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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1元车费状告公交公司
22岁的王金雷是郑州市残疾人康复中心的一名学生,他双下肢残疾,伤残级别为一级,行动都靠轮椅。
2010年12月26日晚_7点左右,王金雷和其他三名同学乘坐快速公交车返回康复中心。先坐的是B1,两名四级残疾的同学买了2元的车票后,到后门辅助王金雷上车。他们在棉纺路下车后,在站内转乘(免费)B17。就在他们等车时,站台里的一名乘务员说,你们残疾人坐车是可以不买票的。这话提醒了王金雷。上B17公交车后,王金雷就和司机谈起残疾人乘车的事。谁知,司机一听说他们没买全额票,坚持要他们买票。
王金雷向司机解释说,根据国家和郑州市的法律规定,残疾人可以享受免费乘车和优惠乘车的优惠待遇,并出示了《一级残疾证》。但司机坚持认为他们无法享受优惠待遇,必须购买全额票。
司机说,你这个残疾证不管用,革命军人的残疾证才管用,你这个证长途车、火车可以享受优惠,但坐公交车拿这个证没用。盲人啥证不拿,一分钱不掏都可以坐公交车。
见王金雷等人不买票,司机就一直不发动车。为避免影响别人乘车,王金雷和另一名同学(二级伤残)只好购买了2元的公交车票。
2009年之前,王金雷曾在上海、广州、福州、合肥等城市生活了一段时间,他只要拿着残疾证坐公交、地铁,都可以享受免费或者半价优惠。王金雷在兰州、武汉等地的残疾人朋友也反映,他们在当地都可以享受乘车的优惠待遇。
王金雷了解到,2009年3月1日起实施的《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规定,老年人、儿童、中小学生、残疾人按照规定可享受免费乘车或优惠乘车待遇。他感到不解:郑州市的老人、学生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但是对于类似于像我这样的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却反而没有任何优惠?
王金雷认为,司机的行为伤害了他的尊严。为讨要说法,2011年1月20日,王金雷向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简称“公交公司”)履行法定义务,给予残疾人优惠乘车待遇,退还他票款1元,并赔偿1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1月24日,法院受理了此案。
公交公司补偿1000元
3月11日上午,高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王金雷认为,在我国,法律除了规定残疾人拥有和健全人一样的权利之外,还赋予了他们一些特殊的社会物质帮助权,如各种社会福利权、社会救助权、社会优抚权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中规定:“老年人、儿童、中小学生、残疾人按照规定可享受免费乘车或优惠乘车待遇。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但到目前为止,郑州市人民政府也没有作出残疾人按照规定可享受免费乘车或优惠乘车待遇的具体办法。而按照我省的有关规定,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而其他残疾人却不能享受优惠待遇,是对这部分残疾群体的歧视。
王金雷说,国家的法律已经规定了残疾人有免费或者减半乘坐公交车的权益,但是公交公司迟迟不落实这项法律规定。他想通过这起官司改变这种状况,希望河南省残疾人的优惠乘车权利得到实现,更希望社会不再以怜悯的眼光对待残疾人的优惠乘车要求,而是尊重这样的权利。
公交公司的代理律师钟鸣和李奕瑾辩称,《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优先购票和搭乘;其随身必备的代步等专用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集体、私营客车)。王金雷虽然有残疾证,但属于肢体残疾而不是视力残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待遇。公交公司收取其1元公交车费,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侵犯其权益。
前来旁听的肢体残疾人、河南省“生命之魂”残疾人艺术团团长张瑞芳认为,同样是残疾人,法律法规应该公平对待,不能厚此薄彼。
庭审结束后,法官对原被告进行了调解。
面对王金雷指控公交车司机语言上的不当行为,被告律师当庭表示:自己代表公交公司,就司机的态度对当事人的伤害表达了歉意。为表诚意,被告律师当庭拿出1000元钱,表示这是对小王为公交公司提合理化建议的肯定。而郑州市公交总公司则拿出一张纪念卡,当庭赠送给小王,希望小王继续关注和支持郑州市的公交事业。王金雷接受了调解。
法院向市政府提司法建议
一场纠纷,最终调解,双方皆大欢喜。
作为公交公司的代理律师,钟鸣并不放松。他说,通过庭审,我们意识到,关于残疾人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有缺陷。他认为,残疾人持证应该享受优惠,希望政府能尽快出台规范性的文件。
本案的主审法官陈晓菲也说,在我省,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却没有具体的优惠政策。合议庭合议之后,会向郑州市政府提出司法建议,尽快完善、改进对残疾人保障的具体规定。
此案虽小,但意义很大。河南省社科院法学与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欧阳军这样认为。
欧阳军说,在我国,很多城市都制定了残疾人乘车优惠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目前河南省残疾人超过700万,然而,河南省还没有与保障残疾人优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相关的、可操作的具体法规。
