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想敛财而又想不被以受贿罪追究,他们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可谓费尽心机。岂知机关算尽,反误了卿卿性命——
【案例:批地皮。低价买别墅】
儿子要结婚却不喜欢现有房屋,这可难坏了身为国土资源局局长却又资金有限的李东辉。2008年2月的一天,有个别墅开发商来到李东辉办公室要求报批一块地皮时,李东辉立刻眼前一亮:对,就吃他!双方一个有情,一个有意,很快达成了“共识”。仅半个月时间,开发商便非法得到了垂涎已久的地皮,而李东辉也仅以30.90万元,从开发商处购得了时价117万元的别墅。可直到被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时,李东辉似乎还一脸惘然:我出钱买房,只是让开发商照顾了一些价格,也能构成受贿罪?
【点评】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均应按受贿论处:(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5)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这里的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当然,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案例:受贿巨款变投资】
2008年4月,员工李某想利用总公司名义,开设一家下属具有法人资格、实则由私人经营的公司,总经理李长河断然拒绝了李某的请求,因为李某经营的项目将危害公司的利益。可碰了一鼻子灰的李某并不死心,一面找来李长河的好友说情,一面送以重礼。李长河终于动心了,可他转念一想,收受现金太危险,也难产生长期效益,于是提出自己与李某合办公司,李某所送30万元款就作为其投资。有总经理的利益存在,当然少不了总经理的关照,李某自然求之不得。不料,两个月后,还没有来得及分红,便东窗事发。虽然李长河一再辩解,无论是当初送款,还是日后分红,自己都还没有实际获取任何利益,但最终仍是锒铛入狱。
【点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无论最终是否获取实际利益,都应当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又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也应以受贿论处。
【案例:“关照”换干股】
想开煤矿发财,可又得不到审批,张某一直急得团团转。2007年6月,张某无意中得知好友的姐夫钟德涛是稽查队长,专门负责无证、无资质开采煤炭的检查、处理。张某觉得机会来了,只要钟德涛不说不管不查,哪还用办审批手续?于是,张某找到了钟德涛。虽然张某一再表示万一有什么事必定自己兜着,绝不会连累钟德涛,但钟德涛就是不说可否。见此情况张某便使出了“杀手锏”,他提出不用钟德涛投资一分钱,也不必参加经营管理,只要钟德涛给予“关照”,就每月对钟德涛按20%的股份分红。于是双方一拍即合。直至2008年明东窗事发,钟德涛共分得“利润”12.3万元。
【点评】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本案情形即属其列。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也应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案例:“红包”变身成证券】
身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的赵志强自2007年投资证券以来,总是亏多赢少。2008年7月,在当地小有名气的陈某,得知有关部门将采购大批笔记本电脑,就找到赵志强要求关照自己公司的生意,并同时交给赵志强5万元“红包”。赵志强知道这明显属于受贿,但又不愿意放弃陈某这颗“摇钱树”,遂提出让陈某用该款为自己投资证券,以便获取更多的好处。陈某当即答应,并于此后进行了实际操作。
【点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未实际出资,借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变相收受他人财物的;二是他人虽然将国家工作人员出资实际用于投资活动,但国家工作人员所获“收益”与实际赢利明显不符。对于第一种情形,既然没有出资,也就谈不上委托理财,更谈不上理财“收益”,应当以受贿处理。对于第二种情形,其实质就是变相受贿。
【案例:赌博“赢”来受贿罪】
2008年元月,谢某等三人想悄悄开—家赌场,就找到时任公安局副局长的好友李友平,说只要李睁—只眼闭一只眼,让手下“关照”一下,自然少不了他的好处。李友平知道这并非小事,吃不了兜着走,更何况谢某三人日后究竟能给他多少好处还是个问号,就没有答应。谢某三人自然明白李友平的心思,便提出玩几圈麻将,赌注大一点。于是乎谢某等三人皆输,李友平很快赢了63000元。李友平当然知道其中的“猫腻”,只是心照不宣,大家也没有说破而已。自然,谢某等三人所托之事也不在话下。
【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实践中,对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区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来源;(5)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案例:批地皮。低价买别墅】
儿子要结婚却不喜欢现有房屋,这可难坏了身为国土资源局局长却又资金有限的李东辉。2008年2月的一天,有个别墅开发商来到李东辉办公室要求报批一块地皮时,李东辉立刻眼前一亮:对,就吃他!双方一个有情,一个有意,很快达成了“共识”。仅半个月时间,开发商便非法得到了垂涎已久的地皮,而李东辉也仅以30.90万元,从开发商处购得了时价117万元的别墅。可直到被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时,李东辉似乎还一脸惘然:我出钱买房,只是让开发商照顾了一些价格,也能构成受贿罪?
