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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治理应作为独立的领域加以研究,股东与股东、股东与经理人的关系处理是有限公司治理的核心,股东、治理机构设置和人力资本的确认与计量是有限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框架,规范研究和经验研究都是有限公司治理的研究方法。同时,本文质疑了公司治理起源的一般认识,并认为有限公司治理不宜在委托代理理论的基础上继续。
一、有限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框架
有限公司起于股东之间的合作,在引入经理人后,有限公司的基本合作关系便明显地表现为两个:一是股东与股东的合作关系,二是股东整体与经理人的合作关系。因此,有限公司治理研究的根本任务是协调、处理股东与股东、股东与经理人的关系——一切研究都将围绕这“两个关系”。为实现这样的根本任务,我们可以将有限公司治理的研究框架确定为:
1有限公司的股东,研究这个问题旨在处理有限公司股东的合作关系。
2有限公司基本治理机构设置及其责权分布,研究这个问题旨在进一步处理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同时处理有限公司股东整体与经理人合作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责权分布。
3人力资本的确认与计量问题,研究这个问题旨在处理有限公司股东与经理人合作关系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利益分配关系。要说明的是,这个问题并非只有引入经理人后才存在。因为,公司必须存在经理人,不论这个角色由谁来充当,不论股东整体或主要股东是否承担公司经理人的角色,公司经理人人力资本的确认与计量都是公司治理的一个永恒主题。在股东整体或主要股东承担公司经营者角色时,这个问题似乎被隐藏了,但这并不表明这个问题不存在。事实上,有限公司治理的核心就是解决一定责权分布状态下的利益分配。
上述框架的三个部分是相互依存、无法割裂的,例如,股东与股东的合作关系将影响公司内部基本治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责权分布,从而影响经理人在公司充当的“角色”,进而根本性地影响经理人人力资本的价值及其确认、计量方式。
二、有限公司治理问题的基本研究方法以及相关的认识问题
本文认为,规范研究和经验研究都可以是有限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方法。不论是规范研究还是经验研究都应注意多学科知识的综合运用,因为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往往涉及法学、管理会计学、管理学、财务会计学、公司理财学、经济学,甚至涉及到文学、哲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相关知识。
从目前的情况看,经验研究显得不足,应加以提倡,这里说的“经验”主要指实践中观察到的案例和现象。在经验研究中应遵循实事求是、“从实践到认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这几个内在辩证统一的基本原则。应当注意的是,从经验、案例中“求”来的“是”尽管会更接近真实,但有时仅是“中间产品”,并不一定具有普遍意义。
在规范研究问题上,本文拟澄清两个基本认识问题,一个是关于公司治理的起源,另一个是关于委托代理理论在公司治理研究中的应用问题。本文认为,有限公司诞生的那一天起——即股东权益与公司法人财产权分开、公司法人与股东在法律上天然分开的那一天起便产生了公司治理问题。本文不赞成将公司治理问题的根源归因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或“所有权与控制权分开”、“所有权与管理权分开”的观点。
首先,公司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股东——不论是自然人股东还是法人股东——也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民事主体之间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关系。在法律上,我们不能说某个民事主体拥有另一个民事主体,即“人”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均不能归另一个“人”所有。同样,我们不能说公司股东拥有公司法人的所有权,即:公司法人并不归股东所有。本文认为,公司股东与公司法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债”的关系,公司股东对公司法人拥有“债权”——股东权,公司法人对公司股东负有“债务”——“股东债”。这里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公司股东与公司法人的这种“债权债务关系”不同于公司与银行的关系。公司与银行因为资金借贷事宜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系“合同之债”,而公司股东与公司法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主要系“法律之债”——例如,股东享有收益分配权,股东的这种“债权”基于法律安排而非通过合同约定取得。
其次,“所有权与经营权(控制权、管理权)分开”的观念似乎有意无意地认为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公司法人似乎从来未曾存在过。在公司制下,由于股东与公司法人的天然“绝缘”关系决定了公司治理问题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没有必然联系。
再次,如果将“所有权与经营权(控制权、管理权)分开”说成“股东权益与股东的直接经营权(控制权、管理权)分开”,问题依然存在。从实践中的情形看,股东参与经营——即“股东权”与“直接经营权”并未分开的情况下一样存在公司治理问题。这个阶段不仅股东之间的游戏规则是焦点,担任主要经营责任股东的人力资本的确认与计量也一样是问题,除非公司的股东仅1人并且该股东承担主要经营责任,这时确认、计量其人力资本也许仅是技术需要。
