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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公平,国务院决定,在2006年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08]44号)精神,现就我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后,公办学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