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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发展趋势,我国对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监管仍然存在不足。英美作为众筹最先兴起的国家,对股权众筹的监管也推陈出新。结合《就业法案》下美国股权众筹监管模式和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新规下英国股权众筹监管模式分析,可以发现: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制度还存有缺失,我国急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领域客观上要求对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和金融监管方向进行调整和改革,本文将着重分析英美股权众筹监管模式可以为我国带来的经验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