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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十多年的税收收入快速增长,特别是连年的财政收入超收,为实施一揽子减税计划提供了基础。政府应结合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调整,分步实施一揽子减税计划。
1994年以来,政府先后实行了增值税转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个人所得税制等多次属于减税政策的改革,在基本未出台大规模增税政策的条件下,1998年以来,政府税收收入持续增长。
由结构性减税转向全面减税
税收收入增长的原因除了经济增长、税收征管加强和物价上涨之外,还应包括目前我国实行的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以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意味着只要有经济交易活动,不管是否盈利,都会产生税收收入。
2011年中国税收收入中,仅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四种间接税(不扣除出口退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就约为69.75%。相比于亚太地区的增值税税率一般为5%或10%,我国17%的增值税基本税率,属较高水平。消费税征收范围也较广,税率较高。这种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决定了商品总价所含税收比重较高。所有这些税收,在很大程度上会通过税负转嫁的形式,抬高物价。其结果是导致了国内企业竞争力下降,大众消费流到海外。
在这种背景下,政府收入与居民收入、企业收入的增长速度就可能背道而驰。从扩大内需的发展战略来看,调整目前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才可能让税收收入与居民收入、企业收入在同一轨道上运行,实现增速的统一。
当前金融危机的动荡格局尚未得到根本改变,全球经济复苏仍有较大不确定性。这要求中国应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并转变财政政策的着力点。着力点应从原先的扩大财政支出和结构性减税并重,转向实施全面减税,才能更有针对性地帮助小微企业,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并从根本上塑造中国实体经济的基础,从而推动经济的稳定增长。
有难度也有基础
调整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难度很大。世界税制改革经验表明,即使是以减税为主旋律的税制改革也必须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基本稳定。
我国的减税可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联系起来,部分国有经济收入可弥补因减税所可能导致的可支配财力不足;减税可与政府预算改革联系起来,进一步增加预算透明度,可提高财政资金效率;减税还可与政府支出结构调整联系起来,一些阶段性的支出任务到期就要停止,从而为减税争取更大空间。
财政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是减税的基础。2011年,全国财政收入103 740.01亿元,比2010年增长24.8%,财政收入继续保持较快增长。1998年以来,除2009年上半年因受金融危机严重影响之外,财政收入快速增长是财政收入变化的主旋律。1995年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仅为10.83%。该比重自1998年起快速上升,近年来稳定在20%左右。2011年据初步统计,该比重约为22%。
政府掌握的资源还包括政府性基金、国有企业上缴的红利等,这些也为进一步实施减税计划提供了更为扎实的保障。
中国需要一揽子的减税计划
自2008年以来,中国一直实行结构性减税政策。结构性减税,通常解释为“有减有增”的政策。这极易造成誤会,影响减税效果。有增有减,增减不明。增减相抵,结果为增,自不宜说成是减税;结果为减,则明示为减税,更合时宜。基于此,中国应摒弃“结构性减税”的提法,而以“减税”取而代之。
从发挥减税政策的合力来看,零敲碎打式持续进行的减税政策,很容易被忽略,而人们更容易记住的是增税政策。这必然会严重影响减税的效果。因此,中国需要实施一揽子减税计划,并分步实施。
从短期来看,首先可以实施消费税减税政策。消费税减税影响面较小。当下即可降低消费税税负,包括对奢侈品消费的课税。对奢侈品课税要走出“重税所带来的高价不会影响奢侈品消费”的认识误区。境外购物、网络购物、海外代购等的流行就说明了这一点。奢侈品具有时代性,人民的消费也会随着收入的提高而升级换代。当基本生活有了保障之后,人民转向消费或多或少的奢侈品,这不见得需要大力限制。
其次,可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2012年1月1日,中国已开始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工作。从试点行业新设11%和6%两档税率来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还有减税效果。改征不仅减少了试点行业的重复征税,而且由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也降低了购买试点行业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企业的税负。
再次,继续下调个人所得税。间接税比重下降,意味着直接税比重的上升。但是,这不必借助直接税税率的提高。诸多国家个人所得税税率比中国低,但还是成就了个人所得税的主体税种地位。个人收入水平的持续提高,意味着所得税税源将继续扩大。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的提高,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流失。
还应结合中小企业的特点,制定更有针对性的减税方案。在认识到税收不可能解决所有中小企业经营问题的前提下,大幅上调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以更有效地对中小企业进行减税。相应地,中小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也可再下调。
从中长期来看,首先可以下调增值税税率。增值税和营业税必然要融合,营业税改革的趋势是全面转为增值税。增值税税率档次过多,影响中性作用的发挥,需逐步解决。现有的17%的基本税率和13%的低税率应逐步下调。可考虑用5~10年的时间,将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下调至10%,将低税率下调至5%。
其次,增加专项扣除,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个人所得税税制必然转向综合所得税制。未来个人所得税减税的重点应转向增加专项扣除,以更好地促进养老、医疗、教育、住房等民生的改善。综合所得税制,应致力于打造一个中低收入者低税负,高收入者税负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同时有助于扩大中等收入者规模的所得税制。此外,还需要采取措施,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减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重叠征税问题。
逐步恢复出口商品零税率制度。从长远来看,应逐步恢复出口商品零税率制度。出口退税率调整频繁,与人民币汇率政策、资源能源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改革不到位、间接税占税收收入比重较高等因素有关。目前的出口退税实际上属于政策,而非一种制度。出口退税率调整频繁,无异于更改出口企业税制,给企业及整个市场经济的决策带来了诸多不确定性。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零税率,中国没有必要采取独特的政策。出口商品零税率,可以进一步提高中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
