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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的之间的沟通和联系,主动听取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检察机关依法正确地履行检察职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检察机关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理论价值
(一)理论基础:权力制衡
权力之所以能够相互制约是因为不同性质的权力作为国家统治的基本力量所拥有的权威大致平衡。权力具有强制性并且这种强制性不仅仅针对被管理者,对被制约的权力同样如此。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基本方法是分权。检察权是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赋予的,人大作为上位权力,对检察权进行监督和制约也理所当然。经常有人质疑:“检察机关是专门监督别人的,那谁来监督检察机关?”基于此,检察机关做了一系列的改革,不断完善内外部监督机制,其中就包括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主动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因此,从理论角度来看,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其实就是权力制约的一种表现。
(二)宪法依据:依法对人大负责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力是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赋予的,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独立行使检察权也必须依法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3年就曾下发过《关于检察机关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要增强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意识,正确处理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关系,自觉将检察工作置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
(三)政治属性:检察工作的人民性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主人、权力的主体。人民通过选举把权力授予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因此,人民性是我国各级国家机关的根本政治属性,同样也是检察机关的根本政治属性,是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国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是由人民选举出来共同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构,人大代表是其成员。人大代表从群众中来,生活和工作在群众之中,活跃在各条战线,代表着社会的方方面面,他们最了解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因此,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期望和要求;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监督。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能不能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能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必须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听民声、查民情、顺民意,真正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考虑问题,思民之所忧,做民之所盼,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其人民属性。因此,加强与人大代表的沟通与联系,主动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听取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可以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让人民群众更加了解、关心、支持检察工作,进而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进程,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健康发展,永葆检察工作的人民性。
二、检察机关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现实意义
检察机关人大代表联络工作,不仅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完善外部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更是检察机关不断规范自身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平、提高人民满意率的重要途径,对于促进公正、公平执法,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深化检务公开,打造阳光检察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检察权来源于人民,就应当接受人民的监督。如果检察权的运行不公开、不透明,人民没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就无法实现。列宁曾指出:“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同理,没有公开性来谈对检察权的制约和监督也是可笑的。检察权的行使过程包含诸多环节和大量信息,如果对人民群众不予公开或公开程度不够,人民对检察机关有哪些权力、检察权如何行使不知情或一知半解,不仅使落实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会成为空话,而且也为某些人搞暗箱操作或滥用检察权提供便利。
长期以来,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公正普遍存在质疑的态度。只有推行阳光检务,公开检察权,使社会公众真正全面地了解检察权的运行过程和依据,才能增加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之间的联络,自觉地把检察工作置于人大代表的监督之下,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制约和监督检察权、防止检察权被滥用的有效举措,对于推行检务公开、打造阳光检察,增加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强化执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规范执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的高低,是衡量一个社会法治程度与文明程度的标杆,是构建法治国家的重要精神要素。司法公信力一旦缺失,社会公平正义将无法实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将无从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也必将遭受严重破坏。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发展进步,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日益提高。对司法产生疑虑和不信任,已经成为近年愈演愈烈的一种社会情绪,司法公信力正面临严峻的挑战和考验。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被人们寄予了越来越多的期望。因此,检察机关在强化法律监督的同时,如何进一步规范自身执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被社会各界所高度关注。
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要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首先要主动接受监督,特别是来自人大代表的监督。人大代表是人民群众共同选举出来的,来自社会的各个阶层,代表着广泛的民意,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通过多渠道、多形式让人大代表全方位了解检察机关办案的流程和依据,参与检察工作、监督检察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不仅有利于推动检察机关不断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更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公信力。
(三)强化职能宣传,延伸监督触角
检察宣传是人民群众了解检察工作的重要方式,是实行检务公开、开展法制宣传的窗口,是检察机关展示自身形象、提高影响力的重要途径。检察宣传工作成效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宣传工作的覆盖面,而检察宣传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与宣传渠道密切相关。
一、检察机关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理论价值
(一)理论基础:权力制衡
权力之所以能够相互制约是因为不同性质的权力作为国家统治的基本力量所拥有的权威大致平衡。权力具有强制性并且这种强制性不仅仅针对被管理者,对被制约的权力同样如此。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基本方法是分权。检察权是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赋予的,人大作为上位权力,对检察权进行监督和制约也理所当然。经常有人质疑:“检察机关是专门监督别人的,那谁来监督检察机关?”基于此,检察机关做了一系列的改革,不断完善内外部监督机制,其中就包括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主动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因此,从理论角度来看,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其实就是权力制约的一种表现。
(二)宪法依据:依法对人大负责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力是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赋予的,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独立行使检察权也必须依法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3年就曾下发过《关于检察机关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要增强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意识,正确处理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关系,自觉将检察工作置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
(三)政治属性:检察工作的人民性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主人、权力的主体。人民通过选举把权力授予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因此,人民性是我国各级国家机关的根本政治属性,同样也是检察机关的根本政治属性,是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国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是由人民选举出来共同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构,人大代表是其成员。人大代表从群众中来,生活和工作在群众之中,活跃在各条战线,代表着社会的方方面面,他们最了解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因此,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期望和要求;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监督。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能不能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能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必须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听民声、查民情、顺民意,真正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考虑问题,思民之所忧,做民之所盼,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其人民属性。因此,加强与人大代表的沟通与联系,主动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听取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可以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让人民群众更加了解、关心、支持检察工作,进而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进程,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健康发展,永葆检察工作的人民性。
二、检察机关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现实意义
检察机关人大代表联络工作,不仅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完善外部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更是检察机关不断规范自身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平、提高人民满意率的重要途径,对于促进公正、公平执法,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深化检务公开,打造阳光检察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检察权来源于人民,就应当接受人民的监督。如果检察权的运行不公开、不透明,人民没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就无法实现。列宁曾指出:“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同理,没有公开性来谈对检察权的制约和监督也是可笑的。检察权的行使过程包含诸多环节和大量信息,如果对人民群众不予公开或公开程度不够,人民对检察机关有哪些权力、检察权如何行使不知情或一知半解,不仅使落实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会成为空话,而且也为某些人搞暗箱操作或滥用检察权提供便利。
长期以来,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公正普遍存在质疑的态度。只有推行阳光检务,公开检察权,使社会公众真正全面地了解检察权的运行过程和依据,才能增加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之间的联络,自觉地把检察工作置于人大代表的监督之下,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制约和监督检察权、防止检察权被滥用的有效举措,对于推行检务公开、打造阳光检察,增加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强化执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规范执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的高低,是衡量一个社会法治程度与文明程度的标杆,是构建法治国家的重要精神要素。司法公信力一旦缺失,社会公平正义将无法实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将无从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也必将遭受严重破坏。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发展进步,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日益提高。对司法产生疑虑和不信任,已经成为近年愈演愈烈的一种社会情绪,司法公信力正面临严峻的挑战和考验。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被人们寄予了越来越多的期望。因此,检察机关在强化法律监督的同时,如何进一步规范自身执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被社会各界所高度关注。
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要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首先要主动接受监督,特别是来自人大代表的监督。人大代表是人民群众共同选举出来的,来自社会的各个阶层,代表着广泛的民意,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通过多渠道、多形式让人大代表全方位了解检察机关办案的流程和依据,参与检察工作、监督检察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不仅有利于推动检察机关不断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更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公信力。
(三)强化职能宣传,延伸监督触角
检察宣传是人民群众了解检察工作的重要方式,是实行检务公开、开展法制宣传的窗口,是检察机关展示自身形象、提高影响力的重要途径。检察宣传工作成效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宣传工作的覆盖面,而检察宣传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与宣传渠道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