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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设立分公司是企业跨地区经营中机构设置的常见形式。由于总分机构设立而不可避免带来一些税收上需解决的问题。其中总分机构所得税问题是个重点。总分机构所得税汇总纳税问题,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容易出现税收风险问题的一个环节。处理好这个问题可以为企业规避税务风险,降低纳税成本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本文将从目前总分机构所得税的汇总、预缴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入手,进而对其纳税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和探讨,进而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总分机构;所得税;汇总纳税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跨地区经营已成为一种常态,并且呈扩大化趋势,这对于各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企业分支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为分公司;另一种为办事处。分公司可以从事经营活动,而办事处一般只能从事总公司营业范围内的业务联络活动。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来看,办事处由于不能从事经营活动,没有业务收入,不存在利润,也就没有应纳税所得额,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分公司而言,企业所得税可以在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也可以汇总后由总公司集中缴纳。由于总分公司经营的特殊性,给企业增加了一定的纳税风险。
一、我国关于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在税收政策上的新变化
我国在总分机构所得税汇总纳税方面分别是在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税发[2008]28号文”以及在2012年出台了“2012年第57号公告”(简称“57号公告”)的形式进行了详细的解读,特别是57号公告更是对先前所发布的税收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及完善,从而使其更加的合理。新、旧两个税收政策上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确定了总、分机构参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原则。57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分支机构参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产生的补缴税额或是退税额按照分摊比例,在总、分机构之间进行分配,改变了旧政策中分支机构只承担预缴税款的义务,使得税款分配更加趋于合理。
2.确定了总、分机构之间查补税款如何入库问题。57号公告解决了过去的分支机构税收征管部门的税收管辖权问题。新制度以明确规定确定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其进行税务检查,所查补的税款50%由总机构入库,50%就地在分支机构入库,这样增加了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参与度。
3.进一步的解析了分支机构“三因素”内涵问题且明确了所属期间。57号公告将分支机构的“三因素”问题进行了明确。即“经营收入”明确为“营业收入”,“职工工资”确定为“职工薪酬”以及“资产总额”里含有无形资产金额。同时将三因素的所属期统一规定为上年度,从而根本上解决了上年度和上上年度的问题。
4.明确了二级分支机构。57号公告进一步的明确其定义,改变了税收政策以前仅对总机构进行了明确,而没有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较有明确的定义,从而明确了企业对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定义。
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存在的问题
1.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划分上存在公平性问题
公平性原则是我国税收法律立法的基本原则,其主要体现在税负多少公平与纳税人所处的生产经营环境公平及税负平衡上三个方面。从57号公告来看,总分机构之间的税负划分存在不公平的问题。例如:税法规定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总机构缴纳税款的50%,余下的50%按照“三因素原则”在分支机构之间分摊。这里的前提条件是,总分支机构间的经营状况处于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如果总机构只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重大经营战略及经营决策的布置,重大合同的签订及分支机构重要财务收支的审核等,而没有相对收入的取得也就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产生。但是按照规定,还需要缴纳总额中50%的企业所得税,这就容易造成地区间税收入库不合理,从而导致地区间财政收入的不公平。另外,如果分支机构中其中一个机构只负责整个集团公司的研发工作,其研发结果有可能需要缴纳少量数额的营业税,即符合汇总缴纳所得税的规定。仅因为该分公司因从事研发工作,而相应的工资薪酬及资产总额(其中无形资产占比相对较高)要高,所分摊的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就高。但是其并非能真正的形成企业所得税,从而造成了企业分支机构税收缴纳的不公平性。
2.分支机构提供的相关财务信息存在真实性问题
57号公告规定,分支机构分摊企业所得税应按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及“资产总额”,占全部分支机构“三要素”的总额的比例分配。上述三要素的提供以企业自行申报的财务信息为最终依据,即使注册会计师审计做出财务会计信息的调整,该申报财务数据将不进行调整。此种规定显然是简化了税收征管的工作,但是企业自行提供的财务数据是否符合会计准则中的客观性原则将成为一个问题。如果相应的财务数据不真实,有可能使得分摊的企业所得税不真实,造成区域间纳税的不合理。
3.分支机构所属税务机关检查权问题
57号公告中,明显的加大了分支机构所在地税收征管的检查权。税法规定,分支机构所属地的税务机关对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查补税款50%由总机构入库,50%部分分配给参与检查的二级机构就地缴纳入库。这无形中提高了当地税务机关税收检查的参与度。但是57号公告同时也规定,查增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税额,可以弥补汇总纳税企业以年度的亏损。但是汇总纳税企业中,如果亏损二级分支机构众多,那么就会出现先弥补哪个二级分支机构的亏损的问题。这种规定的虽然看似企业所得税的总体税负没有增加,但是对于企业来说就是容易对拥有众多分支机构的公司出现一种纳税成本上的不公平。
三、解决当前汇总纳税存在问题的建议
1.以贡献为主,公式为辅的方式分摊企业所得税
