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失业保险通过对处于失业状态的劳动者进行失业保险金的支付,以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是对因失业而无生活来源的劳动者进行物质帮助的制度。本文利用工作搜寻理论和工作一闲暇选择理论,分析了失业保险对在职者和失业者劳动供给的影响。在利益不一致的情况下,对劳动者的劳动供给产生一定的影响。从我国失业保险的发展历程来看,我国的失业保险还未能完全发挥对劳动供给的积极影响。本文分析中国失业保险的发展状况,捉出了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提高失业保险的给付水平,调整失业保险的给付期限,加大失业保险金支出等让议。
失业保险 工作搜寻 劳动供给
失业保险对劳动供给影响的机制分析
分析失业保险对劳动供给的影响,主要有工作搜寻理论、工作闲暇选择理论和道德风险理论。工作搜寻理论指劳动者在就业市场上通过搜寻活动,逐渐了解市场的相关信息来决定是否要继续搜寻。工作闲暇选择理论指劳动者会在工作和闲暇之间进行选择,以满足其效用最大化。道德风险理论指劳动者可能不完全按照与公司的合同约定进行行为选择,而是考虑自己的效用,优先满足自己的需求。在此理论的基础上,分别分析失业保险对在职者和失业者的劳动供给的影响。失业保险增加了在职者预期失业后可对工资损失的补偿,可能造成其在工作时不努力的状况;失业保险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但由于失业保险给付期限,给付水平的影响,劳动者还是会努力寻找工作,重返劳动力市场的。
(1)失业保险对劳动供给影响的理论基础
第一,工作搜寻理论
作搜寻理论模型在不断的发展中己经成为分析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理论工具。劳动者的工作搜寻过程,也是与自身的需求进行匹配的过程。劳动者在进行工作搜寻时,要付出努力和时间,这些都为劳动者搜寻工作的成本。在工作搜寻过程中,劳动者获得工作的方式有多种,可以通过自己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搜寻,也可以通过亲戚或朋友的介绍,或者是政府部门的推荐。由于搜寻工作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劳动者可能要花费过长的时间,才能寻找到一份自己满意的工作。劳动者也可能因为地理差异,不愿意到另外的地区或国家工作,即使另外的地区或国家有比较好的工作机会,因为劳动者会离幵自己熟悉的环境,自己熟悉的朋友或家人,都构成劳动者的心理成本。劳动者如果有家庭或者有孩子需要抚养,则劳动者面对家庭的压力,会希望尽快寻找到一份工作,则搜寻时会更努力。劳动者如果搜寻到一份比较满意的工作,将会为其带来收益,因此劳动者在搜寻成本和预期收益的比较下,进行工作的搜寻,直到寻找到对自己效用最大的工作,此时劳动者停止工作搜寻,进入就业状态。
第二,工作一闲睱选择理论
劳动者是理性的,在工作和闲暇中进行权衡,以期获得自身的效用最大化。劳动者通过工作,可以获得工资收入,来购买自己所需的各种商品,满足劳动者的需求,为劳动者带来效用。劳动者在闲暇状态时,可以更多的和家人在一起,旅游,打扫卫生,通过自己的劳动来获得一些物品,更多的是一种精神享受,也为劳动者带来效用。劳动者在工作和闲暇两种状态之间选择,是更多的工作,還是有较多的闲暇,以此满足自身的效用最大化为选择标准。如果劳动者拥有失业保险金,即劳动者在失业状态时,可获得失业保险金,弥补了失业者的闲暇成木,失业者会更倾向于处于闲暇,而不愿意进行工作。较高的失业保险金带来了劳动者更多的处于失业状态,缺乏积极寻找工作的动力,对劳动者的就业选成了不利的影响。但失业保险金只是部分补偿了失业的失业损失,而且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固定的,对劳动者失业造成的损失的补偿是有限度的。
第三,道德风险理论
在劳动者和企业之间,也存在着道德风险。劳动者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和企业就属于契约的两方,由于信息不对称,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工作时可能会有偷懒现象,降低努力程度,不会付出最大努力。对企业而言,由于参保职工的不努力,付出了成本,可能得不到相应的回报,使企业失去缴纳失业保险的动力,而职工可能更愿意选择缴纳失业保险的单位。由于不确定性,劳动者不肯定自己全部的努力是否都能获得报酬,付出是否等于回报,或者企业会否裁员,对现有架构进行调整等,劳动者可能会失去现有的工作。如果企业为劳动者缴纳了失业保险,劳动者失业后,就会获得一定的失业保险金,对其失业的损失进行弥补。如果企业不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劳动者工资的损失将不能获得补偿,劳动者在工作中可能更不努力。在现实当中,企业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相对弱势,劳动者为了维护己的工作,道德风险的情况比较少出现,劳动者一般都会付出最大的努力。即使失业后可以领取失业保险,但由于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限制,失业保险金的额度较低,在维持失业者基本生活方而是不够的,劳动者在丁作中还是比较负责的。
(2)失业保险对在职者劳动供给影响的机制分析
劳动者处于就业状态时,将会获得工资收入,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穷动者按工资收入的1%缴纳失业保险,企业以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劳动者的当期工资收入。但我国的失业保险费是在劳动者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前扣除的,且劳动者预期如果失业,将会获得一定的失业补偿,因此劳动者缴纳的失业保险是会增加其总效用水平。因此劳动者会增加自己的劳动供给,以求获得更大的效用。劳动者认为其失业会获得失业补偿,可能会降低其工作努力程度,不利于整个社会的产出最大化。劳动者即使失业,还会有一定的失业保险作为补偿,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这对劳动者的供给会造成不利影响。穷动者在工作吋,可能会有懒惰现象,不付出最大努力。但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是有条件限制的,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且缴纳一定年限的失业保险才可在失业后获得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对失业者劳动供给影响的机制分析