最后,如果“所有权与经营权(控制权、管理权)分开”真是公司治理的起源,那么,解决公司治理问题将会很简单——让经理人适当持股。可事实并非如此简单,原因在于,即便经理人持股了,兼具两重身份的经理人与其它股东的关系问题依然存在。因此,认为公司治理源于“所有权与经营权(控制权、管理权)分开”的观点似乎否认了股东之间的关系处理是公司治理的基本问题之一。
事实上,有限公司成立时,出资人将其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让渡给公司法人,出资人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转化为对公司法人的债权(股东权益)时,股东不能直接支配其出资财产,股东人数并不必然是1人,即便是实质1人股东的情形下,该股东也并不必然要承担主要经营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也并不必然是股东组成的股东会。这样,公司治理问题便产生了。因此,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确立才是公司治理的真正起源。
澄清了公司治理的起源问题,要继续阐述的是委托代理理论在公司治理中的应用问题。委托代理理论是以“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为基础产生的,例如,法马和詹森(Fama and Jensen,1983)认为,公司治理研究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情况下的“代理人问题”,降低代理成本是公司治理要解决的中心问题。在法律上,委托、代理和类似的行纪行为是存在区别的,尽管笔者也赞成经济学者对“委托一代理”进行可能的超乎法学的解释或将这个理论进行拓展——不仅股东与经理人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而且大股东与小股东或是干脆说是股东之间也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但本文认为,在有限公司治理问题上,如果以委托——代理理论为基础,其结果会是将公司治理问题“简化”为股东与经理人的问题,“忘了”或忽视了股东与股东的关系问题,但在有限公司治理问题上股东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此外,如果真以委托—代理理论作为有限公司治理研究的基础,那么,其核心应该是在增加“代理收益”而不在于降低“代理成本”。也许人们会说增加“代理收益”与降低“代理成本”本质上是一回事。诚然,从纯数学的角度看,增加一个单位的代理收益与减少一个单位的代理成本是等价的,但从行为观的角度看,两者的意义却迥异。降低“代理成本”不仅消极而且隐含着对人的“非善意”假设,而增加“代理收益”不仅积极而且隐含着对人的善意假设。这正如“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与“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两个会计恒等式尽管不存在数学意义上的差异,但其中隐含的人的观念却明显不同。
综上,本文认为,公司治理研究(特别是有限公司治理研究)不宜在委托代理理论的基础上继续,更不宜陷于委托代理理论不能自拔,而宜实事求是的从本源入手,从股东与股东、股东与经理人的关系入手展开研究。
一、有限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框架
有限公司起于股东之间的合作,在引入经理人后,有限公司的基本合作关系便明显地表现为两个:一是股东与股东的合作关系,二是股东整体与经理人的合作关系。因此,有限公司治理研究的根本任务是协调、处理股东与股东、股东与经理人的关系——一切研究都将围绕这“两个关系”。为实现这样的根本任务,我们可以将有限公司治理的研究框架确定为:
1有限公司的股东,研究这个问题旨在处理有限公司股东的合作关系。
2有限公司基本治理机构设置及其责权分布,研究这个问题旨在进一步处理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同时处理有限公司股东整体与经理人合作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责权分布。
3人力资本的确认与计量问题,研究这个问题旨在处理有限公司股东与经理人合作关系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利益分配关系。要说明的是,这个问题并非只有引入经理人后才存在。因为,公司必须存在经理人,不论这个角色由谁来充当,不论股东整体或主要股东是否承担公司经理人的角色,公司经理人人力资本的确认与计量都是公司治理的一个永恒主题。在股东整体或主要股东承担公司经营者角色时,这个问题似乎被隐藏了,但这并不表明这个问题不存在。事实上,有限公司治理的核心就是解决一定责权分布状态下的利益分配。
上述框架的三个部分是相互依存、无法割裂的,例如,股东与股东的合作关系将影响公司内部基本治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责权分布,从而影响经理人在公司充当的“角色”,进而根本性地影响经理人人力资本的价值及其确认、计量方式。
二、有限公司治理问题的基本研究方法以及相关的认识问题
本文认为,规范研究和经验研究都可以是有限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方法。不论是规范研究还是经验研究都应注意多学科知识的综合运用,因为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往往涉及法学、管理会计学、管理学、财务会计学、公司理财学、经济学,甚至涉及到文学、哲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相关知识。
从目前的情况看,经验研究显得不足,应加以提倡,这里说的“经验”主要指实践中观察到的案例和现象。在经验研究中应遵循实事求是、“从实践到认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这几个内在辩证统一的基本原则。应当注意的是,从经验、案例中“求”来的“是”尽管会更接近真实,但有时仅是“中间产品”,并不一定具有普遍意义。
