本属于市场的工作也进行了行政规划和干预,没有留给市场主体充分的空间进行自我选择和发展,从而使循环经济建设缺乏来自公众的推动和需求,使循环经济制度的发展陷入“理性陷阱”。
第三是市场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信息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在发展循环经济的问题上,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目标并不一致。作为委托人,政府的目标是社会、经济和生态三者协调发展和总体效益最大化,而作为代理人的企业追求的则是自身经济效益最大化。因此,循环经济建设不仅需要有一套相应的法律法规,限制、规范和引导经济运行的路径,同时还需要有一个完善健全的市场机制,一套新的经济制度体系,包括基础性制度,规范性制度,激励性制度,引导市场行为向着循环经济的目标发展。而在我国,这一系列经济制度体系尚未形成,同时用以促进循环经济转型的制度措施,往往过多地倚重于强制性措施,经济激励的运用明显不足。如现有的环境保护法以及对环境污染进行的惩治法,只是从法律或是道义上规范了人们的行为,根本无法激发人们保护环境与实行循环经济的主动性;信贷、税收方面,也缺乏相应的支撑体系与支持力度。
第四是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和能力不是很强。社会公众是社会物质资源和产品的直接消费主体和废弃物的排放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他们扮演了消费者和环境权益人两种角色。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创造机会,鼓励公民、企业以及发展诸如非政府组织或非营利组织参与有关自然资源、环境和经济的决策活动,都可有效地促进循环经济模式的形成。
但从现实看,在从传统转向循环经济的过程中,由于受制度演进的路径依赖性的影响,我国的循环经济运行还是过多地依赖于政府,国民的生态环境意识还不是很强,对现阶段开展循环经济实践的认识并不充分,对政府倡导的循环经济建设缺乏积极能动的响应,由公众自发参与而形成的自主治理制度严重不足,以至于在社会上更多看到的是政府主导的身影。
二、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构建与政策取向
在资源和环境双重约束之下,循环经济模式成为我国现阶段及未来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但现实表明,实现从传统经济到循环经济模式的转换并非易事。今后,我国要实现这种转型,必须在立法、经济激励和公众参与等方面建立一个完整的、相互补充的制度体系框架。
首先必须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加强循环经济的实施与监管机制。循环经济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发展不可能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来实现,必须要借助于完善的法律法规。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应包括三个层次:(1)综合性的循环经济法律;(2)专门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3)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充实能够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规定。目前,我国应在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尽快制定有关循环型社会发展、绿色消费、资源循环再生利用等方面的综合法规;同时借鉴瑞典、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经验,建立废弃物回收利用的押金制度、包装废弃物的罚金制度及资源回收奖励制度;建立绿色经济核算制度、绿色会计制度、绿色审计制度以及企业按国际标准实施“绿色标记”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环境会计和“环保绩效考核”,从生产到消费各个领域,倡导循环经济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同时,还必须要健全循环经济实施和监管制度,以维护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使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其次是建立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市场机制。作为市场经济的一种高级形式,循环经济的运行同样也离不开市场机制的推动。目前我国应对现有的各种环保收费制度重新审理,尽快建立体现循环经济思想的新的价格体系和返还制度,以确保产品价格中体现环境成本和回收成本;尽快建立环境标志制度、资源环境有偿使用制度,使环境资源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促使产权拥有人和产权使用者愿意为循环经济投入改革成本,从而自动改变成本与收益不相符的局面;尽快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让排污权成为企业的一种生产要素,使企业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优化配置和节约使用排污权,从而尽可能减少环境污染和无节制使用自然资源及由内部经济性行为导致的外部非经济性行为;建立环保产业创新的投资机制,鼓励环保类技术创新和相关成果的市场化和产业化;同时,制定奖励、资金补助、优惠贷款、减免增值税等鼓励措施,让参与循环经济的企业有章可循,有利可图;从而各个有理性的个体从成本收益出发,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做出有利于集体的举动,从源头减少资源消耗,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破坏。
第三培育循环经济主体意识,健全公众参与监督机制。循环经济既依赖于严格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的调节,也离不开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公众是经济活动的主体之一,一个社会的经济活动是否具有循环经济的特征,与公众行为方式有着直接关系。目前我国经济已处于买方市场和以消费者为主导的阶段,消费者对于企业生产行为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消费者具有绿色消费意识,则必可引导企业朝节约能源、资源再利用、无公害和保护环境的方向发展。此外,作为享有一定环境权益的公民,出于对自身权益的考虑,通过舆论等特定机制自发地监督生产者的生产行为,也会促使生产者自觉遵守环境法规,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因此,现阶段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公众明确自己具有的环境权益,并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改变现有的生活方式和其消费习惯,同时建立有奖激励制度,对为循环经济提出合理建议、依据事实举报环境污染线索的公众,给予物质奖励,从而使公众在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的实践中,彻底转变环境行为,并树立牢固的循环经济意识。
国外经验表明,公众自发形成的NGO是其实现环境权益的机制之一,它在发挥监督职能方面往往具有一定优势,可以避免环境治理的“末端化”倾向。因此,现阶段如何调动公众监督生产者的积极性,培育中国式的NGO,也是当前循环经济制度创新中应该认真对待的问题之一。
第四,政府应该“有所为”与“有所不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涉及到资源利用和污染物排放,具有很强的外部性,而现阶段我国各项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方面的经济、法律制度仍不完善,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功能未能真正发挥作用,因此,政府在其中的“有所为”与“有所不为”,就显得相当重要。如何把握好二者之间的度,是政府当前必须思考的一个问题。
目前,从我国循环经济建设的实践看,政府的主要职责应该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通过建立与完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制度、实施与监管机制,规范经济参与者的行为;通过提供直接或间接性的经济激励手段,引导和鼓励市场行为向着循环经济的目标发展;同时借助于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传媒渠道,大力宣传循环经济的原理和理念,提高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的意识和能力。此外,鉴于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还不具备开发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共性和关键技术的能力,政府还应通过资助研发或直接参与的形式开发能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能源等,为循环经济的顺利实施开辟道路。
••••••参考文献-------------------------
[1]樊根耀,等.我国的循环经济及其制度创新[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05,15(1).
