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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近日发布《我国上市公司2017年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情况分析报告》
为全面掌握我国上市公司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情况,日前,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对沪深两市3485家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2017年度内部控制报告进行了系统分析,并发布《我国上市公司2017年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情况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分析报告》)。
那么,《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业界专家对《分析报告》有何看法?《财会信报》记者就此采访了重庆理工大学审计系教授王海兵。
3 485家上市公司中披露内控评价报告 占比93.11%
据《分析报告》统计,截至2017年12月31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共有上市公司3 485家,其中,沪市上市公司1 396家,深市上市公司2 089家。深市上市公司中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分别有476家、903家和710家,另有240家上市公司未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总体看来,在3 485家上市公司中,共有3 245家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率为93.11%。其中,3 177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论为整体有效,有效率为97.9%,2 602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内部控制审计,并有2 596家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占比99.8%。总体来看,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上市公司得到有效运行。
267 家原本可以因首年上市豁免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占当年上市数量的 60.96%,反映出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自主性较高。240 家上市公司未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占全部上市公司的 6.89%。其中,有171家因首年上市豁免披露,全部是沪市主板上市公司,比2016年增加了91家;63家均为年报中提示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但在巨潮资讯网、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网站上均未披露相关信息,该部分公司均为沪市主板上市公司,比2016年增加了42家;有6家因重大资产重组豁免披露。
年报中提示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但在指定网站上均未披露相关信息,造成发生这种情况的可能性原因包括年报存在不实陈述、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忘记披露、披露网站不对、披露或查询环节存在技术问题等。
王海兵认为,由于内部控制完备情况对财务报告真实性具有重要影响,两者之间关系密切,互为表里。因此,可以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作为年报的一个附件,进行绑定披露,增加信息披露的集中度和信息查询的便捷度。这样也可以避免年报中申明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但在指定网站却查询不到。
会计系统缺陷仍是财报内控缺陷之首
《分析报告》指出,在对上市公司披露的2017年内部控制报告进行分析后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仍存在披露的内部控制缺陷整改不到位,隐瞒、虚报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内部控制缺陷时避重就轻,报告披露不够及时、格式不够规范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内部控制建设在部分上市公司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影响了上市公司内部管理水平和防御风险能力的进一步提升。
在3 245家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上市公司中,963家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占比为29.68%,其中69家披露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51家披露内部控制存在重要缺陷,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上市公司的比例相对于前两年有所下降。
对此,王海兵建议,可以考虑将内部控制披露的强制性要求的落实情况纳入到公司信用评级管理,并将其作为证券监管的重要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约束,全面提升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
在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披露情况中,整体上看,区分财报和非财报披露的上市公司比重逐年提高(2015年除外),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细化,将进一步提升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对于相关风险管理决策的有用性。
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内容上看,与2016年的情况相类似,排名第一的仍是会计系统方面的缺陷,有37个,占比为 25%,主要表现在收入的确认和成本的结转不准确、重大会计事项处理不准确、资产减值损失计提不准确等方面;排名第二的仍是资金活动方面的缺陷,有28个,占比为18.92%,主要表现在资金保管不善、募集资金未按照恰当用途使用、使用个人账户管理资金等方面;排名第三的是信息披露方面的缺陷,有15个,占比为10.14%,主要表现在重大事项未披露、更正已经披露的财务报告、业绩快报信息同实际信息存在较大差异等方面;排名第四的是销售及收款方面的缺陷,有10个,占比为6.76%,主要表现在对客户的信用授權审批不严、应收款项催收不利等方面。
针对以上情况,王海兵建议,应建立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激励约束机制,今后对存在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上市公司,加强会计内部控制、资金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内部控制、销售收款内部控制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同类问题反复出现的单位,可以考虑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和训诫,如果因为内部控制缺陷导致公司承受巨大风险或发生重大损失的,要追责。
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内容方面,信息披露存缺陷的占比为11.21%,主要表现在重大事项未披露或未及时披露;资金活动方面的缺陷占比为10.34%,主要表现在募集资金未按照恰当用途使用、大额资金事项未经审批等方面。
1 671 家采用整合审计方式开展内控和财报审计
在2 596家披露了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中,2 481 家标准无保留意见,占比为95.57%;115家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占比为 4.43%,其中,53家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7家非财务报告重大缺陷无保留意见,2家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无保留,1家保留意见,2家无法表示意见,50家否定意见。
