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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污染场地环境管理工作的推进,我国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作近年来取得了巨大进步,但仍存在不少难题。文章在分析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过程中修复技术单一、过程监督不够、后期缺乏跟踪、验收标准难定四大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监理、加强从业单位管理和技术研究等解决措施,促进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环境管理和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问题;措施
一、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现状
2004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开启了我国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的序幕。随后的十年间,环保部单独或会同相关部门多次发文,要求加强场地环境管理,开展污染场地治理修复。2014年2月,环保部印发了《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等4项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修复的相关标准。同年11月,环保部印发了《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这一系列标准和技术指导文件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场地环境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工作逐步迈向规范化。
过去的十年里,以北京、重庆、上海、武汉、沈阳和杭州为代表的各地方政府已逐步将污染场地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纳入了工作内容,中国污染场地修复行业正在迅速成长[1],逐步发展为我国环保产业的新力量,一批典型的污染场地完成了治理修复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
1.修复技术单一
由于国内污染场地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有关的规定多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的条文中,缺乏系统性和一致性[2]。环保部和地方出台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只能通过行政手段干预或引导污染场地业主开展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具有很强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因此,开展治理修复的污染场地大多是急需进行土地流转或开发建设的场地。为节省修复时间,这些场地的业主大部分都选择将污染土壤搬离场内的异位修复技术。因此,使用最多的都是异位修复技术,而且有机类污染大多会选择水泥窑协同处置,重金属类污染大多选择固化稳定化填埋技术。
这类异位修复的污染场地,目前都是根据场内和场外的工程内容进行分阶段验收评估。考虑到污染场地对人群的健康风险,目前环保部门和和第三方评估机构重点关注污染場地的场内污染土壤清理情况,对外运土壤处置情况关注不够。在完成场内验收后,外运污染土壤的处置工作才刚刚开始,部分项目甚至在完成场内验收后,才开始进行污染土壤处置的小试或中试实验。这种长周期的污染土壤处置,加上部分污染土壤去向的难追溯性,大大增加了监管和监测难度,容易造成污染土壤的流失和二次污染。
2.过程监督不够
在目前污染场地环境管理工作刚刚起步、法律法规缺乏、污染场地环境管理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的现场监管和污染物排放监测十分薄弱,容易形成治理修复过程监管的空白期,治理修复工程变身污染工程的案例层出不穷。缺乏过程监管还造成最后验收阶段对违规操作的修复过程进行追认的现象。由于缺乏环境监理的技术规范和从业单位能力不高,环境监理的效果也不尽如人意。
3.后期跟踪缺乏
根据环保部发布的《污染场地修复技术目录(第一批)》,国内较为成熟的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治理修复技术达到15种,其中近10种修复技术需要长时间的后期管理甚至进行回顾性评价,才能确认是否达到修复效果和周边环境还会受到影响。这些后期管理计划有的是场地开发过程中污染转移控制措施,有的是结合工程开发的风险控制工程措施,有的是3年、5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场地土壤或地下水持续监测方案。
但在目前的验收过程中,更多的是重视场地是否达到修复目标值,对后期管理计划关注不够,也缺乏有效的后期监管措施,这就造成后期管理计划最终不了了之。同时,由于后期管理计划和回顾性评价对监管工作的持续性要求较高,为了规避风险,各地环保部门也会限制采用此类治理修复技术,极大地制约了修复技术的应用和发展。
4.验收标准难定
在环境调查阶段,需要通过健康风险评估确定场地是否收到污染,确定风险控制值,并以此为依据预估污染土壤范围和方量。在治理修复阶段,场地业主依据调查阶段确定污染土壤范围和方量初步确定工作量进行项目招标,治理修复单位根据场地实际情况制订修复技术方案,确定修复目标值。验收评估时将监测结果与修复目标值进行比较,由此判断场地治理修复是否合格。