劳动者失业时,根据其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和失业原因,是可能获得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失业保险金的。劳动者获得失业保险金时,相当于弥补了其失业造成的损失。比较容易失业的,一般是人力资本含量较低,年龄较大,不易很快就业的劳动者。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上缺乏竞争力,因此他们的工资偏低,如果高于其所能获得的失业保险金,其就倾向于去工作。因此,对我国来说,失业保险金对劳动供给的影响还是较弱的。劳动力市场的失业者也经常缺少其它收入来源,也即闲暇对其带来的效用是负的。如果是工资高于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工作,即使工作条件比较差或者工作不是失业者理想中的工作,为了得到工资收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失业者也会选择重新工作。 我国失业保险的发展
分析我国的失业保险发展状况,从失业保险的法律建设、覆盖而、给付期及水平上看中失业保险的发展现状,并进一步分析我国失业保险对劳动供给的影响及我国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1)我国失业保险的法律建设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经历了由失业救济、待业保险到失业保险三个历史发展时期的演变过程。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进入了全面经济体制改革阶段。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工用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这样企业用人能进能出,劳动力具有了一定的流动性,不再实行国家无条件包下来的政策。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国务院又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初步建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这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由不规范走向比较规范,从计划走向市场的重要标志,是适应我国社会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2011年7月开始施行的《社会保险法》,其中更全面的解释了失业保险,对失业保险的建立提供了纲领,但还需要相关实施细则的出台。
(2)失业保险的管理
我国的失业保险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丁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我失业保险主要在县、市层次统筹发展,不同地区的管理程度不同,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协调发展。各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由各统筹地区分配和使用,跨统筹地区则无法调剂使用,不能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稳定功能。
(3)失业保险的给付标准及领取期限
我国失业保险的给付标准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的程度及失业保险金的上限均无具体规定。这给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很大的自主决定权,可以根据各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水平确定合适的给付标准,但不利于国家统一监管。
政策建议
经过分析,我们知道失业保险在一定程度上是能促进就业的,对劳动力供给有积极影响,也有不利于劳动供给的方面。为了更好的发挥失业保险对劳动供给的有利作用,我国的失业保险还需要进少完善。
(1)加强法律建设
自2011年7月1日施行的《屮平人民共和闲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进行了统一规定,使社会保险上升到法律层面,为社会保险的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的内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经办及监督,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五:草對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领取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失业保险的跨统筹地区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此项法律的出台,能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劳动者处于失业状态时,也能有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失业保险金,而不会陷入生存闲境,帮助失业者调整好心态,进行积极的工作搜寻。我国的关于失业保险的法律逐步完善,失业保险的发展越来越规范。
(2)提高失业保险的给付水平
