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结婚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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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结婚合意,是指当事人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结合合意是结婚成立的实质要件,即据结婚当事人本身的状况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所需符合的使婚姻得以成立的条件。结婚合意有其固有的要件——合格的当事人、同意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意结婚的法定的方式。如若结合合意存在瑕疵,可能导致婚姻无效或可撤销。
  【关键词】结婚合意;婚姻效力;意思表示
  中图分类号:D929.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7-0241-01
  
  1 结婚合意之概述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者婚姻的缔结,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结婚,在德国称为婚姻的缔结,在法国称为缔结婚姻,英美法称为婚姻契约。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当事人本身的状况,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所必须符合的条件。婚姻成立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当事人本身的狀况,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所需符合的使婚姻得以成立的条件,比如结婚合意。
  结婚合意,是指当事人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所谓完全自愿即当事人双方自行对结婚作出意思表示,且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
  结婚合意中的合意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而不是一厢情愿,防止一方对他方实施强迫等行为;结婚合意中的合意也不是任何第三人的合意,防止第三方实施强迫等行为;结婚合意中的合意是对确立夫妻关系的合意,而不是对确立夫妻关系之外的其他内容(比如抚养关系等)的合意,防止结婚合意与婚约等相混淆;结婚合意中的合意必须是真实的合意,防止由于欺诈等条件下作出的有瑕疵的合意。
  2 结婚合意之要件
  2.1 结婚合意是由合格的当事人做出的。
  结婚当事人必须是具有婚姻行为能力的人,其不仅已经达到法定婚龄,且神智正常、清醒,能够理解结婚的意义和后果。也就是说,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人、因患精神病而丧失行为能力的人以及临时处于无意识状态和精神错乱的人所作出的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都是无效的。
  2.2 结婚合意是当事人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根据法理而言,因受胁迫、欺诈所作出的错误的意思表示,均会使婚姻的效力产生瑕疵。但我国立法只规定了“胁迫婚姻”(指一方因被胁迫而做出同意结婚而形成的婚姻)的法律效力问题,而未规定“欺诈婚姻”(指一方因被欺诈而做出同意结婚而形成的婚姻)及其他基于错误的意思表示形成的婚姻的法律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1的规定可知,“胁迫婚姻”为可撤销婚姻。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笔者认为,应该对第5条作出修改,只需规定和解释第5条的前半句,而无需规定其后半。因为此后半句纯属画蛇添足,“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无理的限制了对“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意义的解释。“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本身排除因受胁迫、欺诈所作出的错误的意思表示下形成的婚姻,而不仅仅排除“胁迫婚姻”。所以,要判断结婚合意的真实与否,首先要看意思是否出自结婚当事人本人,第三人不能随便代替本人作出是否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其次,要看结婚当事人本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违背其内心意志,即不能只看意思表示的表面,而要探究当事人的内心真实,因胁迫、欺诈等错误的意思表示都非当事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3 结婚合意的内容是且仅是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
   结婚合意中合意的内容只能是“同意结婚”的意思本事,而不能是其他内容,比如财产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等。因此,结婚合意也不同于婚约,所谓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成立婚姻为目的而作出的事先约定。婚约的内容一般都具有财产性质,如彩礼、娉礼等的约定。婚约只为婚姻之准备而非婚姻行为之要件,而结婚合意则是婚姻行为之必备要件。
  2.4 结婚合意须符合法定的方式。
  结婚双方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结婚,由结婚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确认。在其他场所表示的结婚合意不具有法律效力。
  3 结婚合意瑕疵之后果
  笔者认为,结婚合意若存在瑕疵,可能导致的后果有三种:第一,婚姻无效;第二,可撤销婚姻;第三,婚姻有效。在此将作详细分析。
  假若作出结婚合意的当事人非合格的当事人,即当事人没有结婚行为能力,那么婚姻无效。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对结婚行为能力进行界定。一般认为,已经达到法定婚龄而且智力正常、精神清醒,能理解结婚的意义和后果的人,才有结婚行为能力。笔者认为,我国婚姻法应该对结婚行为能力作出明确界定。
  若结婚合意并非当事人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胁迫、欺诈婚姻等,一般认为,这构成可撤销婚姻。但是,我国法律仅仅规定了胁迫婚姻为可撤销婚姻,即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笔者认为,这远远不能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比如现实生活中欺诈婚姻的大量涌现,就让司法工作者无所适从。所以,婚姻法应该完善相关的规定,详细地规定结婚合意并非当事人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具体情形和法律后果,如意思表示错误,受欺诈而作的意思表示等情形的法律适用问题。
  若结婚合意的作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即婚姻登记有瑕疵,比如非管辖地登记、非本人亲自登记、非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登记以及瑕疵证件、声明的登记等等。那么就要看“瑕疵”的内容和其他相关情况了,有的瑕疵可能使婚姻无效,有的瑕疵可能并不影响婚姻的效力,即婚姻有效。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没有登记的婚姻并不绝对被认为无效,而是可以通过补正登记而使婚姻有效,当然这种情形并不被认为是登记瑕疵。我国法律在婚姻登记瑕疵的规定也明显不足,很有必要加以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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