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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客体是国家对进出口的动植物检疫活动秩序,主体是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观方面对危害结果是过失。认定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应注意其与动植物检疫一般失职行为、玩忽职守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以及商检失职罪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