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权的规范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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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国家是这一权利实现的义务主体.社会救助权条款的宪法规范依据为纲领性条款第14条、基本权利条款第33条、38条以及第45条,《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目的条款与之较为契合.社会救助权具有主观权利和客观法的属性.作为主观权利,首先具有防御权功能,国家对此具有不侵害义务,体现在立法上,主要表现为立法机关限制基本权利应当基于公共利益这一理由并遵循比例原则;其次是受益权功能,国家对此应承担给付义务,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义务承担者.作为客观法,主要是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国家对此应承担保护义务,立法机关是主要的义务承担者,主要表现为建构国家制度、设置具体的组织程序规范以及防止第三人侵害.因此,应当由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共同实现社会救助权的国家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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