与国外相比,我国的失业保险给付水平是比较低的,对保障失业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作用是比较有限的。年全国人均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为4053.11元,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为元,后者是远远大于前者的,说明失业保险是远远不能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的。但失业保险的给付水平也不宜过高,以免发生国外所遇到的问题,降低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不愿意工作,对劳动力的供给产生消极影响。
在确定失业保险的给付水平时,要与消费水平、通货膨胀率、劳动者失业前的工资收入等挂钩。消费水平较高的地区,制定相对较高的失业保险给付水平,以能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不会造成失业之后温饱问题也不能解决。可根据失业时或失业之前几个月的通货膨胀率水平对失业保险金进行浮动调整,保证失业者所领取到的失业保险金不因物价水平的波动而受损,对失业者的生活产生不利影响。也可借鉴国外做法,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水平与劳动者失业前的工资收入挂钩,设定一个比率。不会因劳动者失业前的工资比较低,其能领取到的失业保险金甚至高于其失业前工资收入,劳动者会缺乏返回劳动力市场的动力。对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水平设立一个上限,不能因失业者之前的工资收入过高,而获得过高的失业保险金,对其重返劳动力市场也会产生消极作用。
(3)调整失业保险的给付期限
我国失业保险的最长给付期限是个月,相对于国际上的通行给付期限90天到1年是较高的,不利于劳动者尽快投入到工作的搜寻中。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影响给付期限的主要因素是投保期,也即缴费期,一般劳动片的缴费期越长,给付期限就越长,如我缴费1不足5的,最长给付期为12个月,缴费5年不足10年的,最长给付期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最长给付期为24个月。失业保险的给付期限可以根据失业者的年龄来进行调整。对于失业率过高的年份,可以适当增加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
任蓓蕾 1992.08.11 女 汉 河南省信阳市 在读研究生 云南民族大学 地方性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
[1]张新文,李修康.英屮两国失业保险制度比较研究[J].湖南行政卞院学报,2011(3):98-101.
[2]王冶英.德国失业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1):52-53
[3]王丽华,许春淑,德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J].天津商学院学报,2007(5):25-28.
[4]刘玉侠.美国、德国和瑞典失业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东岳论从,2004(1):196-198.
[5]刘欣,皱璐.英国的失业保险及对我国的启示[J].国际经贸研究,1996(4):15-20.
失业保险 工作搜寻 劳动供给
失业保险对劳动供给影响的机制分析
分析失业保险对劳动供给的影响,主要有工作搜寻理论、工作闲暇选择理论和道德风险理论。工作搜寻理论指劳动者在就业市场上通过搜寻活动,逐渐了解市场的相关信息来决定是否要继续搜寻。工作闲暇选择理论指劳动者会在工作和闲暇之间进行选择,以满足其效用最大化。道德风险理论指劳动者可能不完全按照与公司的合同约定进行行为选择,而是考虑自己的效用,优先满足自己的需求。在此理论的基础上,分别分析失业保险对在职者和失业者的劳动供给的影响。失业保险增加了在职者预期失业后可对工资损失的补偿,可能造成其在工作时不努力的状况;失业保险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但由于失业保险给付期限,给付水平的影响,劳动者还是会努力寻找工作,重返劳动力市场的。
(1)失业保险对劳动供给影响的理论基础
第一,工作搜寻理论
作搜寻理论模型在不断的发展中己经成为分析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理论工具。劳动者的工作搜寻过程,也是与自身的需求进行匹配的过程。劳动者在进行工作搜寻时,要付出努力和时间,这些都为劳动者搜寻工作的成本。在工作搜寻过程中,劳动者获得工作的方式有多种,可以通过自己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搜寻,也可以通过亲戚或朋友的介绍,或者是政府部门的推荐。由于搜寻工作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劳动者可能要花费过长的时间,才能寻找到一份自己满意的工作。劳动者也可能因为地理差异,不愿意到另外的地区或国家工作,即使另外的地区或国家有比较好的工作机会,因为劳动者会离幵自己熟悉的环境,自己熟悉的朋友或家人,都构成劳动者的心理成本。劳动者如果有家庭或者有孩子需要抚养,则劳动者面对家庭的压力,会希望尽快寻找到一份工作,则搜寻时会更努力。劳动者如果搜寻到一份比较满意的工作,将会为其带来收益,因此劳动者在搜寻成本和预期收益的比较下,进行工作的搜寻,直到寻找到对自己效用最大的工作,此时劳动者停止工作搜寻,进入就业状态。
第二,工作一闲睱选择理论
劳动者是理性的,在工作和闲暇中进行权衡,以期获得自身的效用最大化。劳动者通过工作,可以获得工资收入,来购买自己所需的各种商品,满足劳动者的需求,为劳动者带来效用。劳动者在闲暇状态时,可以更多的和家人在一起,旅游,打扫卫生,通过自己的劳动来获得一些物品,更多的是一种精神享受,也为劳动者带来效用。劳动者在工作和闲暇两种状态之间选择,是更多的工作,還是有较多的闲暇,以此满足自身的效用最大化为选择标准。如果劳动者拥有失业保险金,即劳动者在失业状态时,可获得失业保险金,弥补了失业者的闲暇成木,失业者会更倾向于处于闲暇,而不愿意进行工作。较高的失业保险金带来了劳动者更多的处于失业状态,缺乏积极寻找工作的动力,对劳动者的就业选成了不利的影响。但失业保险金只是部分补偿了失业的失业损失,而且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固定的,对劳动者失业造成的损失的补偿是有限度的。