【点评】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均应按受贿论处:(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5)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这里的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当然,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案例:受贿巨款变投资】
2008年4月,员工李某想利用总公司名义,开设一家下属具有法人资格、实则由私人经营的公司,总经理李长河断然拒绝了李某的请求,因为李某经营的项目将危害公司的利益。可碰了一鼻子灰的李某并不死心,一面找来李长河的好友说情,一面送以重礼。李长河终于动心了,可他转念一想,收受现金太危险,也难产生长期效益,于是提出自己与李某合办公司,李某所送30万元款就作为其投资。有总经理的利益存在,当然少不了总经理的关照,李某自然求之不得。不料,两个月后,还没有来得及分红,便东窗事发。虽然李长河一再辩解,无论是当初送款,还是日后分红,自己都还没有实际获取任何利益,但最终仍是锒铛入狱。
【点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无论最终是否获取实际利益,都应当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又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也应以受贿论处。
【案例:“关照”换干股】
想开煤矿发财,可又得不到审批,张某一直急得团团转。2007年6月,张某无意中得知好友的姐夫钟德涛是稽查队长,专门负责无证、无资质开采煤炭的检查、处理。张某觉得机会来了,只要钟德涛不说不管不查,哪还用办审批手续?于是,张某找到了钟德涛。虽然张某一再表示万一有什么事必定自己兜着,绝不会连累钟德涛,但钟德涛就是不说可否。见此情况张某便使出了“杀手锏”,他提出不用钟德涛投资一分钱,也不必参加经营管理,只要钟德涛给予“关照”,就每月对钟德涛按20%的股份分红。于是双方一拍即合。直至2008年明东窗事发,钟德涛共分得“利润”12.3万元。
【点评】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本案情形即属其列。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也应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案例:“红包”变身成证券】
身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的赵志强自2007年投资证券以来,总是亏多赢少。2008年7月,在当地小有名气的陈某,得知有关部门将采购大批笔记本电脑,就找到赵志强要求关照自己公司的生意,并同时交给赵志强5万元“红包”。赵志强知道这明显属于受贿,但又不愿意放弃陈某这颗“摇钱树”,遂提出让陈某用该款为自己投资证券,以便获取更多的好处。陈某当即答应,并于此后进行了实际操作。
【点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未实际出资,借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变相收受他人财物的;二是他人虽然将国家工作人员出资实际用于投资活动,但国家工作人员所获“收益”与实际赢利明显不符。对于第一种情形,既然没有出资,也就谈不上委托理财,更谈不上理财“收益”,应当以受贿处理。对于第二种情形,其实质就是变相受贿。
【案例:赌博“赢”来受贿罪】
2008年元月,谢某等三人想悄悄开—家赌场,就找到时任公安局副局长的好友李友平,说只要李睁—只眼闭一只眼,让手下“关照”一下,自然少不了他的好处。李友平知道这并非小事,吃不了兜着走,更何况谢某三人日后究竟能给他多少好处还是个问号,就没有答应。谢某三人自然明白李友平的心思,便提出玩几圈麻将,赌注大一点。于是乎谢某等三人皆输,李友平很快赢了63000元。李友平当然知道其中的“猫腻”,只是心照不宣,大家也没有说破而已。自然,谢某等三人所托之事也不在话下。
【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实践中,对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区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来源;(5)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