在规范研究问题上,本文拟澄清两个基本认识问题,一个是关于公司治理的起源,另一个是关于委托代理理论在公司治理研究中的应用问题。本文认为,有限公司诞生的那一天起——即股东权益与公司法人财产权分开、公司法人与股东在法律上天然分开的那一天起便产生了公司治理问题。本文不赞成将公司治理问题的根源归因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或“所有权与控制权分开”、“所有权与管理权分开”的观点。
首先,公司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股东——不论是自然人股东还是法人股东——也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民事主体之间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关系。在法律上,我们不能说某个民事主体拥有另一个民事主体,即“人”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均不能归另一个“人”所有。同样,我们不能说公司股东拥有公司法人的所有权,即:公司法人并不归股东所有。本文认为,公司股东与公司法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债”的关系,公司股东对公司法人拥有“债权”——股东权,公司法人对公司股东负有“债务”——“股东债”。这里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公司股东与公司法人的这种“债权债务关系”不同于公司与银行的关系。公司与银行因为资金借贷事宜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系“合同之债”,而公司股东与公司法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主要系“法律之债”——例如,股东享有收益分配权,股东的这种“债权”基于法律安排而非通过合同约定取得。
其次,“所有权与经营权(控制权、管理权)分开”的观念似乎有意无意地认为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公司法人似乎从来未曾存在过。在公司制下,由于股东与公司法人的天然“绝缘”关系决定了公司治理问题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没有必然联系。
再次,如果将“所有权与经营权(控制权、管理权)分开”说成“股东权益与股东的直接经营权(控制权、管理权)分开”,问题依然存在。从实践中的情形看,股东参与经营——即“股东权”与“直接经营权”并未分开的情况下一样存在公司治理问题。这个阶段不仅股东之间的游戏规则是焦点,担任主要经营责任股东的人力资本的确认与计量也一样是问题,除非公司的股东仅1人并且该股东承担主要经营责任,这时确认、计量其人力资本也许仅是技术需要。
最后,如果“所有权与经营权(控制权、管理权)分开”真是公司治理的起源,那么,解决公司治理问题将会很简单——让经理人适当持股。可事实并非如此简单,原因在于,即便经理人持股了,兼具两重身份的经理人与其它股东的关系问题依然存在。因此,认为公司治理源于“所有权与经营权(控制权、管理权)分开”的观点似乎否认了股东之间的关系处理是公司治理的基本问题之一。
事实上,有限公司成立时,出资人将其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让渡给公司法人,出资人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转化为对公司法人的债权(股东权益)时,股东不能直接支配其出资财产,股东人数并不必然是1人,即便是实质1人股东的情形下,该股东也并不必然要承担主要经营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也并不必然是股东组成的股东会。这样,公司治理问题便产生了。因此,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确立才是公司治理的真正起源。
澄清了公司治理的起源问题,要继续阐述的是委托代理理论在公司治理中的应用问题。委托代理理论是以“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为基础产生的,例如,法马和詹森(Fama and Jensen,1983)认为,公司治理研究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情况下的“代理人问题”,降低代理成本是公司治理要解决的中心问题。在法律上,委托、代理和类似的行纪行为是存在区别的,尽管笔者也赞成经济学者对“委托一代理”进行可能的超乎法学的解释或将这个理论进行拓展——不仅股东与经理人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而且大股东与小股东或是干脆说是股东之间也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但本文认为,在有限公司治理问题上,如果以委托——代理理论为基础,其结果会是将公司治理问题“简化”为股东与经理人的问题,“忘了”或忽视了股东与股东的关系问题,但在有限公司治理问题上股东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此外,如果真以委托—代理理论作为有限公司治理研究的基础,那么,其核心应该是在增加“代理收益”而不在于降低“代理成本”。也许人们会说增加“代理收益”与降低“代理成本”本质上是一回事。诚然,从纯数学的角度看,增加一个单位的代理收益与减少一个单位的代理成本是等价的,但从行为观的角度看,两者的意义却迥异。降低“代理成本”不仅消极而且隐含着对人的“非善意”假设,而增加“代理收益”不仅积极而且隐含着对人的善意假设。这正如“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与“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两个会计恒等式尽管不存在数学意义上的差异,但其中隐含的人的观念却明显不同。
综上,本文认为,公司治理研究(特别是有限公司治理研究)不宜在委托代理理论的基础上继续,更不宜陷于委托代理理论不能自拔,而宜实事求是的从本源入手,从股东与股东、股东与经理人的关系入手展开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