第三,道德风险理论
在劳动者和企业之间,也存在着道德风险。劳动者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和企业就属于契约的两方,由于信息不对称,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工作时可能会有偷懒现象,降低努力程度,不会付出最大努力。对企业而言,由于参保职工的不努力,付出了成本,可能得不到相应的回报,使企业失去缴纳失业保险的动力,而职工可能更愿意选择缴纳失业保险的单位。由于不确定性,劳动者不肯定自己全部的努力是否都能获得报酬,付出是否等于回报,或者企业会否裁员,对现有架构进行调整等,劳动者可能会失去现有的工作。如果企业为劳动者缴纳了失业保险,劳动者失业后,就会获得一定的失业保险金,对其失业的损失进行弥补。如果企业不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劳动者工资的损失将不能获得补偿,劳动者在工作中可能更不努力。在现实当中,企业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相对弱势,劳动者为了维护己的工作,道德风险的情况比较少出现,劳动者一般都会付出最大的努力。即使失业后可以领取失业保险,但由于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限制,失业保险金的额度较低,在维持失业者基本生活方而是不够的,劳动者在丁作中还是比较负责的。
(2)失业保险对在职者劳动供给影响的机制分析
劳动者处于就业状态时,将会获得工资收入,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穷动者按工资收入的1%缴纳失业保险,企业以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劳动者的当期工资收入。但我国的失业保险费是在劳动者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前扣除的,且劳动者预期如果失业,将会获得一定的失业补偿,因此劳动者缴纳的失业保险是会增加其总效用水平。因此劳动者会增加自己的劳动供给,以求获得更大的效用。劳动者认为其失业会获得失业补偿,可能会降低其工作努力程度,不利于整个社会的产出最大化。劳动者即使失业,还会有一定的失业保险作为补偿,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这对劳动者的供给会造成不利影响。穷动者在工作吋,可能会有懒惰现象,不付出最大努力。但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是有条件限制的,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且缴纳一定年限的失业保险才可在失业后获得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对失业者劳动供给影响的机制分析
劳动者失业时,根据其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和失业原因,是可能获得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失业保险金的。劳动者获得失业保险金时,相当于弥补了其失业造成的损失。比较容易失业的,一般是人力资本含量较低,年龄较大,不易很快就业的劳动者。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上缺乏竞争力,因此他们的工资偏低,如果高于其所能获得的失业保险金,其就倾向于去工作。因此,对我国来说,失业保险金对劳动供给的影响还是较弱的。劳动力市场的失业者也经常缺少其它收入来源,也即闲暇对其带来的效用是负的。如果是工资高于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工作,即使工作条件比较差或者工作不是失业者理想中的工作,为了得到工资收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失业者也会选择重新工作。 我国失业保险的发展
分析我国的失业保险发展状况,从失业保险的法律建设、覆盖而、给付期及水平上看中失业保险的发展现状,并进一步分析我国失业保险对劳动供给的影响及我国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1)我国失业保险的法律建设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经历了由失业救济、待业保险到失业保险三个历史发展时期的演变过程。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进入了全面经济体制改革阶段。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工用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这样企业用人能进能出,劳动力具有了一定的流动性,不再实行国家无条件包下来的政策。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国务院又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初步建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这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由不规范走向比较规范,从计划走向市场的重要标志,是适应我国社会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2011年7月开始施行的《社会保险法》,其中更全面的解释了失业保险,对失业保险的建立提供了纲领,但还需要相关实施细则的出台。
(2)失业保险的管理
