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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微博的碎片化、分享性、极速传播的特点使著作权法的适用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本文以微博自身所具有的开放性和共享性为着眼点,针对原创微博是否享有著作权全新的法律分析,同时提出了规制侵权行为的有效保护对策。
【关键词】微博;微作品;侵权;保护
一、微博取得著作权的条件
原创微博,并不能将其一概而论认为是作品,本文中所说的微博中的“微作品”,需符合两方面要件:
一是不属根据著作权法第5条所列种类,而从微博的功能和用途来看,其主要用于个人生活的记录、情感的抒发,广告商广告的宣传和发布和新闻的传播,那么除新闻信息以外,微博基本都不在著作权法第5条的范围之内。
二是符合作品的四认定要件,即独创性、客观外在性、可复制性、和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由于微博本身就是发布在网络平台上的客观有形信息,能为注册用户阅读感知,当然的具有客观表现形式;另外,复制是网络的基本功能之一,而且微博内容是直接在网络上通过数字化形式进行创作和传播的,其借助网络进行存储和向不特定对象反复传播。所以微博的可复制性自不待言。①
所以,微博能否以微作品来予以认定并受法律的保护,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有学者对微博的独创性提出怀疑,微博具有140个字的限制,通常而言,作品所使用的文字越少,越容易与公众惯常使用的语言表达重合,越难满足独创性的标准。笔者认为,140字的限制并不能单纯的否定微博作品的独创性。我国学术界一般认为独创性的判定标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者思想、感情的外在表现;二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以微博的文字内容为例,其须具有文学艺术等实质价值,而不是毫无结构内容可言的,如“昨天睡得很晚”、“刚跑完步,好累”、“今天天气很好”的记事流水账都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微作品。但如“眼睛为他下着雨,心里却为他打着伞。”等表达,富有作者的个性内容,符合著作权中独创性内涵的要求,因而可以作为微作品来受法律保护。
二、规范微博侵权行为的保护对策
微博作为时下最热门的信息分享和交流平台,用户数量庞大,但其作为新兴的“年轻”应用,结构、管理以及运营等方面还尚待完善。时下越来越多的微博版权纠纷凸显了微博在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侵权主体识别困难。目前,各大门户网站的微博均为实行微博实名制,用户信息往往支离破碎,微博主以网络身份进行信息发布,隐藏于“网络昵称”之后,当微博用户侵犯他人著作权时,找寻侵权主体十分困难,被告难以认定。第二,证据搜集、举证难。侵权的微博用户往往会在产生纠纷的第一时间删除其侵权微博,甚至是注销其微博,一旦删除所有侵权内容消失殆尽,权利人便难以搜集到强有力的证据来支撑诉讼。第三,用户维权积极性较低。微博本身是一个新兴的社交平台,人们对其作品的著作权价值意识还并不深刻,通过诉讼进行维权往往得不偿失,对于普通的网民,权利的主张如同“鸡肋”,往往只能任由侵权行为发生。②
(一)积极推进规范“微作品”侵权的网络立法
随着微博著作权侵权案频发,网络纠纷不断,以及跌宕起伏的名人大V用户的声讨,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已越来越受网民的重视和抵制。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和诉讼案件中审理并解决的并不多,随着微博技术进一步发展,以及其他同样载有“微作品”的如微信、人人等相关平台的涌现,积极推进规范“微作品”侵权的网络立法有其必要性。就目前而言,规制涉及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虽多,但极少数能够“对症下药”。微博代表的是一系列随着网络社交兴起的“微应用”,几乎涉及到每一个网民的个人利益,那么,除了现有法律之外,针对微博的网络特征,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笔者建议,在目前法律尚未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先行设立相关的微博或微型应用使用条例,先行对目前频发的侵权行为作出规范和调整。另外,在司法实践层面,法院、司法局等相关部门要做好普法宣传活动,增强人们的微博著作权保护意识,并且相关的审理案例可以放置于最高院的官网,供人们查阅学习。
(二)明确微博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的义务
微博用户作为使用者,属于微博运营商的服务相对人,微博运营商有责任对用户的著作权进行保护。虽然事前的著作权侵权审查对微博运营方有较大难度,但事后的处理须做到及时、速效。因此,明确微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非常必要。微博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主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当著作权侵权发生后,权利人通过陈述相关说明,列举一定证据,向微博运营商举报,而微博运营商要及时查明处理,防止负面影响和危害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微博运营商有承担搜集侵权行为证据的义务。对于微博用户来说,单方面搜集侵权证据难度大、进展慢,作为运营商,在合理情况下,需动用其技术手段,帮助被害人搜集和保全侵害证据。
(三)“版权表情”的使用
在前段时间举行的“微博版权保护倡议研讨会”上,有专家认为,微博可预设“版权表情”,确定微博版权的处理方式,如未来用户发表的每条微博中将有可能提供“原创”、“署名”、“捐献”等“版权表情”备选,让使用者自己选择是否主张微博知识产权。笔者认为,该建议有一定的可取之处,首先该方式在技术上实现相对容易,这种方式看似简单,但无疑能使网络微博用户的著作权意识得到加强,相关问题会瞬间明晰。
注释:
①王宇红, 殷昕. 博客著作权法律问题评析[J].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2009(5).
②杨美琳. “微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 法制论丛, 2012.