由于风险控制值主要是污染土壤中的污染物含量,多相抽提、化学氧化/还原等部分原位修复技术和异位修复技术的场内修复目标值与风险控制值相同,但对于原位固化稳定化、原位阻隔等治理修复技术而言,土壤中的污染物总量不变,污染物含量作为污染程度表征已经不再适用,一般采用浸出液中的污染物浓度进行污染程度表征。但是由于目前没有完全摸清浸出液浓度、固化后污染物含量与场地健康风险之间的关系以及健康风险评估相关参数的变化情况,这类修复技术所采用的验收标准就很难确定。目前,通常将地下水相关标准作为浸出液浓度的验收标准,然而这种方式极有可能会增加污染场地的健康风险。
三、解决措施
1.完善法律法规
从国家层面做好顶层设计,制定污染场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污染场地的前期预防和早期治理,增加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的主动性,从源头上解决盲目追求治理修复“短、平、快”的问题。同时,通过立法赋予环保监管人员充足的执法依据,也可以极大地提高治理修复过程的监管力度。
2.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依托现有环保监管队伍,强化各级环保部门污染场地环境管理观念,确保将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项目现场纳入日常监管体系,强化修复项目污染源排放监测;加强与场地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法规和现有技术标准,加强污染场地专业知识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及时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做法,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准和整体素质。
3.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监理
2015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明确要求,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所以应当以此为契机,强化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项目的二次污染防治和社会风险评价,为修复过程管理和后期监督提供技术依据。尝试建立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项目环境监理制度,鼓励和推动各地方建立适应工作实际的环境监理技术标准,使环境监理逐步成长为环保部门的重要助力。
4.加强从业单位管理和技术研究
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和从业行为通报制度等措施,规范相关单位的从业行为;通过加强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技术培训,提升从业单位业务水平;采取一系列措施,增强场地调查、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和修复项目验收评估的公正性、客观性和科学性;重点推进风险评估方法、治理修复技术和验收评估方法相关研究,解决原位修复技术的验收难题,促进修复技术应用和发展。
参考文献:
[1]谢 辉,胡 清,张鹤清,等.中国污染场地修复发展回顾建议与美国经验借鉴[J].环境影响评价,2015,37(1):19-23.
[2]苏爱华.污染场地的环境管理现状分析[J].绿色科技,2012(5):175-176.
关键词: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问题;措施
一、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现状
2004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开启了我国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的序幕。随后的十年间,环保部单独或会同相关部门多次发文,要求加强场地环境管理,开展污染场地治理修复。2014年2月,环保部印发了《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等4项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修复的相关标准。同年11月,环保部印发了《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这一系列标准和技术指导文件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场地环境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工作逐步迈向规范化。
过去的十年里,以北京、重庆、上海、武汉、沈阳和杭州为代表的各地方政府已逐步将污染场地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纳入了工作内容,中国污染场地修复行业正在迅速成长[1],逐步发展为我国环保产业的新力量,一批典型的污染场地完成了治理修复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
1.修复技术单一
由于国内污染场地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有关的规定多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的条文中,缺乏系统性和一致性[2]。环保部和地方出台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只能通过行政手段干预或引导污染场地业主开展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具有很强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因此,开展治理修复的污染场地大多是急需进行土地流转或开发建设的场地。为节省修复时间,这些场地的业主大部分都选择将污染土壤搬离场内的异位修复技术。因此,使用最多的都是异位修复技术,而且有机类污染大多会选择水泥窑协同处置,重金属类污染大多选择固化稳定化填埋技术。
