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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观念里,“夫妻”这个词意味着两个人成为一体,经济上也成为共同体。但有位妻子一纸诉状将丈夫推上被告席,原因是丈夫借走她的一笔钱到期未还。到底,夫妻间的借贷关系如何认定?“婚内借贷”需要偿还吗?借贷时又有哪些注意事项?
借妻子钱到期未还成被告
2017年5月16日,小蒋和小刘结婚后没多久,丈夫小蒋就以父母经商缺乏资金为由,向妻子小刘提出借款27万元。于是,小刘变卖自己婚前的房屋,在8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将27万元售房款转入丈夫的账户。而小蒋则出具借条,明确借款期限1年,预期不还按1%违约金计算。
此外,两人同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经济独立,实行AA制生活。
一年过去了,借条也到期了,而小蒋并未将这笔钱归还给小刘。小刘便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院,要求丈夫归还所欠自己27万元欠款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法院认定,小刘与小蒋已明确约定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济独立,实行AA制生活,并在借条上作出了书面约定,且款项系小刘个人的婚前财产,故借贷关系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小蒋需偿还小刘借款27万元及利息,并同时按1%支付违约金。
把“债主”娶回家,就不用还钱了?
2017年,马小姐经人介绍认识了刚刚创业的杨先生,二人很快建立恋爱关系。得知杨先生想创业,马小姐二话没说就将20万元借给了杨先生。
几个月后,两个人走进婚姻殿堂,但好景不长,马小姐发现杨先生把其中10万元交给了前女友。夫妻二人大闹一场,感情出现裂痕。2018年5月,马小姐要求杨先生将婚前欠她的20万元还清。杨先生则表示,既然两个人已经结婚,这个债务就不存在了,不同意还钱。
杨先生在婚前向马小姐借款后,两人已经形成债务关系,这笔欠款并不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缔结而消除。
在本案中,杨先生和马小姐在婚后仍然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个体,婚姻关系不会使他们丧失独立民事主体的地位。
由于二人的债务关系是婚前形成的,是两个独立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合法借贷关系,所以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共同财产不能形成借贷关系
谢某和胡某在2010年1月登记结婚,后来两人感情破裂,于2013年4月起诉离婚。在清算财产的时候,胡某出具了謝某于2009年8月、2010年7月、2011年7月向其分别借款8000元、1万元、1万元的借条,称谢某借款用于个人事务,要求谢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合计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后两笔婚后发生的借款因双方均未提供婚前财产约定,故认定该两笔借款的来源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的借贷关系不成立。
链接:
1、约定财产所有制情况下夫妻借贷关系的认定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律师表示,如果所借款项来源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且用于借款人一方的个人事务,则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应按照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处理。
2、法定夫妻财产共同制情况下夫妻借贷关系的认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如果夫妻之间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其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夫妻财产共同制,夫妻双方所得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因此,在共有财产范围内,夫妻之间的借贷行为原则上不应认定为借贷关系。
能否形成借贷关系,关键看一方所借的款项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所借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用于家庭共同开支,且婚内借款的用途系用于家庭经营以及生活开支的,则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和借贷关系本身就可能不存在。
(本稿综合《法制晚报》《家庭生活报》等)
借妻子钱到期未还成被告
2017年5月16日,小蒋和小刘结婚后没多久,丈夫小蒋就以父母经商缺乏资金为由,向妻子小刘提出借款27万元。于是,小刘变卖自己婚前的房屋,在8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将27万元售房款转入丈夫的账户。而小蒋则出具借条,明确借款期限1年,预期不还按1%违约金计算。
此外,两人同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经济独立,实行AA制生活。
一年过去了,借条也到期了,而小蒋并未将这笔钱归还给小刘。小刘便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院,要求丈夫归还所欠自己27万元欠款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法院认定,小刘与小蒋已明确约定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济独立,实行AA制生活,并在借条上作出了书面约定,且款项系小刘个人的婚前财产,故借贷关系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小蒋需偿还小刘借款27万元及利息,并同时按1%支付违约金。
把“债主”娶回家,就不用还钱了?
2017年,马小姐经人介绍认识了刚刚创业的杨先生,二人很快建立恋爱关系。得知杨先生想创业,马小姐二话没说就将20万元借给了杨先生。
几个月后,两个人走进婚姻殿堂,但好景不长,马小姐发现杨先生把其中10万元交给了前女友。夫妻二人大闹一场,感情出现裂痕。2018年5月,马小姐要求杨先生将婚前欠她的20万元还清。杨先生则表示,既然两个人已经结婚,这个债务就不存在了,不同意还钱。
杨先生在婚前向马小姐借款后,两人已经形成债务关系,这笔欠款并不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缔结而消除。
在本案中,杨先生和马小姐在婚后仍然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个体,婚姻关系不会使他们丧失独立民事主体的地位。
由于二人的债务关系是婚前形成的,是两个独立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合法借贷关系,所以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共同财产不能形成借贷关系
谢某和胡某在2010年1月登记结婚,后来两人感情破裂,于2013年4月起诉离婚。在清算财产的时候,胡某出具了謝某于2009年8月、2010年7月、2011年7月向其分别借款8000元、1万元、1万元的借条,称谢某借款用于个人事务,要求谢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合计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后两笔婚后发生的借款因双方均未提供婚前财产约定,故认定该两笔借款的来源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的借贷关系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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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约定财产所有制情况下夫妻借贷关系的认定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律师表示,如果所借款项来源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且用于借款人一方的个人事务,则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应按照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处理。
2、法定夫妻财产共同制情况下夫妻借贷关系的认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如果夫妻之间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其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夫妻财产共同制,夫妻双方所得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因此,在共有财产范围内,夫妻之间的借贷行为原则上不应认定为借贷关系。
能否形成借贷关系,关键看一方所借的款项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所借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用于家庭共同开支,且婚内借款的用途系用于家庭经营以及生活开支的,则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和借贷关系本身就可能不存在。
(本稿综合《法制晚报》《家庭生活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