[2]解振华.关于循环经济理论与政策的几点思考[N].光明日报,2003-11-03(1).
[3]林青.循环经济制度理论的研究[J].中国林副特产,2004,(6).
[4]王文军.我国建立循环经济的体制问题初探[J].生产力研究,2005,(2).
[5]冯健.制度建设与循环经济发展[J].江西社会科学,2005,(4).
一、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症结所在
应该清醒地看到,虽然我国现已开始了循环经济建设的步伐,但面临的问题仍不少,而其中最主要的:
首先是制度建设缺位。循环经济从诞生之日起,就比其它任何一种经济形式更加依赖于制度的保障。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循环经济的终极目标是既要经济发展,又要环境得到保护。它的实施过程主要包括资源开发、清洁生产、废弃物综合利用三个环节。从经济学角度看,这三个环节要么具有外部性,要么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而且不同环节引发的外部性也不尽相同。显然,如果单靠市场的力量而没有制度作保障,这种经济模式是难以为继的。
目前,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一个最突出问题就是相应的制度建设缺位。法律和法规作为一种强制手段,可以有效的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这是所有循环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的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重要手段。而我国,目前除了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外,还没有具体明确企业责任和义务的法律法规,也缺少更加具体的专项法律法规,如在单个企业的循环经济方面,关于废弃条件的设置、强制回收和回用名录的建立、回收和回用率的确定等问题,都有待进一步的立法规制;对一些高污染行业、高资源消耗行业以及资源再生行业也没有相应可行的法律法规。
其次是管理部门分割,政府越位现象较为突出。循环经济是对传统经济增长方式、传统环境治理方式进行的一次重大变革,这场变革不仅触及到了不同集团的物质利益,而且更深层次的矛盾还存在于人类物质利益与生态利益的对立,因此,循环经济制度的建立需要有一个充分展开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通过各利益主体的博弈,最终达到各集团最优战略选择的集合,这就使循环经济的建立需要比传统经济有更多的政府介入。但是,政府介入并不意味着政府要包办一切。如果政府过多地进行干涉,就会使其偏离正常运行的轨道。
目前,从实践看,我国循环经济发展中过于注重政府的作用。从循环经济倡导之日至今,我们听到更多的是政府的声音,看到更多的是政府忙碌的身影,政府不仅在政策制定、法规建立等基础工作方面表现完全,而且还把行政干预的触角伸入到市场各个角落,将本属于市场的工作也进行了行政规划和干预,没有留给市场主体充分的空间进行自我选择和发展,从而使循环经济建设缺乏来自公众的推动和需求,使循环经济制度的发展陷入“理性陷阱”。
第三是市场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信息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在发展循环经济的问题上,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目标并不一致。作为委托人,政府的目标是社会、经济和生态三者协调发展和总体效益最大化,而作为代理人的企业追求的则是自身经济效益最大化。因此,循环经济建设不仅需要有一套相应的法律法规,限制、规范和引导经济运行的路径,同时还需要有一个完善健全的市场机制,一套新的经济制度体系,包括基础性制度,规范性制度,激励性制度,引导市场行为向着循环经济的目标发展。而在我国,这一系列经济制度体系尚未形成,同时用以促进循环经济转型的制度措施,往往过多地倚重于强制性措施,经济激励的运用明显不足。如现有的环境保护法以及对环境污染进行的惩治法,只是从法律或是道义上规范了人们的行为,根本无法激发人们保护环境与实行循环经济的主动性;信贷、税收方面,也缺乏相应的支撑体系与支持力度。
第四是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和能力不是很强。社会公众是社会物质资源和产品的直接消费主体和废弃物的排放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他们扮演了消费者和环境权益人两种角色。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创造机会,鼓励公民、企业以及发展诸如非政府组织或非营利组织参与有关自然资源、环境和经济的决策活动,都可有效地促进循环经济模式的形成。
但从现实看,在从传统转向循环经济的过程中,由于受制度演进的路径依赖性的影响,我国的循环经济运行还是过多地依赖于政府,国民的生态环境意识还不是很强,对现阶段开展循环经济实践的认识并不充分,对政府倡导的循环经济建设缺乏积极能动的响应,由公众自发参与而形成的自主治理制度严重不足,以至于在社会上更多看到的是政府主导的身影。
二、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构建与政策取向
在资源和环境双重约束之下,循环经济模式成为我国现阶段及未来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但现实表明,实现从传统经济到循环经济模式的转换并非易事。今后,我国要实现这种转型,必须在立法、经济激励和公众参与等方面建立一个完整的、相互补充的制度体系框架。
首先必须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加强循环经济的实施与监管机制。循环经济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发展不可能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来实现,必须要借助于完善的法律法规。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应包括三个层次:(1)综合性的循环经济法律;(2)专门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3)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充实能够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规定。