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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汇总纳税,这就使分支机构创造的税收向总机构所在地转移,由此带来了税收与税源背离的问题。本文认为,实行汇总纳税与解决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并不矛盾,汇总纳税制度符合税收原则,是合理的制度安排,出现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的根源是缺乏合理的税收横向分配制度,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完善税收横向分配制度的设计,并针对《办法》的不足之处提出了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