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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用于混合用途时,其进项税额可一次全额抵扣。但是,该文件对诸如固定资产认定、固定资产用途界定、政策时效性、旧业务政策衔接等方面未予以明确,这将导致征纳双方对该类业务在进项税额处理上产生税收争议,势必影响该政策的实施效果和目标的实现。通过对该政策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解析,以期为租入固定资产业务政策的完善和实务工作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