这类异位修复的污染场地,目前都是根据场内和场外的工程内容进行分阶段验收评估。考虑到污染场地对人群的健康风险,目前环保部门和和第三方评估机构重点关注污染場地的场内污染土壤清理情况,对外运土壤处置情况关注不够。在完成场内验收后,外运污染土壤的处置工作才刚刚开始,部分项目甚至在完成场内验收后,才开始进行污染土壤处置的小试或中试实验。这种长周期的污染土壤处置,加上部分污染土壤去向的难追溯性,大大增加了监管和监测难度,容易造成污染土壤的流失和二次污染。
2.过程监督不够
在目前污染场地环境管理工作刚刚起步、法律法规缺乏、污染场地环境管理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的现场监管和污染物排放监测十分薄弱,容易形成治理修复过程监管的空白期,治理修复工程变身污染工程的案例层出不穷。缺乏过程监管还造成最后验收阶段对违规操作的修复过程进行追认的现象。由于缺乏环境监理的技术规范和从业单位能力不高,环境监理的效果也不尽如人意。
3.后期跟踪缺乏
根据环保部发布的《污染场地修复技术目录(第一批)》,国内较为成熟的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治理修复技术达到15种,其中近10种修复技术需要长时间的后期管理甚至进行回顾性评价,才能确认是否达到修复效果和周边环境还会受到影响。这些后期管理计划有的是场地开发过程中污染转移控制措施,有的是结合工程开发的风险控制工程措施,有的是3年、5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场地土壤或地下水持续监测方案。
但在目前的验收过程中,更多的是重视场地是否达到修复目标值,对后期管理计划关注不够,也缺乏有效的后期监管措施,这就造成后期管理计划最终不了了之。同时,由于后期管理计划和回顾性评价对监管工作的持续性要求较高,为了规避风险,各地环保部门也会限制采用此类治理修复技术,极大地制约了修复技术的应用和发展。
4.验收标准难定
在环境调查阶段,需要通过健康风险评估确定场地是否收到污染,确定风险控制值,并以此为依据预估污染土壤范围和方量。在治理修复阶段,场地业主依据调查阶段确定污染土壤范围和方量初步确定工作量进行项目招标,治理修复单位根据场地实际情况制订修复技术方案,确定修复目标值。验收评估时将监测结果与修复目标值进行比较,由此判断场地治理修复是否合格。
由于风险控制值主要是污染土壤中的污染物含量,多相抽提、化学氧化/还原等部分原位修复技术和异位修复技术的场内修复目标值与风险控制值相同,但对于原位固化稳定化、原位阻隔等治理修复技术而言,土壤中的污染物总量不变,污染物含量作为污染程度表征已经不再适用,一般采用浸出液中的污染物浓度进行污染程度表征。但是由于目前没有完全摸清浸出液浓度、固化后污染物含量与场地健康风险之间的关系以及健康风险评估相关参数的变化情况,这类修复技术所采用的验收标准就很难确定。目前,通常将地下水相关标准作为浸出液浓度的验收标准,然而这种方式极有可能会增加污染场地的健康风险。
三、解决措施
1.完善法律法规
从国家层面做好顶层设计,制定污染场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污染场地的前期预防和早期治理,增加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的主动性,从源头上解决盲目追求治理修复“短、平、快”的问题。同时,通过立法赋予环保监管人员充足的执法依据,也可以极大地提高治理修复过程的监管力度。
2.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依托现有环保监管队伍,强化各级环保部门污染场地环境管理观念,确保将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项目现场纳入日常监管体系,强化修复项目污染源排放监测;加强与场地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法规和现有技术标准,加强污染场地专业知识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及时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做法,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准和整体素质。
3.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监理
2015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明确要求,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所以应当以此为契机,强化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项目的二次污染防治和社会风险评价,为修复过程管理和后期监督提供技术依据。尝试建立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项目环境监理制度,鼓励和推动各地方建立适应工作实际的环境监理技术标准,使环境监理逐步成长为环保部门的重要助力。
4.加强从业单位管理和技术研究
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和从业行为通报制度等措施,规范相关单位的从业行为;通过加强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技术培训,提升从业单位业务水平;采取一系列措施,增强场地调查、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和修复项目验收评估的公正性、客观性和科学性;重点推进风险评估方法、治理修复技术和验收评估方法相关研究,解决原位修复技术的验收难题,促进修复技术应用和发展。
参考文献:
[1]谢 辉,胡 清,张鹤清,等.中国污染场地修复发展回顾建议与美国经验借鉴[J].环境影响评价,2015,37(1):19-23.
[2]苏爱华.污染场地的环境管理现状分析[J].绿色科技,2012(5):175-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