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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信用高低的关键在于考试录用的制度及程序公平的统一。本文探索公务员考试录用环节的深层次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最终达到保障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平的目的,提高考试录用的信用和公信力。
关键词 公务员考试录用;信用;公平性;对策建议
一、信用与考试录用制度的公平性
古人云:“为政之要,莫要得人,百官称职,则万务咸治”。公务员考试录用是国家公务员“入口”的关键一环,是发现、选拔、任用人才的过程,也是提高机关办事效率,优化公务员队伍的有力保证。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公平性已被法律所规定、社会所认可,社会对这个制度抱有极大的期望。“公平”这一核心伦理价值观体现在公务员考录上就是让最优秀的人才通过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考录过程被遴选并公务员队伍,提高公共部门执政能力,让社会上任何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最优秀的公民能有机会参与国家行政管理。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信用关系着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制度公平与操作公平的统一,是考试录用成败的关键,因此我们可以说制度信用的实质是公平。 但在现行公务员录用过程中,由于一些因素的制约导致考试录用信用的缺失,不断出现了录用的不公平性现象,即报考者受到某些与个人能力无关因素的影响,而不能够享有与他人平等竞争的机会,使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
把好公务员录用的入口关系着公务员考录能否公平,关系着党和政府能否取信于民的问题,关系着公务员制度存续发展。提高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信用不仅具有理论意义更具有现实意义。影响考录信用的不是考试录用制度本身,而是被社会所关注的组织过程、操作细节,以小见大,小的环节、小的问题不容忽视。对公务员考试录用中政府的信用问题进行研究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公平,制度的高信用,高权威才能保证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实质公平。只有公平得以保证,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选才甄别、人才调节、激励、反馈功能才能真正实现。
二、提高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信用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管理机构,确保不受用人单位的影响
我国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置采取的是部内制,也就是指在政府行政系统内设置的公务员管理机构。部内制最大的缺点就是行政长官集事权与用人权于一身,有碍于客观、公正地选拔人才由于我国本来就有久远的封建专制的传统,家长制作风根深蒂固,具有任人唯亲的土壤。而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本身就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进行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加强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公平性
1、科学设定报考资格
报考资格条件的设定非常重要,它决定了一个公民能否参加选拔公务员的竞争,是体现公平原则的第一步。合理地规定报考资格条件,可以保证报考者的基本素质,减少录用考试的工作量,节省国家行政开支。
2、合理设置考试科目和内容
我们的国家公务员考试的科目和内容应当在仔细的职位分类基础上根据不同职位的不同工作要求。增加考察要素,使公务员考试内容综合化、全面化。在命题上可以组织专家,包括行政学专家,考试学专家和资深的政府领导人员共同出题,明确考察范围和意图、考察目的条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要求出题,这样既可以避免考察范围过于宽泛,考试重记忆轻能力以及偏题怪题等降低试卷信度效度的情况出现,拉开考生的层次、区分度,从而便于考生真实水平的发挥,政府机构更加公平地选拔合适的人才。
三、根据职位分类法逐步实现科学的分类分级考试
借鉴是国外录用公务员的成功经验,建立分类分级考试制度。保证考试效度要严格按照职位分类法,根据职位和岗位设定标准,对所招考的公务员进行科学的分级。不同的级别和层次,对考生的文化程度和考试内容要有不同的规定,以求适才适用。同时,为不同种类的岗位及不同层次的职位设立不同的考试级别、测查不同的内容,避免不同职位的考生千篇一律地做同样的题目,以此保证考试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实践证明这种方法不仅中利于实现人与职位的匹配,优化人才资源配置,而且能够发挥人才队伍的整体功能。
(一)加强考官队伍建设
公务员中考官队伍素质是影响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信用的关键。因此一是要严把考官的素质关,面试考官的特殊使命要求考官必须具备良好的素质:二是要严格考官的确认程序,克服考官选任上的随意性,有利于增强考官的权威性,使整个公务员录用工作更趋规范化和法制化;三是要加强考官的培训,使考官都能熟练掌握各种面试方法、技巧,加强专业化培训保证考官队伍的素质水平。
(二)建立完善法律制度和考试录用制度监督机制
1、加快公务员考试录用法规建设
我国虽有《公务员法》,但在考试录用的有些方面缺乏操作性强、内容科学、合乎实际的实施细则。至今未发布一个较为完整的全国各省统一的《公务员考试管理办法》,包括考试报名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法律上的欠缺,就使实际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有了极大的随意性,使公务员考试的公平性、公正性都要大打折扣。相关立法部门、人事部门要加快对国外考录法规的研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颁布完整的类似法律法规,从而不断完善考录法规体系,使考录环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进一步朝着法制化的方向发展,减少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随意性。
2、完善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是考录工作的重要保障机制。由于法律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我国缺乏一个较完善的、科学的考试监督体系,监督管理机构尚未独立。监督部门与考录主管部门责权不清、监督范围、监督内容、监督手段不明确等。这些问题不理顺、不解决,监督就不能完全发挥公平、维护正义的功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要发挥制度效用,就必须加强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加大监督力度。必须健全完善强有力的专门监督机构。一方面,在组织人事部门内设立监督机构,强化自身监督;另一方面,更要在组织人事部门之外设立专门的人事监督机构,独立行使对组织人事部门的人事监督权,防止个别领导说了算和“走后门”现象的发生,对于违反政策规定的机关和人员给予严厉处罚。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关键词 公务员考试录用;信用;公平性;对策建议