据了解,很多城市已经出台了残疾人乘坐公交车的优惠政策,《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盲人和重度(一级)肢残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其他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享受免费或者减半缴费优惠”。《佛山市残疾人优待暂行办渤中规定:“盲人免费乘坐市内编码线路公共汽车,其他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享受五折优惠购票乘坐市内编码线路公共汽车。”《武汉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中规定:“盲人和下肢残疾人凭市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管理部门制发的残疾人免费乘坐车(船)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含专线车,旅游线路除外)和轮渡、轻轨、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
据河南省残联有关人员介绍,对盲人实行免费乘坐公交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但并不是从救穷的角度而言的,主要是考虑盲人没有光感、掏钱支付等生活自理能力较差。
他说,河南省1993年通过的《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已经不符合形势发展的要求,省残联早已着手对其中一些需要修订的内容进行调研和论证,残疾人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内容也在调研的范围。但免费让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涉及很多部门和很多问题,我省各市地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要在做大量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区别对待,不能一刀切。
人大代表为残疾人提建议
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很多残疾人在关注着自身的权益保障。
春节前,江西上饶人夏文涛通过网络联系到媒体记者,希望能关注“残疾人乘火车半价优惠”的提议。23岁的夏文涛右腿三级残疾,他说,学生凭学生证、伤残军人凭伤残军人证可以半价购买火车票,而残疾人却不能凭残疾人证买半价火车票。
2010年4月,夏文涛写了一封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公开请求信,并发布在网络上。这封信引起了全国各地残疾人士的关注,他们纷纷将公开信打印签名后邮寄给他。夏文涛在今年“两会”前征集到两千多名残疾人的签名。
夏文涛在调查中发现,大部分残疾人的收入不高,火车票对于残疾人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按照国家规定,在校大学生、中专生和伤残军警乘坐火车都可以享受优惠。而比之更为弱势的群体——残疾人,享受这样的优惠政策完全拥有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也规定了国家和社会对残疾人进行帮助的法律原则。
随后,夏文涛开始求助省、市残联等有关部门,并给驻江西的于果、谢木兰等全国人大代表写信和打电话。他希望联系更多的全国人大代表,希望这一建议能够上全国“两会”,以此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在今年的“两会”上,于果、谢木兰等10余人联名提交了《关于对全国残疾人半价收取火车票票价的建议》,建议国家修改相关规定,将残疾人纳入乘坐火车半价收取票价的范围。
这份为一个群体争取社会优待的集中建议,是一场民意互动的结果。谢木兰和于果等全国人大代表提交建议后,都非常期望会获得一个好结果。
责编:夏轩
22岁的王金雷是郑州市残疾人康复中心的一名学生,他双下肢残疾,伤残级别为一级,行动都靠轮椅。
2010年12月26日晚_7点左右,王金雷和其他三名同学乘坐快速公交车返回康复中心。先坐的是B1,两名四级残疾的同学买了2元的车票后,到后门辅助王金雷上车。他们在棉纺路下车后,在站内转乘(免费)B17。就在他们等车时,站台里的一名乘务员说,你们残疾人坐车是可以不买票的。这话提醒了王金雷。上B17公交车后,王金雷就和司机谈起残疾人乘车的事。谁知,司机一听说他们没买全额票,坚持要他们买票。
王金雷向司机解释说,根据国家和郑州市的法律规定,残疾人可以享受免费乘车和优惠乘车的优惠待遇,并出示了《一级残疾证》。但司机坚持认为他们无法享受优惠待遇,必须购买全额票。
司机说,你这个残疾证不管用,革命军人的残疾证才管用,你这个证长途车、火车可以享受优惠,但坐公交车拿这个证没用。盲人啥证不拿,一分钱不掏都可以坐公交车。
见王金雷等人不买票,司机就一直不发动车。为避免影响别人乘车,王金雷和另一名同学(二级伤残)只好购买了2元的公交车票。
2009年之前,王金雷曾在上海、广州、福州、合肥等城市生活了一段时间,他只要拿着残疾证坐公交、地铁,都可以享受免费或者半价优惠。王金雷在兰州、武汉等地的残疾人朋友也反映,他们在当地都可以享受乘车的优惠待遇。
王金雷了解到,2009年3月1日起实施的《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规定,老年人、儿童、中小学生、残疾人按照规定可享受免费乘车或优惠乘车待遇。他感到不解:郑州市的老人、学生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但是对于类似于像我这样的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却反而没有任何优惠?
