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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专家:潘家永,中国法学会会员,安徽警官职业学院警察系主任、教授,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Q:我原是某厂的工人,后来厂里因产销不对路,连续 4个月拖欠职工工资。在此种情况下,我提出辞职,要求厂里补发工资和支付补偿金,并于第二天就不上班了。而厂方认为我提出辞职应提前 30日通知他们,刚提出辞职第二天就离开岗位属于旷工性质,遂以连续旷工为由对我做出除名决定,并拒付经济补偿金。请问,厂里的做法对吗?
钟先生
A:按照《劳动法》第 50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 38条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规定表明,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享有即时解除权,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你所在的工厂连续 4个月拖欠工资,你有权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你与工厂的劳动合同已在你提出辞职的当天解除,厂方无权对你做出除名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 46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 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据此,工厂应当向你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 1年支付 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 1年计算;不满 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 12个月的平均工资。
Q:我是某酒业公司的女工,签订有三年期的劳动合同。不久前,公司召开全体人员会议,宣布因投资方向改变,公司即将关闭。公司口头提出了与各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我经过考虑,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天,我即按照公司要求写了一份辞职书。一周之后,我拿着公司签字同意的辞职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却被告知我属于自行辞职,公司无义务给我发放经济补偿金。请问,公司的答复对吗?
单女士
A:《劳动合同法》第 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 46条第2、3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 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此不难看出,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哪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关键。若由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由劳动者提出,则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在已经决定关闭的情况下,以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宣布的方式,表达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但随后只进行口头谈话,不但没有出具任何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书,反而让员工自己写辞职书,造成员工自行辞职的假象,以达到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义务,这种行为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尽管你提交了辞职书,但酒业公司也无法掩盖自己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因此其应当履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义务。
Q:我是一家国有公司的职工,公司现在实施重组。如果公司以重组为由,说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公司能否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若因此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邓小姐
A: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0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 26条也有与上述基本相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 46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 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你所在的公司重组后,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应当由重组后的单位继续与你履行原劳动合同。由于重组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要求依法变更原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在变更合同内容时,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如果不能变更合同或者经协商未能达成变更协议,你和单位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单位应当依法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
Q:我原是某厂的工人,后来厂里因产销不对路,连续 4个月拖欠职工工资。在此种情况下,我提出辞职,要求厂里补发工资和支付补偿金,并于第二天就不上班了。而厂方认为我提出辞职应提前 30日通知他们,刚提出辞职第二天就离开岗位属于旷工性质,遂以连续旷工为由对我做出除名决定,并拒付经济补偿金。请问,厂里的做法对吗?
钟先生
A:按照《劳动法》第 50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 38条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规定表明,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享有即时解除权,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你所在的工厂连续 4个月拖欠工资,你有权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你与工厂的劳动合同已在你提出辞职的当天解除,厂方无权对你做出除名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 46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 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据此,工厂应当向你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 1年支付 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 1年计算;不满 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 12个月的平均工资。
Q:我是某酒业公司的女工,签订有三年期的劳动合同。不久前,公司召开全体人员会议,宣布因投资方向改变,公司即将关闭。公司口头提出了与各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我经过考虑,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天,我即按照公司要求写了一份辞职书。一周之后,我拿着公司签字同意的辞职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却被告知我属于自行辞职,公司无义务给我发放经济补偿金。请问,公司的答复对吗?
单女士
A:《劳动合同法》第 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 46条第2、3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 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此不难看出,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哪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关键。若由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由劳动者提出,则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在已经决定关闭的情况下,以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宣布的方式,表达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但随后只进行口头谈话,不但没有出具任何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书,反而让员工自己写辞职书,造成员工自行辞职的假象,以达到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义务,这种行为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尽管你提交了辞职书,但酒业公司也无法掩盖自己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因此其应当履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义务。
Q:我是一家国有公司的职工,公司现在实施重组。如果公司以重组为由,说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公司能否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若因此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邓小姐
A: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0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 26条也有与上述基本相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 46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 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你所在的公司重组后,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应当由重组后的单位继续与你履行原劳动合同。由于重组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要求依法变更原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在变更合同内容时,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如果不能变更合同或者经协商未能达成变更协议,你和单位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单位应当依法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