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案情回放】
2010年9月17日傍晚,家住本市崇明县的19岁少年小俊,受同学张超之邀参加聚会。并借用张超新买的助力车,沿陈海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前往车站接另一位与会同学。不料途中小俊与同方向行走的路人胡某发生擦撞,将胡某撞伤的同时,自己也重重地摔倒在地。医院鉴定,小俊受脑外伤构成精神障碍七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花去的医疗费也高达30多万元。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车辆的检验结论显示:该车气缸工作容积为124ml,属两轮摩托车。这意味着该车是机动车,而非小俊同学张超所说的“助力车”。交警认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小俊在非机动车道内驾驶无牌号摩托车,负事故全部责任。今年1月,小俊的母亲李女士收到了崇明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及伤者胡某的诉状副本。胡某要求小俊赔偿各类损失计人民币3万多元。
儿子将人撞伤了,理应赔偿。然而,儿子受伤所产生的费用又该由谁来埋单?李女士带着种种疑惑到镇法律服务所咨询,请求法律援助。经法律服务所调查,发现该车的车主与身份证属两人,购车者是张超,身份证用的是其父亲。
6月初,李女士聘请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担任儿子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将小俊的同学张超及其父亲、销售商一并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各类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6万多元,并承担对胡某的连带赔偿责任。理由是:被告一张超用被告二张超父亲的身份证在被告三销售商处购买了一辆助力车,登记在被告一名下,该车经公安交警部门鉴定,实为两轮摩托车,其气缸工作容积高达124ml且无牌照,显存过错。被告二作为该车的所有人,明知该车无牌照而放任出借给原告,具有过错。被告三销售商明知购买者与登记的身份证不是同一个人,却违规出售,且所售的车辆名不副实,严重超标,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法院受理该案后,销售商深感事件严重,赶紧关门溜之大吉。张超家人得知他们成了被告,怒称“赔钱没门!”如此这般,即便打赢了官司,依然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代理人与小俊母亲一番商量后,于去年8月向崇明法院申请撤诉。
撤诉不是放弃诉讼,而是另找途径再起诉。既然销售商逃跑了,就找生产厂家。根据合格证所表明,该助力车由上海本菱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公司坐落在奉贤区金汇镇。于是,李女士在今年春节过后,将官司打到了奉贤,以被告生产超标助力车为由将上海本菱摩托车制造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近36万元。
时值上海地区对超标助力车进行重点整治,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联手严查无牌无证、假牌假证“超标”助力车。鉴于原告是一位残疾人,家境贫困,奉贤法院启动了残疾人维权绿色通道,减免案件的诉讼费,承办法官走出法庭,上门调查,从“快”着手,及早解决。
首先查明肇事车辆是否经过改装。在与崇明公安取得联系后,庭长张元官带着承办法官谷培涛驱车赶往崇明,查明该车未有被改装的痕迹。排除了车主及原告对该车改装的嫌疑,法官就将调查的重点集中到生产厂家。然而生产厂家的法定代表人却表示,公司多年来一直生产本菱摩托车,从未生产本菱助力车,并出示了本菱摩托车的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发票等。
对比厂家提供的本菱摩托车合格证标本与原告提供的合格证,法官发现,两份合格证在标题、防伪标记、发票格式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别。厂家透露,2010年浦东工商局曾查封一批“本菱”牌35CC助力车,通过向该公司核实,查明这批助力车系假冒伪劣产品。况且该公司生产的摩托车不在上海地区销售,大多销往东南亚一带及外省市,因为上海地区严禁大排量的摩托车上路。一系列证据证明该肇事车并非被告所生产,属假冒产品。为此,该公司对小俊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排除了厂家的责任,理应追究销售商的责任。尽管在本案中原告没有告销售商,但为了帮助小俊,承办法官查阅相关资料,获知该肇事车的销售商注册在本市虹口区。他专程来到虹口工商局调取注册登记信息,发现该销售商自2009年注册登记后,从未年检,其注册地址现已成为一家养老院,导致无法找到该销售商。
案件审理到此亦可结案,但问题没解决。对原告小俊来说,这场官司将以败诉而告终,得不到任何赔偿。法官十分同情小俊的遭遇,特意找厂家商量,希望他们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伸出援助之手,帮一把陷入困境中的原告。该企业虽无辜惹上一场官司,但对原告的处境深表同情,十分爽快答应了法官的建议。5月9日,在奉贤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中,小俊的代理人当庭向法官口头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诉讼。庭审结束时,上海本菱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的老总将1万元现金送到了李女士手中,表达企业对小俊的关怀。