目前,我国应在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尽快制定有关循环型社会发展、绿色消费、资源循环再生利用等方面的综合法规;同时借鉴瑞典、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经验,建立废弃物回收利用的押金制度、包装废弃物的罚金制度及资源回收奖励制度;建立绿色经济核算制度、绿色会计制度、绿色审计制度以及企业按国际标准实施“绿色标记”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环境会计和“环保绩效考核”,从生产到消费各个领域,倡导循环经济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同时,还必须要健全循环经济实施和监管制度,以维护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使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其次是建立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市场机制。作为市场经济的一种高级形式,循环经济的运行同样也离不开市场机制的推动。目前我国应对现有的各种环保收费制度重新审理,尽快建立体现循环经济思想的新的价格体系和返还制度,以确保产品价格中体现环境成本和回收成本;尽快建立环境标志制度、资源环境有偿使用制度,使环境资源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促使产权拥有人和产权使用者愿意为循环经济投入改革成本,从而自动改变成本与收益不相符的局面;尽快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让排污权成为企业的一种生产要素,使企业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优化配置和节约使用排污权,从而尽可能减少环境污染和无节制使用自然资源及由内部经济性行为导致的外部非经济性行为;建立环保产业创新的投资机制,鼓励环保类技术创新和相关成果的市场化和产业化;同时,制定奖励、资金补助、优惠贷款、减免增值税等鼓励措施,让参与循环经济的企业有章可循,有利可图;从而各个有理性的个体从成本收益出发,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做出有利于集体的举动,从源头减少资源消耗,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破坏。
第三培育循环经济主体意识,健全公众参与监督机制。循环经济既依赖于严格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的调节,也离不开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公众是经济活动的主体之一,一个社会的经济活动是否具有循环经济的特征,与公众行为方式有着直接关系。目前我国经济已处于买方市场和以消费者为主导的阶段,消费者对于企业生产行为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消费者具有绿色消费意识,则必可引导企业朝节约能源、资源再利用、无公害和保护环境的方向发展。此外,作为享有一定环境权益的公民,出于对自身权益的考虑,通过舆论等特定机制自发地监督生产者的生产行为,也会促使生产者自觉遵守环境法规,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因此,现阶段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公众明确自己具有的环境权益,并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改变现有的生活方式和其消费习惯,同时建立有奖激励制度,对为循环经济提出合理建议、依据事实举报环境污染线索的公众,给予物质奖励,从而使公众在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的实践中,彻底转变环境行为,并树立牢固的循环经济意识。
国外经验表明,公众自发形成的NGO是其实现环境权益的机制之一,它在发挥监督职能方面往往具有一定优势,可以避免环境治理的“末端化”倾向。因此,现阶段如何调动公众监督生产者的积极性,培育中国式的NGO,也是当前循环经济制度创新中应该认真对待的问题之一。
第四,政府应该“有所为”与“有所不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涉及到资源利用和污染物排放,具有很强的外部性,而现阶段我国各项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方面的经济、法律制度仍不完善,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功能未能真正发挥作用,因此,政府在其中的“有所为”与“有所不为”,就显得相当重要。如何把握好二者之间的度,是政府当前必须思考的一个问题。
目前,从我国循环经济建设的实践看,政府的主要职责应该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通过建立与完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制度、实施与监管机制,规范经济参与者的行为;通过提供直接或间接性的经济激励手段,引导和鼓励市场行为向着循环经济的目标发展;同时借助于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传媒渠道,大力宣传循环经济的原理和理念,提高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的意识和能力。此外,鉴于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还不具备开发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共性和关键技术的能力,政府还应通过资助研发或直接参与的形式开发能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能源等,为循环经济的顺利实施开辟道路。
••••••参考文献-------------------------
[1]樊根耀,等.我国的循环经济及其制度创新[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05,15(1).
[2]解振华.关于循环经济理论与政策的几点思考[N].光明日报,2003-11-03(1).
[3]林青.循环经济制度理论的研究[J].中国林副特产,2004,(6).
[4]王文军.我国建立循环经济的体制问题初探[J].生产力研究,2005,(2).
[5]冯健.制度建设与循环经济发展[J].江西社会科学,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