参考文献:
[1]罗茵. 浅析微博的著作权保护问题[J]. 法制博览, 2013,05:22-23.
【关键词】微博;微作品;侵权;保护
一、微博取得著作权的条件
原创微博,并不能将其一概而论认为是作品,本文中所说的微博中的“微作品”,需符合两方面要件:
一是不属根据著作权法第5条所列种类,而从微博的功能和用途来看,其主要用于个人生活的记录、情感的抒发,广告商广告的宣传和发布和新闻的传播,那么除新闻信息以外,微博基本都不在著作权法第5条的范围之内。
二是符合作品的四认定要件,即独创性、客观外在性、可复制性、和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由于微博本身就是发布在网络平台上的客观有形信息,能为注册用户阅读感知,当然的具有客观表现形式;另外,复制是网络的基本功能之一,而且微博内容是直接在网络上通过数字化形式进行创作和传播的,其借助网络进行存储和向不特定对象反复传播。所以微博的可复制性自不待言。①
所以,微博能否以微作品来予以认定并受法律的保护,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有学者对微博的独创性提出怀疑,微博具有140个字的限制,通常而言,作品所使用的文字越少,越容易与公众惯常使用的语言表达重合,越难满足独创性的标准。笔者认为,140字的限制并不能单纯的否定微博作品的独创性。我国学术界一般认为独创性的判定标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者思想、感情的外在表现;二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以微博的文字内容为例,其须具有文学艺术等实质价值,而不是毫无结构内容可言的,如“昨天睡得很晚”、“刚跑完步,好累”、“今天天气很好”的记事流水账都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微作品。但如“眼睛为他下着雨,心里却为他打着伞。”等表达,富有作者的个性内容,符合著作权中独创性内涵的要求,因而可以作为微作品来受法律保护。
二、规范微博侵权行为的保护对策
微博作为时下最热门的信息分享和交流平台,用户数量庞大,但其作为新兴的“年轻”应用,结构、管理以及运营等方面还尚待完善。时下越来越多的微博版权纠纷凸显了微博在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侵权主体识别困难。目前,各大门户网站的微博均为实行微博实名制,用户信息往往支离破碎,微博主以网络身份进行信息发布,隐藏于“网络昵称”之后,当微博用户侵犯他人著作权时,找寻侵权主体十分困难,被告难以认定。第二,证据搜集、举证难。侵权的微博用户往往会在产生纠纷的第一时间删除其侵权微博,甚至是注销其微博,一旦删除所有侵权内容消失殆尽,权利人便难以搜集到强有力的证据来支撑诉讼。第三,用户维权积极性较低。微博本身是一个新兴的社交平台,人们对其作品的著作权价值意识还并不深刻,通过诉讼进行维权往往得不偿失,对于普通的网民,权利的主张如同“鸡肋”,往往只能任由侵权行为发生。②
(一)积极推进规范“微作品”侵权的网络立法
随着微博著作权侵权案频发,网络纠纷不断,以及跌宕起伏的名人大V用户的声讨,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已越来越受网民的重视和抵制。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和诉讼案件中审理并解决的并不多,随着微博技术进一步发展,以及其他同样载有“微作品”的如微信、人人等相关平台的涌现,积极推进规范“微作品”侵权的网络立法有其必要性。就目前而言,规制涉及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虽多,但极少数能够“对症下药”。微博代表的是一系列随着网络社交兴起的“微应用”,几乎涉及到每一个网民的个人利益,那么,除了现有法律之外,针对微博的网络特征,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笔者建议,在目前法律尚未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先行设立相关的微博或微型应用使用条例,先行对目前频发的侵权行为作出规范和调整。另外,在司法实践层面,法院、司法局等相关部门要做好普法宣传活动,增强人们的微博著作权保护意识,并且相关的审理案例可以放置于最高院的官网,供人们查阅学习。
(二)明确微博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的义务
微博用户作为使用者,属于微博运营商的服务相对人,微博运营商有责任对用户的著作权进行保护。虽然事前的著作权侵权审查对微博运营方有较大难度,但事后的处理须做到及时、速效。因此,明确微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非常必要。微博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主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当著作权侵权发生后,权利人通过陈述相关说明,列举一定证据,向微博运营商举报,而微博运营商要及时查明处理,防止负面影响和危害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微博运营商有承担搜集侵权行为证据的义务。对于微博用户来说,单方面搜集侵权证据难度大、进展慢,作为运营商,在合理情况下,需动用其技术手段,帮助被害人搜集和保全侵害证据。
(三)“版权表情”的使用
在前段时间举行的“微博版权保护倡议研讨会”上,有专家认为,微博可预设“版权表情”,确定微博版权的处理方式,如未来用户发表的每条微博中将有可能提供“原创”、“署名”、“捐献”等“版权表情”备选,让使用者自己选择是否主张微博知识产权。笔者认为,该建议有一定的可取之处,首先该方式在技术上实现相对容易,这种方式看似简单,但无疑能使网络微博用户的著作权意识得到加强,相关问题会瞬间明晰。
注释:
①王宇红, 殷昕. 博客著作权法律问题评析[J].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2009(5).
②杨美琳. “微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 法制论丛, 2012.
参考文献:
[1]罗茵. 浅析微博的著作权保护问题[J]. 法制博览, 2013,05: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