(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2010年9月17日傍晚,家住本市崇明县的19岁少年小俊,受同学张超之邀参加聚会。并借用张超新买的助力车,沿陈海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前往车站接另一位与会同学。不料途中小俊与同方向行走的路人胡某发生擦撞,将胡某撞伤的同时,自己也重重地摔倒在地。医院鉴定,小俊受脑外伤构成精神障碍七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花去的医疗费也高达30多万元。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车辆的检验结论显示:该车气缸工作容积为124ml,属两轮摩托车。这意味着该车是机动车,而非小俊同学张超所说的“助力车”。交警认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小俊在非机动车道内驾驶无牌号摩托车,负事故全部责任。今年1月,小俊的母亲李女士收到了崇明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及伤者胡某的诉状副本。胡某要求小俊赔偿各类损失计人民币3万多元。
儿子将人撞伤了,理应赔偿。然而,儿子受伤所产生的费用又该由谁来埋单?李女士带着种种疑惑到镇法律服务所咨询,请求法律援助。经法律服务所调查,发现该车的车主与身份证属两人,购车者是张超,身份证用的是其父亲。
6月初,李女士聘请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担任儿子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将小俊的同学张超及其父亲、销售商一并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各类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6万多元,并承担对胡某的连带赔偿责任。理由是:被告一张超用被告二张超父亲的身份证在被告三销售商处购买了一辆助力车,登记在被告一名下,该车经公安交警部门鉴定,实为两轮摩托车,其气缸工作容积高达124ml且无牌照,显存过错。被告二作为该车的所有人,明知该车无牌照而放任出借给原告,具有过错。被告三销售商明知购买者与登记的身份证不是同一个人,却违规出售,且所售的车辆名不副实,严重超标,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法院受理该案后,销售商深感事件严重,赶紧关门溜之大吉。张超家人得知他们成了被告,怒称“赔钱没门!”如此这般,即便打赢了官司,依然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代理人与小俊母亲一番商量后,于去年8月向崇明法院申请撤诉。
撤诉不是放弃诉讼,而是另找途径再起诉。既然销售商逃跑了,就找生产厂家。根据合格证所表明,该助力车由上海本菱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公司坐落在奉贤区金汇镇。于是,李女士在今年春节过后,将官司打到了奉贤,以被告生产超标助力车为由将上海本菱摩托车制造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近36万元。
时值上海地区对超标助力车进行重点整治,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联手严查无牌无证、假牌假证“超标”助力车。鉴于原告是一位残疾人,家境贫困,奉贤法院启动了残疾人维权绿色通道,减免案件的诉讼费,承办法官走出法庭,上门调查,从“快”着手,及早解决。
首先查明肇事车辆是否经过改装。在与崇明公安取得联系后,庭长张元官带着承办法官谷培涛驱车赶往崇明,查明该车未有被改装的痕迹。排除了车主及原告对该车改装的嫌疑,法官就将调查的重点集中到生产厂家。然而生产厂家的法定代表人却表示,公司多年来一直生产本菱摩托车,从未生产本菱助力车,并出示了本菱摩托车的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发票等。
对比厂家提供的本菱摩托车合格证标本与原告提供的合格证,法官发现,两份合格证在标题、防伪标记、发票格式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别。厂家透露,2010年浦东工商局曾查封一批“本菱”牌35CC助力车,通过向该公司核实,查明这批助力车系假冒伪劣产品。况且该公司生产的摩托车不在上海地区销售,大多销往东南亚一带及外省市,因为上海地区严禁大排量的摩托车上路。一系列证据证明该肇事车并非被告所生产,属假冒产品。为此,该公司对小俊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排除了厂家的责任,理应追究销售商的责任。尽管在本案中原告没有告销售商,但为了帮助小俊,承办法官查阅相关资料,获知该肇事车的销售商注册在本市虹口区。他专程来到虹口工商局调取注册登记信息,发现该销售商自2009年注册登记后,从未年检,其注册地址现已成为一家养老院,导致无法找到该销售商。
案件审理到此亦可结案,但问题没解决。对原告小俊来说,这场官司将以败诉而告终,得不到任何赔偿。法官十分同情小俊的遭遇,特意找厂家商量,希望他们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伸出援助之手,帮一把陷入困境中的原告。该企业虽无辜惹上一场官司,但对原告的处境深表同情,十分爽快答应了法官的建议。5月9日,在奉贤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中,小俊的代理人当庭向法官口头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诉讼。庭审结束时,上海本菱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的老总将1万元现金送到了李女士手中,表达企业对小俊的关怀。(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