(1)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稅的课税对象,这也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原则。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问题上,建议应该鼓励对于核算相对健全的分支机构进行单独计算营业利润,并按分支机构的实际利润划分比例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末再由总机构进行统一的汇算清缴。 (2)适度调整分支机构分摊税款的依据。在原有三要素的基础上,可以把销售总额、成本费用支出及利润总额等因素增加到分摊税款的依据要素中去,从而使得税款分摊同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相结合,使得分摊比例更加合理。
2.企业需提高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57号公告中第17条中提到的企业相关财务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这看似对于企业有利的规定,实际未必是这样。因为,税务机关在以后的税务检查中发现企业的财务信息不准确,同样也要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且查补相应的税款。因此,企业可以适度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进行定期的持续性审计,以期得到企业最真实的财务信息。这不仅仅能解决获取企业所得税缴纳分摊比例的问题,总机构还可以进一步的了解分支机构真实经营状况,从而起到规避税务风险、及了解经营状况的双重作用,可谓“事半功倍”。
3.对于应对税务检查提出的一些建议
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纳税地点的企业,其所得税纳税检查是税务检查的一个重点。针对此情况,企业需要注意相应税务检查。对于税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企业建议如下:
(1)做好日常会计基础工作。会计人员在账务处理中,除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税收政策、税收法规,对于一些违规业务要及时处理,且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特别对于总分机构之间的往来记录、价格设立与形成等需要明确的正式文字记录,不能只存于口头记录上。
(2)做好接待工作。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的日常工作之一,会计人员在接受税务检查过程中,应该不卑不亢,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对于总分机构之间业务往来问题,总公司财务人员要与协同分公司财务人员共同做好查询。
(3)做好解释工作。对于一些税收政策,不可避免每个人的理解都有可能有一定的不同。所以,财务人员对于税务检查人员提出的异议,应该对其耐心的进行解释,在解释中财务人员应该态度端正,且不可与税收检查人员进行争执。基于对总分机构所得税政策的不同理解而产生的争议点,财务人员可在检查后再以合理方式反馈。
(4)核对税务检查工作底稿。检查中涉及的底稿要复印核对,并且在核对中要认真、应对要及时、措施要得当。如有涉及异地机构资料,总公司要协调并及时寄送相应文件。
综上所述,目前总分机构经营企业所得稅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无论税收政策如何规定,企业在纳税过程中都应持诚信纳税的态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得企业有效的规避和化解税务风险,最终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
参考文献:
[1]孙隆英.关于企业所得税框架下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思考[J].涉外税务.2010.9.
[2]张效功.总分支机构汇总与合并纳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 财会研究.2009(11).
[3]叶振鹏.我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跨地区税收转移问题研究[J].财政究.2008.2.
【关键词】总分机构;所得税;汇总纳税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跨地区经营已成为一种常态,并且呈扩大化趋势,这对于各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企业分支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为分公司;另一种为办事处。分公司可以从事经营活动,而办事处一般只能从事总公司营业范围内的业务联络活动。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来看,办事处由于不能从事经营活动,没有业务收入,不存在利润,也就没有应纳税所得额,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分公司而言,企业所得税可以在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也可以汇总后由总公司集中缴纳。由于总分公司经营的特殊性,给企业增加了一定的纳税风险。
一、我国关于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在税收政策上的新变化
我国在总分机构所得税汇总纳税方面分别是在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税发[2008]28号文”以及在2012年出台了“2012年第57号公告”(简称“57号公告”)的形式进行了详细的解读,特别是57号公告更是对先前所发布的税收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及完善,从而使其更加的合理。新、旧两个税收政策上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确定了总、分机构参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原则。57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分支机构参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产生的补缴税额或是退税额按照分摊比例,在总、分机构之间进行分配,改变了旧政策中分支机构只承担预缴税款的义务,使得税款分配更加趋于合理。
2.确定了总、分机构之间查补税款如何入库问题。57号公告解决了过去的分支机构税收征管部门的税收管辖权问题。新制度以明确规定确定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其进行税务检查,所查补的税款50%由总机构入库,50%就地在分支机构入库,这样增加了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参与度。
3.进一步的解析了分支机构“三因素”内涵问题且明确了所属期间。57号公告将分支机构的“三因素”问题进行了明确。即“经营收入”明确为“营业收入”,“职工工资”确定为“职工薪酬”以及“资产总额”里含有无形资产金额。同时将三因素的所属期统一规定为上年度,从而根本上解决了上年度和上上年度的问题。
4.明确了二级分支机构。57号公告进一步的明确其定义,改变了税收政策以前仅对总机构进行了明确,而没有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较有明确的定义,从而明确了企业对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定义。
