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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实践中,货运代理人已逐渐突破了传统的定义,以代理人、缔约承运人等身份参与航空运输。不能一概将货运代理人认定为传统意义上的代理人,而应当结合航空货运单、当事人间合同的具体规定、货运代理人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货运代理人收取合同对价的方式以及当事人的交易惯例等因素,综合判断货运代理人的身份并确定其法律责任。中国《民用航空法》规定,公共运输企业才能成为缔约承运人,这样的规定不利于明晰货运代理人的真实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