王金雷认为,司机的行为伤害了他的尊严。为讨要说法,2011年1月20日,王金雷向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简称“公交公司”)履行法定义务,给予残疾人优惠乘车待遇,退还他票款1元,并赔偿1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1月24日,法院受理了此案。
公交公司补偿1000元
3月11日上午,高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王金雷认为,在我国,法律除了规定残疾人拥有和健全人一样的权利之外,还赋予了他们一些特殊的社会物质帮助权,如各种社会福利权、社会救助权、社会优抚权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中规定:“老年人、儿童、中小学生、残疾人按照规定可享受免费乘车或优惠乘车待遇。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但到目前为止,郑州市人民政府也没有作出残疾人按照规定可享受免费乘车或优惠乘车待遇的具体办法。而按照我省的有关规定,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而其他残疾人却不能享受优惠待遇,是对这部分残疾群体的歧视。
王金雷说,国家的法律已经规定了残疾人有免费或者减半乘坐公交车的权益,但是公交公司迟迟不落实这项法律规定。他想通过这起官司改变这种状况,希望河南省残疾人的优惠乘车权利得到实现,更希望社会不再以怜悯的眼光对待残疾人的优惠乘车要求,而是尊重这样的权利。
公交公司的代理律师钟鸣和李奕瑾辩称,《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优先购票和搭乘;其随身必备的代步等专用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集体、私营客车)。王金雷虽然有残疾证,但属于肢体残疾而不是视力残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待遇。公交公司收取其1元公交车费,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侵犯其权益。
前来旁听的肢体残疾人、河南省“生命之魂”残疾人艺术团团长张瑞芳认为,同样是残疾人,法律法规应该公平对待,不能厚此薄彼。
庭审结束后,法官对原被告进行了调解。
面对王金雷指控公交车司机语言上的不当行为,被告律师当庭表示:自己代表公交公司,就司机的态度对当事人的伤害表达了歉意。为表诚意,被告律师当庭拿出1000元钱,表示这是对小王为公交公司提合理化建议的肯定。而郑州市公交总公司则拿出一张纪念卡,当庭赠送给小王,希望小王继续关注和支持郑州市的公交事业。王金雷接受了调解。
法院向市政府提司法建议
一场纠纷,最终调解,双方皆大欢喜。
作为公交公司的代理律师,钟鸣并不放松。他说,通过庭审,我们意识到,关于残疾人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有缺陷。他认为,残疾人持证应该享受优惠,希望政府能尽快出台规范性的文件。
本案的主审法官陈晓菲也说,在我省,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却没有具体的优惠政策。合议庭合议之后,会向郑州市政府提出司法建议,尽快完善、改进对残疾人保障的具体规定。
此案虽小,但意义很大。河南省社科院法学与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欧阳军这样认为。
欧阳军说,在我国,很多城市都制定了残疾人乘车优惠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目前河南省残疾人超过700万,然而,河南省还没有与保障残疾人优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相关的、可操作的具体法规。
据了解,很多城市已经出台了残疾人乘坐公交车的优惠政策,《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盲人和重度(一级)肢残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其他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享受免费或者减半缴费优惠”。《佛山市残疾人优待暂行办渤中规定:“盲人免费乘坐市内编码线路公共汽车,其他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享受五折优惠购票乘坐市内编码线路公共汽车。”《武汉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中规定:“盲人和下肢残疾人凭市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管理部门制发的残疾人免费乘坐车(船)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含专线车,旅游线路除外)和轮渡、轻轨、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
据河南省残联有关人员介绍,对盲人实行免费乘坐公交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但并不是从救穷的角度而言的,主要是考虑盲人没有光感、掏钱支付等生活自理能力较差。
他说,河南省1993年通过的《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已经不符合形势发展的要求,省残联早已着手对其中一些需要修订的内容进行调研和论证,残疾人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内容也在调研的范围。但免费让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涉及很多部门和很多问题,我省各市地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要在做大量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区别对待,不能一刀切。
人大代表为残疾人提建议
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很多残疾人在关注着自身的权益保障。
春节前,江西上饶人夏文涛通过网络联系到媒体记者,希望能关注“残疾人乘火车半价优惠”的提议。23岁的夏文涛右腿三级残疾,他说,学生凭学生证、伤残军人凭伤残军人证可以半价购买火车票,而残疾人却不能凭残疾人证买半价火车票。
2010年4月,夏文涛写了一封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公开请求信,并发布在网络上。这封信引起了全国各地残疾人士的关注,他们纷纷将公开信打印签名后邮寄给他。夏文涛在今年“两会”前征集到两千多名残疾人的签名。
夏文涛在调查中发现,大部分残疾人的收入不高,火车票对于残疾人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按照国家规定,在校大学生、中专生和伤残军警乘坐火车都可以享受优惠。而比之更为弱势的群体——残疾人,享受这样的优惠政策完全拥有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也规定了国家和社会对残疾人进行帮助的法律原则。
随后,夏文涛开始求助省、市残联等有关部门,并给驻江西的于果、谢木兰等全国人大代表写信和打电话。他希望联系更多的全国人大代表,希望这一建议能够上全国“两会”,以此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在今年的“两会”上,于果、谢木兰等10余人联名提交了《关于对全国残疾人半价收取火车票票价的建议》,建议国家修改相关规定,将残疾人纳入乘坐火车半价收取票价的范围。
这份为一个群体争取社会优待的集中建议,是一场民意互动的结果。谢木兰和于果等全国人大代表提交建议后,都非常期望会获得一个好结果。
责编:夏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