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存在的问题
1.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划分上存在公平性问题
公平性原则是我国税收法律立法的基本原则,其主要体现在税负多少公平与纳税人所处的生产经营环境公平及税负平衡上三个方面。从57号公告来看,总分机构之间的税负划分存在不公平的问题。例如:税法规定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总机构缴纳税款的50%,余下的50%按照“三因素原则”在分支机构之间分摊。这里的前提条件是,总分支机构间的经营状况处于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如果总机构只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重大经营战略及经营决策的布置,重大合同的签订及分支机构重要财务收支的审核等,而没有相对收入的取得也就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产生。但是按照规定,还需要缴纳总额中50%的企业所得税,这就容易造成地区间税收入库不合理,从而导致地区间财政收入的不公平。另外,如果分支机构中其中一个机构只负责整个集团公司的研发工作,其研发结果有可能需要缴纳少量数额的营业税,即符合汇总缴纳所得税的规定。仅因为该分公司因从事研发工作,而相应的工资薪酬及资产总额(其中无形资产占比相对较高)要高,所分摊的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就高。但是其并非能真正的形成企业所得税,从而造成了企业分支机构税收缴纳的不公平性。
2.分支机构提供的相关财务信息存在真实性问题
57号公告规定,分支机构分摊企业所得税应按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及“资产总额”,占全部分支机构“三要素”的总额的比例分配。上述三要素的提供以企业自行申报的财务信息为最终依据,即使注册会计师审计做出财务会计信息的调整,该申报财务数据将不进行调整。此种规定显然是简化了税收征管的工作,但是企业自行提供的财务数据是否符合会计准则中的客观性原则将成为一个问题。如果相应的财务数据不真实,有可能使得分摊的企业所得税不真实,造成区域间纳税的不合理。
3.分支机构所属税务机关检查权问题
57号公告中,明显的加大了分支机构所在地税收征管的检查权。税法规定,分支机构所属地的税务机关对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查补税款50%由总机构入库,50%部分分配给参与检查的二级机构就地缴纳入库。这无形中提高了当地税务机关税收检查的参与度。但是57号公告同时也规定,查增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税额,可以弥补汇总纳税企业以年度的亏损。但是汇总纳税企业中,如果亏损二级分支机构众多,那么就会出现先弥补哪个二级分支机构的亏损的问题。这种规定的虽然看似企业所得税的总体税负没有增加,但是对于企业来说就是容易对拥有众多分支机构的公司出现一种纳税成本上的不公平。
三、解决当前汇总纳税存在问题的建议
1.以贡献为主,公式为辅的方式分摊企业所得税
(1)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稅的课税对象,这也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原则。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问题上,建议应该鼓励对于核算相对健全的分支机构进行单独计算营业利润,并按分支机构的实际利润划分比例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末再由总机构进行统一的汇算清缴。 (2)适度调整分支机构分摊税款的依据。在原有三要素的基础上,可以把销售总额、成本费用支出及利润总额等因素增加到分摊税款的依据要素中去,从而使得税款分摊同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相结合,使得分摊比例更加合理。
2.企业需提高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57号公告中第17条中提到的企业相关财务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这看似对于企业有利的规定,实际未必是这样。因为,税务机关在以后的税务检查中发现企业的财务信息不准确,同样也要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且查补相应的税款。因此,企业可以适度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进行定期的持续性审计,以期得到企业最真实的财务信息。这不仅仅能解决获取企业所得税缴纳分摊比例的问题,总机构还可以进一步的了解分支机构真实经营状况,从而起到规避税务风险、及了解经营状况的双重作用,可谓“事半功倍”。
3.对于应对税务检查提出的一些建议
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纳税地点的企业,其所得税纳税检查是税务检查的一个重点。针对此情况,企业需要注意相应税务检查。对于税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企业建议如下:
(1)做好日常会计基础工作。会计人员在账务处理中,除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税收政策、税收法规,对于一些违规业务要及时处理,且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特别对于总分机构之间的往来记录、价格设立与形成等需要明确的正式文字记录,不能只存于口头记录上。
(2)做好接待工作。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的日常工作之一,会计人员在接受税务检查过程中,应该不卑不亢,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对于总分机构之间业务往来问题,总公司财务人员要与协同分公司财务人员共同做好查询。
(3)做好解释工作。对于一些税收政策,不可避免每个人的理解都有可能有一定的不同。所以,财务人员对于税务检查人员提出的异议,应该对其耐心的进行解释,在解释中财务人员应该态度端正,且不可与税收检查人员进行争执。基于对总分机构所得税政策的不同理解而产生的争议点,财务人员可在检查后再以合理方式反馈。
(4)核对税务检查工作底稿。检查中涉及的底稿要复印核对,并且在核对中要认真、应对要及时、措施要得当。如有涉及异地机构资料,总公司要协调并及时寄送相应文件。
综上所述,目前总分机构经营企业所得稅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无论税收政策如何规定,企业在纳税过程中都应持诚信纳税的态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得企业有效的规避和化解税务风险,最终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
参考文献:
[1]孙隆英.关于企业所得税框架下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思考[J].涉外税务.2010.9.
[2]张效功.总分支机构汇总与合并纳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 财会研究.2009(11).
[3]叶振鹏.我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跨地区税收转移问题研究[J].财政究.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