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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向以诉权和审判权为基本权利(权力)结构模式,而两者的制约和反制约倾向却常常对民事司法的公正和效率构成事实上的阻碍.检察权作为一种第三方力量对民事诉讼的介入,将形成一种三权制衡模式,从而使诉权和审判权的潜在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释放,最终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目标.而这一模式的形成只有在检察机关被定性为法律监督机关的社会主义法律体制下才可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