王海兵认为,否定意见家数的绝对值较高,占比1.93%,一方面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内部控制时候,能够坚持原则,勇于说“不”;同时也说明,作为优秀公司代表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内部控制问题之严重,亟待进行整改落实。 王海兵进一步指出,值得探讨的问题是以后公司申请上市,内部控制建设情况是否应该考虑纳入考量并加大权重?纳入实施范围的上市公司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和重要缺陷的公司数量及缺陷数量均显著增加,内部控制整体有效的比例下降。正常情况下,上市公司推进内部控制建設,不断优化其控制流程,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应该逐步提升。王海兵强调,2018年出现的这种反常现象,值得我们深入调研并分析其原因,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是科学技术、商业生态和经营环境等变化导致了内部控制新的问题和缺陷,还是其他原因导致?相关部门需要厘清,以便有的放矢,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高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在进行内部控制审计的 1 696 家上市公司中,1 671 家采用整合审计方式开展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占比为 98.53%;25 家单独实施内部控制审计,占比为 1.47%。
“绝大部分上市公司采用的是整合审计方式,可能是出于成本和便捷方面的考量。”王海兵表示,整合方式审计和单独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是否会对内部控制审计结果产生不同影响?财务报表审计意见和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存在内在的逻辑关联,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他同时指出,在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 1 148 家重污染上市公司中,369 家公司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占比为 32.14%,显著高于整体水平。这说明我国重污染行业的内部控制建设明显低于平均水平,亟待建立健全以QHSE(Quality Health Safety and Environment)管理体系为核心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从而控制企业社会责任风险和环境风险。
《分析报告》同时建议,政府要加强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的力度,对内控不健全、有内控制度但执行不力的公司,加大处罚力度。密切关注、跟踪内部控制审计实施效果,进行统一规范。增强独立性,加强对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监管和问责,并加快出台金融类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指南。
王海兵表示,《分析报告》带给我们很多启发,例如加强对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监管和问责,加快出台金融类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指南,强化审计委员会的内控监督责任等,非常具有实践指导价值。期待能够在政府、企业、中介三方共同的努力下,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不断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持续优化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据悉,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持续关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上市公司的执行情况,在不断完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同时,督促和引导上市公司不断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高上市公司合规经营与防御风险能力,为全面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提供有力保障。
为全面掌握我国上市公司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情况,日前,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对沪深两市3485家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2017年度内部控制报告进行了系统分析,并发布《我国上市公司2017年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情况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分析报告》)。
那么,《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业界专家对《分析报告》有何看法?《财会信报》记者就此采访了重庆理工大学审计系教授王海兵。
3 485家上市公司中披露内控评价报告 占比93.11%
据《分析报告》统计,截至2017年12月31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共有上市公司3 485家,其中,沪市上市公司1 396家,深市上市公司2 089家。深市上市公司中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分别有476家、903家和710家,另有240家上市公司未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总体看来,在3 485家上市公司中,共有3 245家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率为93.11%。其中,3 177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论为整体有效,有效率为97.9%,2 602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内部控制审计,并有2 596家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占比99.8%。总体来看,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上市公司得到有效运行。
267 家原本可以因首年上市豁免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占当年上市数量的 60.96%,反映出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自主性较高。240 家上市公司未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占全部上市公司的 6.89%。其中,有171家因首年上市豁免披露,全部是沪市主板上市公司,比2016年增加了91家;63家均为年报中提示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但在巨潮资讯网、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网站上均未披露相关信息,该部分公司均为沪市主板上市公司,比2016年增加了42家;有6家因重大资产重组豁免披露。
年报中提示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但在指定网站上均未披露相关信息,造成发生这种情况的可能性原因包括年报存在不实陈述、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忘记披露、披露网站不对、披露或查询环节存在技术问题等。
王海兵认为,由于内部控制完备情况对财务报告真实性具有重要影响,两者之间关系密切,互为表里。因此,可以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作为年报的一个附件,进行绑定披露,增加信息披露的集中度和信息查询的便捷度。这样也可以避免年报中申明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但在指定网站却查询不到。
会计系统缺陷仍是财报内控缺陷之首