一、信用与考试录用制度的公平性
古人云:“为政之要,莫要得人,百官称职,则万务咸治”。公务员考试录用是国家公务员“入口”的关键一环,是发现、选拔、任用人才的过程,也是提高机关办事效率,优化公务员队伍的有力保证。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公平性已被法律所规定、社会所认可,社会对这个制度抱有极大的期望。“公平”这一核心伦理价值观体现在公务员考录上就是让最优秀的人才通过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考录过程被遴选并公务员队伍,提高公共部门执政能力,让社会上任何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最优秀的公民能有机会参与国家行政管理。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信用关系着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制度公平与操作公平的统一,是考试录用成败的关键,因此我们可以说制度信用的实质是公平。 但在现行公务员录用过程中,由于一些因素的制约导致考试录用信用的缺失,不断出现了录用的不公平性现象,即报考者受到某些与个人能力无关因素的影响,而不能够享有与他人平等竞争的机会,使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
把好公务员录用的入口关系着公务员考录能否公平,关系着党和政府能否取信于民的问题,关系着公务员制度存续发展。提高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信用不仅具有理论意义更具有现实意义。影响考录信用的不是考试录用制度本身,而是被社会所关注的组织过程、操作细节,以小见大,小的环节、小的问题不容忽视。对公务员考试录用中政府的信用问题进行研究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公平,制度的高信用,高权威才能保证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实质公平。只有公平得以保证,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选才甄别、人才调节、激励、反馈功能才能真正实现。
二、提高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信用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管理机构,确保不受用人单位的影响
我国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置采取的是部内制,也就是指在政府行政系统内设置的公务员管理机构。部内制最大的缺点就是行政长官集事权与用人权于一身,有碍于客观、公正地选拔人才由于我国本来就有久远的封建专制的传统,家长制作风根深蒂固,具有任人唯亲的土壤。而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本身就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进行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加强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公平性
1、科学设定报考资格
报考资格条件的设定非常重要,它决定了一个公民能否参加选拔公务员的竞争,是体现公平原则的第一步。合理地规定报考资格条件,可以保证报考者的基本素质,减少录用考试的工作量,节省国家行政开支。
2、合理设置考试科目和内容
我们的国家公务员考试的科目和内容应当在仔细的职位分类基础上根据不同职位的不同工作要求。增加考察要素,使公务员考试内容综合化、全面化。在命题上可以组织专家,包括行政学专家,考试学专家和资深的政府领导人员共同出题,明确考察范围和意图、考察目的条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要求出题,这样既可以避免考察范围过于宽泛,考试重记忆轻能力以及偏题怪题等降低试卷信度效度的情况出现,拉开考生的层次、区分度,从而便于考生真实水平的发挥,政府机构更加公平地选拔合适的人才。
三、根据职位分类法逐步实现科学的分类分级考试
借鉴是国外录用公务员的成功经验,建立分类分级考试制度。保证考试效度要严格按照职位分类法,根据职位和岗位设定标准,对所招考的公务员进行科学的分级。不同的级别和层次,对考生的文化程度和考试内容要有不同的规定,以求适才适用。同时,为不同种类的岗位及不同层次的职位设立不同的考试级别、测查不同的内容,避免不同职位的考生千篇一律地做同样的题目,以此保证考试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实践证明这种方法不仅中利于实现人与职位的匹配,优化人才资源配置,而且能够发挥人才队伍的整体功能。
(一)加强考官队伍建设
公务员中考官队伍素质是影响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信用的关键。因此一是要严把考官的素质关,面试考官的特殊使命要求考官必须具备良好的素质:二是要严格考官的确认程序,克服考官选任上的随意性,有利于增强考官的权威性,使整个公务员录用工作更趋规范化和法制化;三是要加强考官的培训,使考官都能熟练掌握各种面试方法、技巧,加强专业化培训保证考官队伍的素质水平。
(二)建立完善法律制度和考试录用制度监督机制
1、加快公务员考试录用法规建设
我国虽有《公务员法》,但在考试录用的有些方面缺乏操作性强、内容科学、合乎实际的实施细则。至今未发布一个较为完整的全国各省统一的《公务员考试管理办法》,包括考试报名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法律上的欠缺,就使实际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有了极大的随意性,使公务员考试的公平性、公正性都要大打折扣。相关立法部门、人事部门要加快对国外考录法规的研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颁布完整的类似法律法规,从而不断完善考录法规体系,使考录环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进一步朝着法制化的方向发展,减少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随意性。
2、完善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是考录工作的重要保障机制。由于法律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我国缺乏一个较完善的、科学的考试监督体系,监督管理机构尚未独立。监督部门与考录主管部门责权不清、监督范围、监督内容、监督手段不明确等。这些问题不理顺、不解决,监督就不能完全发挥公平、维护正义的功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要发挥制度效用,就必须加强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加大监督力度。必须健全完善强有力的专门监督机构。一方面,在组织人事部门内设立监督机构,强化自身监督;另一方面,更要在组织人事部门之外设立专门的人事监督机构,独立行使对组织人事部门的人事监督权,防止个别领导说了算和“走后门”现象的发生,对于违反政策规定的机关和人员给予严厉处罚。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