1994年以来,政府先后实行了增值税转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个人所得税制等多次属于减税政策的改革,在基本未出台大规模增税政策的条件下,1998年以来,政府税收收入持续增长。
由结构性减税转向全面减税
税收收入增长的原因除了经济增长、税收征管加强和物价上涨之外,还应包括目前我国实行的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以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意味着只要有经济交易活动,不管是否盈利,都会产生税收收入。
2011年中国税收收入中,仅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四种间接税(不扣除出口退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就约为69.75%。相比于亚太地区的增值税税率一般为5%或10%,我国17%的增值税基本税率,属较高水平。消费税征收范围也较广,税率较高。这种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决定了商品总价所含税收比重较高。所有这些税收,在很大程度上会通过税负转嫁的形式,抬高物价。其结果是导致了国内企业竞争力下降,大众消费流到海外。
在这种背景下,政府收入与居民收入、企业收入的增长速度就可能背道而驰。从扩大内需的发展战略来看,调整目前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才可能让税收收入与居民收入、企业收入在同一轨道上运行,实现增速的统一。
当前金融危机的动荡格局尚未得到根本改变,全球经济复苏仍有较大不确定性。这要求中国应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并转变财政政策的着力点。着力点应从原先的扩大财政支出和结构性减税并重,转向实施全面减税,才能更有针对性地帮助小微企业,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并从根本上塑造中国实体经济的基础,从而推动经济的稳定增长。
有难度也有基础
调整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难度很大。世界税制改革经验表明,即使是以减税为主旋律的税制改革也必须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基本稳定。
我国的减税可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联系起来,部分国有经济收入可弥补因减税所可能导致的可支配财力不足;减税可与政府预算改革联系起来,进一步增加预算透明度,可提高财政资金效率;减税还可与政府支出结构调整联系起来,一些阶段性的支出任务到期就要停止,从而为减税争取更大空间。
财政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是减税的基础。2011年,全国财政收入103 740.01亿元,比2010年增长24.8%,财政收入继续保持较快增长。1998年以来,除2009年上半年因受金融危机严重影响之外,财政收入快速增长是财政收入变化的主旋律。1995年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仅为10.83%。该比重自1998年起快速上升,近年来稳定在20%左右。2011年据初步统计,该比重约为22%。
政府掌握的资源还包括政府性基金、国有企业上缴的红利等,这些也为进一步实施减税计划提供了更为扎实的保障。
中国需要一揽子的减税计划
自2008年以来,中国一直实行结构性减税政策。结构性减税,通常解释为“有减有增”的政策。这极易造成誤会,影响减税效果。有增有减,增减不明。增减相抵,结果为增,自不宜说成是减税;结果为减,则明示为减税,更合时宜。基于此,中国应摒弃“结构性减税”的提法,而以“减税”取而代之。
从发挥减税政策的合力来看,零敲碎打式持续进行的减税政策,很容易被忽略,而人们更容易记住的是增税政策。这必然会严重影响减税的效果。因此,中国需要实施一揽子减税计划,并分步实施。
从短期来看,首先可以实施消费税减税政策。消费税减税影响面较小。当下即可降低消费税税负,包括对奢侈品消费的课税。对奢侈品课税要走出“重税所带来的高价不会影响奢侈品消费”的认识误区。境外购物、网络购物、海外代购等的流行就说明了这一点。奢侈品具有时代性,人民的消费也会随着收入的提高而升级换代。当基本生活有了保障之后,人民转向消费或多或少的奢侈品,这不见得需要大力限制。
其次,可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2012年1月1日,中国已开始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工作。从试点行业新设11%和6%两档税率来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还有减税效果。改征不仅减少了试点行业的重复征税,而且由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也降低了购买试点行业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企业的税负。
再次,继续下调个人所得税。间接税比重下降,意味着直接税比重的上升。但是,这不必借助直接税税率的提高。诸多国家个人所得税税率比中国低,但还是成就了个人所得税的主体税种地位。个人收入水平的持续提高,意味着所得税税源将继续扩大。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的提高,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流失。
还应结合中小企业的特点,制定更有针对性的减税方案。在认识到税收不可能解决所有中小企业经营问题的前提下,大幅上调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以更有效地对中小企业进行减税。相应地,中小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也可再下调。
从中长期来看,首先可以下调增值税税率。增值税和营业税必然要融合,营业税改革的趋势是全面转为增值税。增值税税率档次过多,影响中性作用的发挥,需逐步解决。现有的17%的基本税率和13%的低税率应逐步下调。可考虑用5~10年的时间,将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下调至10%,将低税率下调至5%。
其次,增加专项扣除,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个人所得税税制必然转向综合所得税制。未来个人所得税减税的重点应转向增加专项扣除,以更好地促进养老、医疗、教育、住房等民生的改善。综合所得税制,应致力于打造一个中低收入者低税负,高收入者税负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同时有助于扩大中等收入者规模的所得税制。此外,还需要采取措施,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减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重叠征税问题。
逐步恢复出口商品零税率制度。从长远来看,应逐步恢复出口商品零税率制度。出口退税率调整频繁,与人民币汇率政策、资源能源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改革不到位、间接税占税收收入比重较高等因素有关。目前的出口退税实际上属于政策,而非一种制度。出口退税率调整频繁,无异于更改出口企业税制,给企业及整个市场经济的决策带来了诸多不确定性。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零税率,中国没有必要采取独特的政策。出口商品零税率,可以进一步提高中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