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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3日北京商报报道,《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10月15日起实施至今尚未“满月”,华堂商场就因涉嫌“违规促销”被消费者告上法院。记者从丰台区法院获悉,因涉嫌在减价促销活动中存在“价格欺诈”,华堂商场被消费者告至丰台区人民法院。据了解,这是《办法》颁布实施后的京城首起“促销诉讼”案。
北京市民张先生起诉称:2006年10月31日,他看到华堂商场丰台北路店在大门上方所做的商业广告后,到商场购买了一件羽绒服。商场广告上清楚地载明:“满200减现金80”。羽绒服的标价是618元,但商场是在先打9.5折后才按“满200减现金80”予以减价,致使张先生因此损失49元。张先生认为华堂商场丰台北路店在促销活动中涉嫌价格欺诈,并要求华堂双倍赔偿其经济损失。
华堂商场业务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商场海报不可能对每种品牌的促销情况都予以明示,而且该羽绒服专柜已经明示先打折再减额,并且丰台区工商局也鉴定认为华堂商场不构成价格欺诈。该负责人透露,目前华堂已经接到法院传票。
北京安伦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表示,华堂商场在出售该商品时按照促销方式进行了减额,消费者也享受到了价格优惠,在买卖行为中,双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实自由的,所以并不构成价格欺诈,商场的行为并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新实施的《办法》第七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原因、方式、规则、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等。《办法》显示,商家违反新规要求的将被处以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北京市民张先生起诉称:2006年10月31日,他看到华堂商场丰台北路店在大门上方所做的商业广告后,到商场购买了一件羽绒服。商场广告上清楚地载明:“满200减现金80”。羽绒服的标价是618元,但商场是在先打9.5折后才按“满200减现金80”予以减价,致使张先生因此损失49元。张先生认为华堂商场丰台北路店在促销活动中涉嫌价格欺诈,并要求华堂双倍赔偿其经济损失。
华堂商场业务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商场海报不可能对每种品牌的促销情况都予以明示,而且该羽绒服专柜已经明示先打折再减额,并且丰台区工商局也鉴定认为华堂商场不构成价格欺诈。该负责人透露,目前华堂已经接到法院传票。
北京安伦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表示,华堂商场在出售该商品时按照促销方式进行了减额,消费者也享受到了价格优惠,在买卖行为中,双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实自由的,所以并不构成价格欺诈,商场的行为并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新实施的《办法》第七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原因、方式、规则、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等。《办法》显示,商家违反新规要求的将被处以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