我国的失业保险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丁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我失业保险主要在县、市层次统筹发展,不同地区的管理程度不同,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协调发展。各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由各统筹地区分配和使用,跨统筹地区则无法调剂使用,不能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稳定功能。
(3)失业保险的给付标准及领取期限
我国失业保险的给付标准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的程度及失业保险金的上限均无具体规定。这给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很大的自主决定权,可以根据各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水平确定合适的给付标准,但不利于国家统一监管。
政策建议
经过分析,我们知道失业保险在一定程度上是能促进就业的,对劳动力供给有积极影响,也有不利于劳动供给的方面。为了更好的发挥失业保险对劳动供给的有利作用,我国的失业保险还需要进少完善。
(1)加强法律建设
自2011年7月1日施行的《屮平人民共和闲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进行了统一规定,使社会保险上升到法律层面,为社会保险的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的内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经办及监督,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五:草對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领取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失业保险的跨统筹地区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此项法律的出台,能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劳动者处于失业状态时,也能有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失业保险金,而不会陷入生存闲境,帮助失业者调整好心态,进行积极的工作搜寻。我国的关于失业保险的法律逐步完善,失业保险的发展越来越规范。
(2)提高失业保险的给付水平
与国外相比,我国的失业保险给付水平是比较低的,对保障失业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作用是比较有限的。年全国人均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为4053.11元,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为元,后者是远远大于前者的,说明失业保险是远远不能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的。但失业保险的给付水平也不宜过高,以免发生国外所遇到的问题,降低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不愿意工作,对劳动力的供给产生消极影响。
在确定失业保险的给付水平时,要与消费水平、通货膨胀率、劳动者失业前的工资收入等挂钩。消费水平较高的地区,制定相对较高的失业保险给付水平,以能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不会造成失业之后温饱问题也不能解决。可根据失业时或失业之前几个月的通货膨胀率水平对失业保险金进行浮动调整,保证失业者所领取到的失业保险金不因物价水平的波动而受损,对失业者的生活产生不利影响。也可借鉴国外做法,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水平与劳动者失业前的工资收入挂钩,设定一个比率。不会因劳动者失业前的工资比较低,其能领取到的失业保险金甚至高于其失业前工资收入,劳动者会缺乏返回劳动力市场的动力。对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水平设立一个上限,不能因失业者之前的工资收入过高,而获得过高的失业保险金,对其重返劳动力市场也会产生消极作用。
(3)调整失业保险的给付期限
我国失业保险的最长给付期限是个月,相对于国际上的通行给付期限90天到1年是较高的,不利于劳动者尽快投入到工作的搜寻中。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影响给付期限的主要因素是投保期,也即缴费期,一般劳动片的缴费期越长,给付期限就越长,如我缴费1不足5的,最长给付期为12个月,缴费5年不足10年的,最长给付期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最长给付期为24个月。失业保险的给付期限可以根据失业者的年龄来进行调整。对于失业率过高的年份,可以适当增加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
任蓓蕾 1992.08.11 女 汉 河南省信阳市 在读研究生 云南民族大学 地方性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
[1]张新文,李修康.英屮两国失业保险制度比较研究[J].湖南行政卞院学报,2011(3):98-101.
[2]王冶英.德国失业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1):52-53
[3]王丽华,许春淑,德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J].天津商学院学报,2007(5):25-28.
[4]刘玉侠.美国、德国和瑞典失业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东岳论从,2004(1):196-198.
[5]刘欣,皱璐.英国的失业保险及对我国的启示[J].国际经贸研究,1996(4):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