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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是一种重要的违约责任的实现方式。自《合同法》颁布以来,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围绕着《合同法》第114条关于违约金责任的规定进行了激烈的争论,至今未形成一致的意见。本文认为,我国《合同法》中的约定违约金,既具有惩罚性也具有赔偿性。两种不同性质的违约盒与损害赔偿、定金等违约责任的其他承担形式的关系也各自不同。应当承认存在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立法上应当清楚地界定两种性质违约金的区别,以消除理论认识上的矛盾和司法实践中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