《分析报告》指出,在对上市公司披露的2017年内部控制报告进行分析后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仍存在披露的内部控制缺陷整改不到位,隐瞒、虚报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内部控制缺陷时避重就轻,报告披露不够及时、格式不够规范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内部控制建设在部分上市公司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影响了上市公司内部管理水平和防御风险能力的进一步提升。
在3 245家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上市公司中,963家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占比为29.68%,其中69家披露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51家披露内部控制存在重要缺陷,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上市公司的比例相对于前两年有所下降。
对此,王海兵建议,可以考虑将内部控制披露的强制性要求的落实情况纳入到公司信用评级管理,并将其作为证券监管的重要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约束,全面提升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
在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披露情况中,整体上看,区分财报和非财报披露的上市公司比重逐年提高(2015年除外),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细化,将进一步提升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对于相关风险管理决策的有用性。
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内容上看,与2016年的情况相类似,排名第一的仍是会计系统方面的缺陷,有37个,占比为 25%,主要表现在收入的确认和成本的结转不准确、重大会计事项处理不准确、资产减值损失计提不准确等方面;排名第二的仍是资金活动方面的缺陷,有28个,占比为18.92%,主要表现在资金保管不善、募集资金未按照恰当用途使用、使用个人账户管理资金等方面;排名第三的是信息披露方面的缺陷,有15个,占比为10.14%,主要表现在重大事项未披露、更正已经披露的财务报告、业绩快报信息同实际信息存在较大差异等方面;排名第四的是销售及收款方面的缺陷,有10个,占比为6.76%,主要表现在对客户的信用授權审批不严、应收款项催收不利等方面。
针对以上情况,王海兵建议,应建立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激励约束机制,今后对存在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上市公司,加强会计内部控制、资金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内部控制、销售收款内部控制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同类问题反复出现的单位,可以考虑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和训诫,如果因为内部控制缺陷导致公司承受巨大风险或发生重大损失的,要追责。
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内容方面,信息披露存缺陷的占比为11.21%,主要表现在重大事项未披露或未及时披露;资金活动方面的缺陷占比为10.34%,主要表现在募集资金未按照恰当用途使用、大额资金事项未经审批等方面。
1 671 家采用整合审计方式开展内控和财报审计
在2 596家披露了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中,2 481 家标准无保留意见,占比为95.57%;115家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占比为 4.43%,其中,53家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7家非财务报告重大缺陷无保留意见,2家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无保留,1家保留意见,2家无法表示意见,50家否定意见。
王海兵认为,否定意见家数的绝对值较高,占比1.93%,一方面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内部控制时候,能够坚持原则,勇于说“不”;同时也说明,作为优秀公司代表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内部控制问题之严重,亟待进行整改落实。 王海兵进一步指出,值得探讨的问题是以后公司申请上市,内部控制建设情况是否应该考虑纳入考量并加大权重?纳入实施范围的上市公司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和重要缺陷的公司数量及缺陷数量均显著增加,内部控制整体有效的比例下降。正常情况下,上市公司推进内部控制建設,不断优化其控制流程,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应该逐步提升。王海兵强调,2018年出现的这种反常现象,值得我们深入调研并分析其原因,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是科学技术、商业生态和经营环境等变化导致了内部控制新的问题和缺陷,还是其他原因导致?相关部门需要厘清,以便有的放矢,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高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在进行内部控制审计的 1 696 家上市公司中,1 671 家采用整合审计方式开展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占比为 98.53%;25 家单独实施内部控制审计,占比为 1.47%。
“绝大部分上市公司采用的是整合审计方式,可能是出于成本和便捷方面的考量。”王海兵表示,整合方式审计和单独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是否会对内部控制审计结果产生不同影响?财务报表审计意见和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存在内在的逻辑关联,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他同时指出,在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 1 148 家重污染上市公司中,369 家公司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占比为 32.14%,显著高于整体水平。这说明我国重污染行业的内部控制建设明显低于平均水平,亟待建立健全以QHSE(Quality Health Safety and Environment)管理体系为核心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从而控制企业社会责任风险和环境风险。
《分析报告》同时建议,政府要加强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的力度,对内控不健全、有内控制度但执行不力的公司,加大处罚力度。密切关注、跟踪内部控制审计实施效果,进行统一规范。增强独立性,加强对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监管和问责,并加快出台金融类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指南。
王海兵表示,《分析报告》带给我们很多启发,例如加强对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监管和问责,加快出台金融类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指南,强化审计委员会的内控监督责任等,非常具有实践指导价值。期待能够在政府、企业、中介三方共同的努力下,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不断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持续优化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据悉,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持续关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上市公司的执行情况,在不断完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同时,督促和引导上市公司不断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高上市公司合规经营与防御风险能力,为全面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